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
普通照明灯供货合同
买方: 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卖方: XXXX科贸有限公司
XXXX年七月
(一)合同书
买 方: 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卖 方: XXXX科贸有限公司
本合同于 XXXX 年 7 月 日由买卖双方共同签订,卖方愿以总价格(大写)贰佰贰拾肆万捌仟柒佰柒拾贰元肆角陆分(小写:2248772.46),向买方提供普通照明灯、疏散指示灯货物供应并提供服务,买方对卖方的供货过程进行管理。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1.本合同买卖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并履行各自应负的全部责任。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书
(2)成交通知书
(3)合同条款
(4)卖方成交的报价文件及相关承诺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竞争性谈判文件
(7)双方有关本合同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合同货物及合同价格
凡卖方供应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卖方提供合同货物的供货范围如下:
(1)奥体中心场馆工程普通照明灯的供货。
(2)合同价格:
序号
品名
数量
规格
产地品牌
安装方式
综合单价(元)
合计(元)
备注
1
单管防爆荧光灯
2
28W
深圳三浦
管吊
143.76
287.52
2
双管防爆荧光灯
8
2*28W
深圳三浦
吊顶嵌入
231.81
1854.48
3
T5三管荧光灯
9
3*28W
深圳三浦
吸顶、吊顶嵌入、管吊或壁装
298.3
2684.7
4
T5三管格栅灯
2546
3*28W
深圳三浦
嵌入式安装
442.06
1125484.76
5
T5三管格栅灯
4
3*28W(带应急)
深圳三浦
嵌入式安装
603.79
2415.16
6
T5三管格栅灯
95
3*18W
深圳三浦
嵌入式安装
301.9
28680.5
7
T5三管格栅灯
8
3*9W
深圳三浦
嵌入式安装
301.9
2415.2
8
单管密闭荧光灯
419
28W
深圳三浦
壁装
143.76
60235.44
9
T5大功率密闭灯
694
2*35
深圳三浦
管吊
269.55
187067.7
10
双管密闭荧光灯
293
2*28W
深圳三浦
管吊
231.81
67920.33
11
单管密闭荧光灯
(带蓄电池)
2
28W
深圳三浦
管吊
305.49
610.98
12
双管密闭荧光灯(带蓄电池)
41
2*28W
深圳三浦
管吊
393.54
16135.14
13
密防护性吸顶灯
106
2*32W
深圳三浦
吸顶
231.81
24571.86
14
防水防尘灯
335
18W
深圳三浦
吊顶嵌入
68.29
22877.15
15
防水防尘灯
20
22W
深圳三浦
吸顶
62.9
1258
16
金卤灯400W
294
400W
飞利浦
壁装
584.03
171704.82
17
金卤灯250W
28
250W
飞利浦
壁装
566.06
15849.68
18
金卤灯70W
251
70W
常州星飞亚
吊顶嵌入或管吊
296.51
74424.01
19
金卤灯75W
38
75W
常州星飞亚
吊装
296.51
11267.38
20
卤钨灯60W
65
60W
飞利浦
壁装
69.18
4496.7
21
卤钨灯500W
28
500W
飞利浦
80.87
2264.36
22
卤钨灯150W
8
150W
飞利浦
钢梁下安装
69.18
553.44
23
卤钨灯300W
30
300W
飞利浦
钢梁下安装
80.87
2426.1
24
天棚灯
406
18W
常州星飞亚
吸顶
47.62
19333.72
25
天棚灯
211
26W
常州星飞亚
吸顶
49.42
10427.62
26
吊灯
409
26W
常州星飞亚
管吊
49.42
20212.78
27
壁灯14W
224
14W
常州星飞亚
墙上安装
84.46
18919.04
28
壁灯26W
16
26W
常州星飞亚
墙上安装
89.85
1437.6
29
壁灯52W
331
52W
常州星飞亚
161.73
53532.63
30
壁灯21W
235
21W
常州星飞亚
89.85
21114.75
31
壁灯15W
54
15W
常州星飞亚
84.46
4560.84
32
T5壁灯28W
212
28W
常州星飞亚
89.85
19048.2
33
壁灯18W
111
18W
常州星飞亚
卤钨灯
88.05
9773.55
34
T5罩灯
138
2*28W
深圳三浦
嵌入式安装
276.74
38190.12
35
投光灯
181
150W
飞利浦
柱上安装
566.06
102456.86
36
投光灯
181
2*26W
常州星飞亚
柱上安装
107.82
19515.42
37
防水镜前灯
28
28W
深圳三浦
165.32
4628.96
38
扁圆吸顶灯
17
18W
深圳三浦
吊顶
62.9
1069.3
39
吸顶灯
9
32W
深圳三浦
88.05
792.45
40
吸顶灯
43
26W
深圳三浦
88.05
3786.15
41
节能灯
343
26W
深圳三浦
嵌入式安装
67.39
23114.77
42
低压密闭灯
176
40W(36V)
浙江沈海
吸顶
70.08
12334.08
43
节能防水防尘灯
82
26W
深圳三浦
嵌入式安装
85.36
6999.52
44
荧光吊花灯
42
2*36W
深圳三浦
嵌入式安装
276.74
11623.08
45
射灯
26
13W
深圳三浦
吸顶
45.82
1191.32
46
吊灯(主灯)
26
12*5W
广东飞达美尔
吸顶
584.03
15184.78
47
壁装座灯口
34
25W
壁装
4.49
152.66
48
防水带保护罩壁灯
21
40W
常州星飞亚
壁装
89.85
1886.85
合价:贰佰贰拾肆万捌仟柒佰柒拾贰元肆角陆分(大写),¥2248772.46(小写)。
本合同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上述综合单价不因市场、政策变化而变动。以上货物数量为暂定值,最终结算以买方认定的实际发生的有效供货数量为准。
4.卖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和货物交付时间向买方提供上述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5.买方保证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卖方到期应付的货款。
6.本合同一式拾份,买方捌份,卖方贰份。
