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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建筑(市政)施工队伍管理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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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常熟市建筑(市政)施工队伍管理工作规程根据我市有关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防止和惩治腐败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外来建筑业企业进市管理、建筑(市政)施工人员管理和建筑业企业的综合考评以及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专职管理人员的不良行为管理,特制订本规程。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1.1 建筑业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1.2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1.2.1获

2、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1.2.2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1.2.3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1.3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

3、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1.4 资质申请和初审1.4.1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资质申请手续。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4) 企业经理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资质标准上有专业要求的)、身份证、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凭证(社会保险凭证除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保险缴费人员花名册外,还需另附个人社保手册的基本情况一页、进申报资质单位首月及申报资质上月的社保对

4、帐单);(5)企业注册(或最新增资)时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凭证(一、二级项目经理的社会保险凭证除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保险缴费人员花名册外,还需另附个人社保手册的基本情况一页、进申报资质单位首月及申报资质上月的社保对帐单);(7) 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资质标准上有专业要求的)、身份证、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凭证;(8)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 (9)资质标准要求具备的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10)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1.4.2 建

5、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了提供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前三年年检(复查)记录;(2)近三年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3)近三年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统计报表(当年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4)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建设工程资料(1)中标通知书(外资或私人投资项目应提供项目立项批复);(2)业主与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合同文本;(3)需要出具的工程项目相关图纸;(4)质监部门或业主提供的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证明;(5)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安全评估证明材料;(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4.3 企业资质初审1.4

6、.3.1 初审组织机构。建设局成立资质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局长、分管局长以及建设局工程科、建管处、公用处等有关人员组成,由局长、分管局长分别担任正副组长。1.4.3.2 初审程序。建设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市建管处、公用处根据申报要求和时间要求等负责材料的初审,建设局工程科协助局长、分管局长组织考评小组(3人以上)考核,并将考评情况报分管局长、局长签批,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连同汇总表逐级上报审批。1.4.3.3 申报和初审时间。根据上级布置,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原则上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日期是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日至10日,20日前考评小组完成考核。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

7、分包三级资质,原则上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日期是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日至10日,20日前考评小组完成考核。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1.5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复查)制度。1.5.1建筑业企业年检(复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1.5.2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复查)内容。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1.5.2.1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检结论为合格。1.5.2.2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

8、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1.5.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复查)结论为不合格:(1)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2)有下列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a、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b、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c、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d、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e、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四级以上工程建

9、设质量安全事故的;f、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g、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h、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I、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J、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1.5.3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复查)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1.5.4 资质年检(复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行

10、政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规定的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复查)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1.6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涉及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2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2.1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2.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2.2.1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2.2.

11、2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一);(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及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组成人员明细表);(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

12、书复印件;(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提供2003年7月31日以后参加保险的证明材料);(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提供2003年7月31日以后使用设备的检测合格证明材料);(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

13、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13)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前款第(2)至第(13)项的相关资料统一装订成册,纸张大小为A4型,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须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机关报送两份(其中一份留省考核站、另一份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其他企业报送一份(省考核站留存)。申报企业需要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专业部门附设的省考核站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

14、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2.3.1初审组织机构。建设局成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局长、分管局长以及建设局工程科、安监站、建管处、公用处等有关人员组成,由局长、分管局长分别担任正副组长。2.3.2初审程序。建设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市建管处、公用处、安监站根据申报要求和时间要求等负责材料的初审,建设局工程科协助局长、分管局长组织考评小组(3人以上)考核,并将考评情况报分管局长、局长签批,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连同汇总表逐级上报审批。2.3.3受理申报和初审时间。受理申报根据上级布置进行。初审时间,自窗口接受材料之日起,建管处、公用处、安监站在7个工作日

15、内完成初审,局考核小组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2.3.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2.3.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2.3.6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2.3.7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

16、,方可申请补办。3外来建筑业企业进市管理3.1 外来建筑业企业是指在常熟市行政区域以外办理法人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3.2 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揽工程业务前,应当到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进市登记备案手续。3.2.1省内建筑业企业进市备案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5) 拟参加该工程管理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质证书副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

17、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7)业主邀请函或对企业参与竞标的书面意见书。3.2.2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市备案登记,按提供省内建筑业企业进市登记备案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拟参加该工程管理的主要技术、经济和中级岗位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花名册;(2)拟参加该工程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和操作工技能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 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和诚信状况证明;(4) 企业近三年承建过的代表性工程及其证明文件;(5)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外出税务证明。3.3 外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施工业绩和社会信誉好、资质等级高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可以在本市长期注册登记,参照本市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

18、动。申请长期注册登记条件:(1) 具有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2) 组织管理机构健全; (3)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安全等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相对固定; (4)有与其施工资质等级相应的自有施工队伍;(5)近一年,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施工产值500万元以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无不良行为记录;(6)已按规定设立“工资预留户”并交纳保证金或办妥本市银行提供的等额保函作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7)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 (8)其他规定条件。4建筑业企业施工人员管理4.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

19、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机械管理员、资料员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等按规定必须经全省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4.2生产操作人员逐步做到持证上岗。架子工、塔式起重机驾驶员、指挥工、拆搭工、电焊工、电工、建筑登高作业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须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书。“三机”操作工须持岗位操作证书。4.3凡在常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必须按工程施工需要和规定标准在项目部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上墙公示,有关证书的复印件存放现场备查。4.4 建筑施工现场岗位管理和生产操作人员每年须接受一次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每两年培训累计不少于40学时。按

20、规定定期进行年检。4.5 项目经理4.5.1项目经理资质管理4.5.1.1 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承担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以下(含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4.5.1.2 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或企业自聘项目经理代替,并设立过渡期至2008年2月27日。过渡期内,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补充,可通过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获得一级或二级

21、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渠道实现;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建筑业企业可以依据条件自行聘任三级项目经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三级项目经理岗位聘书,聘任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2月27日。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4.5.1.3 三级项目经理聘任4.5.1.3.1 企业聘任三级项目经理应符合下列条件:(1)聘任对象年龄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并须具有三年以上施工经历;(2)聘任对象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并已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3)聘任对象曾负责或参与过一个以上达到三级资质标准的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或技术工作。4.5.1.3.2建筑业施工企业聘任

22、三级项目经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4)自发证之日起二年有效期内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培训证复印件;(5)学历(初中以上)证书复印件;(6)专业技术职称(初级以上工程类或经济类)证书复印件;(7)经人事或劳动部门鉴证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8)近五年曾负责或参与过一个以上达到三级资质标准工程的建设单位证明原件(工程项目只对应拟聘任的项目经理个人,不要求对应聘任单位);(9)所聘任的三级项目经理二寸照片1张; (10)苏州市建筑业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备案表(同时报U盘Excel制作)。4.5.1.4 项目经理资质年检4.

23、5.1.4.1 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继续实行年检制度,两年一次。建议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1)项目经理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2)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代表工程达不到要求(一级项目经理在年检期内正在担任或担任过一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的工程项目,二级项目经理在年检期内正在担任或担任过一个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的工程项目,三级项目经理有工程项目记录),或发生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3)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履行项目

24、经理岗位职务,一个年检期内没有工程记录的,为“不在岗”。(4)已办理和正在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项目经理,其资质证书应予以注销。4.5.1.4.2 连续二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连续二次年检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4.5.1.4.3 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1)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2)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3)项目经理动态管理手册;(4)复查期内项目经理代表工程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证明原件等;(5)项目经理继续教育证书;(6)复查期内受到的奖励、处罚情况。4.5.1.5 过渡期内

25、项目经理变更。4.6.1.5.1涉及企业名称变更,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在二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企业提出申请,经初审上报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省建管局办理变更手续。4.5.1.5.2项目经理调动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项目经理个人填写“项目经理换证申请表”,经调出(进)企业和调出(进)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持与调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4.5.1.5.3涉及一级项目经理换证的,需要到建设部领取。4.5.1.5.4三级项目经理不再办理工作单位变更手续,由用人单位重新聘任。4.5.1.5.5 项目经理变更应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经理资

26、质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 (2)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包括该项目经理复查记录; (3)与新工作单位签定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含有社保手续和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有效劳动或聘用合同; 4.5.1.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遗失补发 4.5.1.6.1过渡期内,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遗失,需申请补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签署意见,经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持新华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到省建管局办理补证手续。一级项目经理需要到建设部办理补证手续。三级项目经理资质遗失不再办理补证。4.5.1.6.2申请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遗失补发应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表一式二份; (2)证书

27、遗失的登报证明(原件),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遗失应在新华日报上挂失,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遗失应在市级报纸上挂失,同时要求在省、市两级行业管理网上申明作废;(3)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应包括该项目经理资质变更及复查记录;(4)与现工作单位签定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含有社保手续和经鉴证的有效劳动或聘用合同。4.5.2 项目经理动态管理4.5.2.1 项目经理应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按照文明施工要求,认真组织施工。4.5.2.2 项目经理实行定位管理。项目经理应在所属企业的管理下承担项目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流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能随意调换。企业资质证书与项目经理证书的单位