买 方: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卖 方: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
(二)合同条款
1.定义
1.1工程,意指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
1.2“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3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得到的款项。
1.4 “货物”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硬件和软件、使用手册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1.5 “服务”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检验、运输、保险、交接验收、技术援助保障、培训及其它类似的在合同中所提到的卖方的义务。
1.6 “买方”指通过竞争性谈判,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单位,本合同指 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1.7 “卖方”指成交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本合同指 XXXX科贸有限公司 。
1.8 “土建总包单位”指买方招标确定的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卖方承诺接受场馆工程总包单位的管理与协调。
1.9 项目管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按授权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的项目管理公司,本合同是指 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0 项目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按授权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项目监理公司,本合同是指 详见监理合同 。
2.1 “现场”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本合同指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工地现场。
2.2 “验收”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的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
3.原产地
原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本合同货物原产地指 深圳 。
4.货物名称及各项要求
4.1 货物名称及数量:详见一合同协议书3.合同货物及合同价格。
4.2对货物的要求
4.2.1 卖方所供货物的外观、质量、品种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应与报价时封存的样品一致。
4.2.2产品可靠、安全、稳定,使用寿命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货物生产制造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货物检验验收的依据:
(1)合同的具体规定;
(2)国家标准;
(3)产品合格证;
(4)报价时提供的样品。
5.技术规格和标准
5.1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报价文件和相关验收规范要求及如下所列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当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明确说明调整供货材料技术规格时,以书面说明为准。
5.2卖方所供货物的使用条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应技术先进、性能安全可靠,能够通过各种功能的检测;货物应满足设计图纸中对各系统的联动要求,其他要求执行国家相应规范及标准;
卖方所供货物安装完成后必须能够满足达到合格的质量要求,同时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与国家、山东省、XX市现行的其它建设工程验收规范、施工技术标准、程序以及有关建筑材料准用制度、备案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规范和施工图纸要求等。
其中应遵守但不仅限于如下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300-200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消防应急灯具必须满足国家标准GB17945-2000 《消防应急灯具》的要求。
在环境保护方面,必须使用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标准材料,并符合相关要求。
有关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卖方必须满足其要求。
5.3具体技术要求:
所有灯具的额定工作电压:220V AC;
正常工作电源的额定工作电压:220V AC;电压偏差范围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正常工作电源的频率:50Hz;频率偏差范围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应急电源采用集中型EPS消防专用应急电源装置:220V AC;电压偏±5%;
应急电源的频率:50Hz±0.5Hz;
5.3.1格栅嵌入式直管荧光灯具
灯体按0.5mm厚优质冷轧钢板考虑,反射器按0.4mm厚进口阳极氧化亚光铝考虑;光源按三基色T5光源考虑,其色温要求为3300-5300K,一般显色指数要求≥80;镇流器要求为功率因数≥0.95且与光源匹配的电子镇流器。
电子镇流器应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且应具有异常状态保护等,多管荧光灯具不接受一拖二、一拖多产品,只接受一拖一产品。
灯体表面应作良好的防锈、防腐处理,外表应不易变色,且应美观耐腐蚀。
备注中要求配防火灯罩的,其防火性能要求满足消防验收要求(氧指数≥32)。有部分灯具要求自带电池。