28、不一致时,项目经理不能参与招投标或承担项目管理工作。4.5.2.3 项目经理流动。项目经理所在单位同意调出,由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建管局换证;所在单位不同意调出的,项目经理必须在该单位工作满三年以后方可申请调动。4.5.2.4 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实行挂牌上岗制度。凡经建设局有关管理部门现场考核,一个项目累计三次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将予以公示,并给予书面警告,累计五次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将停止其自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投标的资格。4.5.2.5 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实行业绩考核记载制度,推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手册。每个项目经理在工程招投标结束后,在办

29、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同时填写工程项目记录表,登记工程情况,工程竣工后,将该工程的施工情况,报有关部门核验评价并加盖印章,作为项目经理业绩记录在案。4.5.2.6项目经理实行押证制度。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证书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予以暂押,工程竣工或主体工程结束后,退还证书。4.5.2.7项目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施工单位需提出符合工程等级资质的项目经理人选,并征得业主和市建管处或公用处同意后,到市招标办等有关部门办理更换手续。更换项目经理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调离本企业,解除人事关系及劳动合同的;(2)职务晋升,担任企业副经理以上管理工作的或主要

30、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单位证明);(3)出国、进修、培训三个月以上的(单位证明);(4)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该工程项目管理的(市级医院证明);(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继续管理项目的。4.5.2.8投标中加分的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更换。4.5.2.9项目经理更换后,新项目经理证书抵押。对上述第一种情况,若项目经理退休或合同期未到辞职,则其项目经理证书予以注销;若项目经理合同期满调离本企业,则该项目经理在该工程竣工后经新单位重新聘任或办理变更手续方可担任新单位的项目经理职务。对其他三种情况,被换下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续押,并必须在原承接工程主体结束后方可退证。4.5.2.10建筑业企业有项目经理资质

31、的正副职领导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经理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建工程项目。5建筑业企业综合考评5.1 综合考评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等级建筑施工企业和进市备案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行为、队伍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技术进步、企业信誉等六方面的考核评定。5.2 综合考评采取企业自评与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5.3 考评结果报建设局批准后于次年一季度通过登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并作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诚信评价和评优评先的依据,记入企业信用档案。5.4 经营行为:认真执行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

32、法律、法规,遵守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5.4.1 开拓外地建筑市场情况;5.4.2 是否按有关管理规定承揽工程施工业务,在建筑经营活动中有无不正当行为,履行合约情况;5.4.3 是否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而擅自施工现象;5.4.4 在建筑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是否受到通报表扬或批评。5.5 队伍管理:职工持证上岗率达到规定要求,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项目经理能正确佩戴识别标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无违反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5.5.1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及到岗工作考核;5.5.2 项目经理是否擅自流动,或者工程施工期间是否擅自变更项目经

33、理;5.5.3 项目经理是否超资质或超出兼项规定要求承建工程;5.5.4 有无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或发生聚众斗殴,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现象;5.5.5 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5.5.6 有无违法用工现象;5.5.7 是否按时报送各类报表或参加各类会议。5.6 工程质量:无重大影响的用户投诉,未发生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5.6.1 企业获得优质工程情况;5.6.2 企业开展ISO质量体系认证以及质保体系检查情况;5.6.3 工程质量检查情况;5.6.4 工程质量是否受到用户投诉,投诉处理情况;5.6.5 有无工程质量事故。5.7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当年能完成年度安全生产预控目

34、标,未发生因工死亡、多人急性中毒事故或10万元以上损失的安全事故。5.7.1 企业获得文明工地情况;5.7.2 企业经有资格中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以及安全保障体系检查情况;5.7.3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情况;5.7.4 施工现场是否使用陈旧、淘汰设施、设备;5.7.5 主要施工方案是否上报备案,重大危险源是否经过专家评审;5.7.6 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伤亡事故;5.7.7 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5.7.8 有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投诉,投诉处理情况。5.8 技术进步:机械设备技术比较先进,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5.8.1 企业编制施工工法;5.8.2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QC小组攻关活动

35、;5.8.3 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成果”,争创省级新技术示范工程;5.8.4 分部分项工程技术标准编写情况;5.8.5 使用塔吊、附墙施工电梯等先进设备情况。5.9 企业荣誉:在行业管理部门的评先进活动中,企业所获得各类荣誉。6. 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6.1 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本市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和有关项目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安全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情况的记录。6.2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我市各建设管理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及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和督查、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

36、现的企业和专业人员的不良行为,经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告知、申诉、确认等法定程序,形成不良行为记录。6.3 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文书之一认定:(1)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建设局及相关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4)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6.4局属各管理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在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和投拆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不良行为负责核实填写不良行为记录审批表,送建设局对应科室,作进一步核实后,报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予以正式记录,随即通过常熟市建设网(218.4.51.253)、建设工程交易网()等媒体向全

37、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分为企业和专业人员两类,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6.5不良行为记录应作为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资信评估、资质(资格)审查、年检、考核、限制承接业务、限制进入建设市场、建议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重要依据。不良行为记录实行记分累积制,累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按规定实施处理(处罚)。对需作停产整顿,限制建设或承接业务、投标减分,建议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资格证书,禁止进入常熟市建设市场承接业务或从业等处理(处罚)的,由建设局通报后,按规定作出处理(行政处罚)。6.6不良行为一经记录即生效,形成单位和有关专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各管理单位必须

38、收集、整理、归档保存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6.7建筑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处理(处罚)规定如下:6.7.1施工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100分。(1)在资质申报、升级、年审、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2)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或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或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3)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或与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中标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施工合同及廉政合同的,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或将承接

39、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性竞标的,造成质量安全问题或合同履行纠纷的,或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5)应招标工程在未进市场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开工的;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擅自施工的,或超越施工许可证规定范围施工的;(6)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规定的;(7)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8)发生一起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9)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10)阻碍对投

40、诉调查处理的;(11)市外企业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本本承接业务的;(12)故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造成影响的;(13)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6.7.2施工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50分。(1)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在不影响中标结果情况下,自行纠正的;(2)投标入围后,不参加投标一年内有三次的;(3)非招标工程在未进市场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施工的;(4)不按规定程序投诉二次或投诉不实有二次的;(5)无故不参加评标询标的;(6)经行业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的。(7)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工程原材料、

41、构配件和设备的;(8)竣工验收一次不合格的;(9)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及时进行返工、返修的;(10)没有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或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引起投诉并经查实的;(11)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火灾、设备事故;(12)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不进行监督管理的,不办理分包备案手续的;(13)涂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14)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15)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6.7.3 施工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20分。(1)工程在市区施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占用挖掘手续的;(2)不按规定程序投诉一次或投诉不

42、实有一次的;(3)按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或施工人员未按规定通过教育培训、考核,擅自上岗作业的;(4)未按规定派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或者派驻人员的专业、数量不符合工程要求,擅自变更的;(5)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6)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或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7)名称、地址、人员等重大事项变更未办理手续的;(8)未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有效防护造成损毁的;(9)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设施费用的;(10)不按规定对工程各类原材料等进行检验,擅自使用的;(11)不按规定留置

43、砂浆、砼试块和进行养护的;(12)不能在施工现场提供质安相关资料的;(13)工程有关文件签字手续不齐全的,或不及时形成、收集工程文件材料,采取事后补填、补签文件材料的; (14)无故延期或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15)不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工程文件材料的,造成损坏或损失的;(16)无故不履行合同条款,拖延工期的;(17)未按要求办理安全评价和竣工验收的;(18)违反有关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19)未按期报送报表或内容不真实;(20)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21)其他违反规范性管理文件规定的。6.8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不良行为的记分

44、标准、处理(处罚)规定如下:6.8.1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00分。(1)发生一起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2)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复)擅自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4)涂改、出卖或转让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5)不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不按施工规范或技术标准施工,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文明施工方面存有严重隐患,受到有关管理部门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6)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7)未按

45、照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8)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施工的;(9)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6.8.2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50分。(1)经有关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的,或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的;(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不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检查累计三次不到岗的;(3)应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就进行工程施工的;(4)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5)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造成

46、后果的;(7)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擅自使用的;(8)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及时进行返工、返修的;(9)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火灾、设备事故;(10)涂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11)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6.8.3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20分。(1)工程项目部的治安、环保、劳动用工、计划生育等存在严重问题,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2)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到岗的;(3)未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有效防护造成损毁的;(4)工程有关文件签字手续不齐全的;(5)质安监督检查中不能在施工现场提供相关资料的;(6)违反有关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7)其他违反规范性管理文件规定的。6.9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分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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