5.3.2吸顶式直管荧光灯具
灯体按0.5mm厚优质冷轧钢板考虑,光源按三基色T5光源考虑,其色温要求为3300-5300K,一般显色指数要求≥80;镇流器要求为功率因数≥0.95且与光源匹配的电子镇流器。
电子镇流器应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且应具有异常状态保护等,多管荧光灯具不接受一拖二、一拖多产品,只接受一拖一产品。
灯体表面应作良好的防锈、防腐处理,外表应不易变色,且应美观耐腐蚀。
备注中要求配防火灯罩的,其防火性能要求满足消防验收要求(氧指数≥32)。有部分灯具要求自带电池。
5.3.3电子式节能型筒灯
灯体按0.5mm厚优质冷轧钢板考虑,反射器按0.3mm厚国产镜面铝考虑;光源按三基色节能灯光源考虑,其色温要求为2500-6000K,一般显色指数要求≥80;镇流器要求为功率因数≥0.95且与光源匹配的电子镇流器。
电子镇流器应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且应具有异常状态保护等,
灯体表面应作良好的防锈、防腐处理,外表应不易变色,且应美观耐腐蚀。
备注中要求配防火灯罩的,其防火性能要求满足消防验收要求(氧指数≥32)。
5.3.4节能型吸顶灯(含防水节能吸顶灯)
灯体按0.5mm厚优质冷轧钢板考虑,灯罩采用优质透明PC材料(应急灯具除外);光源按三基色节能灯光源考虑,其色温要求为2500-6000K,一般显色指数要求≥80;镇流器要求为功率因数≥0.95且与光源匹配的电子镇流器。
电子镇流器应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且应具有异常状态保护等。
备注中要求配防火灯罩的,其防火性能要求满足消防验收要求(氧指数≥32)。
防水节能吸顶灯防水等级满足相应使用部位要求。
5.3.5壁灯
灯体按1.5mm厚高压铸铝外壳,灯罩按透明防雾钢化玻璃考虑,密封圈要求为全硅胶防水型,灯具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级。
5.3.6消防出口指示及诱导灯具
灯体按0.5mm厚优质冷轧钢板考虑,要求为一次冲压成型的壳体;灯体表面应作良好的防锈、防腐处理,外表应不易变色,且应美观耐腐蚀。
光源均采用LED发光二极管;灯具均不带电池,且内部连线要求耐温不小于105℃优质铜芯导线,其电源线进灯方式由成交人与总包单位协商根据现场实际调整。
卖方所供的消防应急灯具应确保进场后顺利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抽检,如抽检报验不合格,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抽检费用由卖方承担。
5.3.7投光灯、金卤灯
5.3.7.1灯体
灯体材料:高压铸铝;反射罩材料:高纯阳极氧化铝;密封胶圈材料:耐紫外老化硅橡胶;连接件材料:不锈钢;透光材料:透明钢化玻璃;灯具效率:≥70%;防护等级:IP65及以上;电源:220V/50Hz;使用寿命: ≥20年。
5.3.7.2光源
类别:双端金属卤化物光源;品牌:国际知名品牌;总功率:见清单;2500-6000K;显色指数:≥80。
5.3.7.3电器
类别:电感式镇流器;功率因数:≥0.9(加电容补偿器);交流供电电压:220V;交流供电额定频率:50Hz;使用寿命:≥15年;防触电保护等级:I级;安装位置:一体式;防护等级:IP55
5.3.7.4安装方式:明装
5.3.8卤钨投光灯
5.3.8.1灯体
灯体材料:高压铸铝;反射罩材料:高纯阳极氧化铝;密封胶圈材料:耐紫外老化硅橡胶;连接件材料:不锈钢;透光材料:透明钢化玻璃;灯具效率:≥70%;防护等级:IP65及以上;电源:220V/50Hz;使用寿命: ≥20年。
5.3.8.2光源
类别:双端卤钨光源;总功率:见清单;总光通量:≥4200lm(7000 lm);色温:2500-6000K;显色指数:100。
5.3.9使用寿命:光源10000小时。
合同中中所有灯具色温为暂定要求,买方有权利根据实际需要做出调整,卖方将来不得以此做出价格增加,买方同时保留对灯具数量和种类的最终调整权利,卖方应无条件服从。
凡因防火灯罩的防火性能不满足消防验收要求的灯具,卖方除应无条件更换灯具之外,还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卖方承诺灯具所用镇流器(飞利浦)在组装前检测。
买房承诺所供应急产品全部选用优质产品,保证验收合格。
所有灯具及配件品牌严格执行卖方相关投标承诺,未经买方许可不得随意更换品牌。
其他要求详见《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普通照明灯、疏散指示灯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本文件第三部分“项目要求”中的相关条款及相对应的投标承诺。
5.4其他相应技术规格应与《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普通照明灯、疏散指示灯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所列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家(中国)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6.专利权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7.包装
7.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指定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责任或费用。
7.2所供货物应附有详细的技术说明和质量合格证书。
8.运输标记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产品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9.交货条件
9.1供货期:卖方应按买方提供的相关规格、型号、数量的供货时间表供货,因生产、运输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坏、损失,卖方负责免费更换。
卖方自接到买方书面供货通知后15日内开始供货,30日内全部供齐。
9.2交货地点: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工地标段范围内买方的指定地点。
9.3卖方发货时,应提前三天用传真通知买方和总包施工单位以便配合。
9.4每次交货时,卖方必须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材质单、质保书(含环保检测证明)、厂家的产品检验报告等有关的证明原件,货到现场后,由卖方自备卸车设备卸于买方指定场地,卸车费和卸车时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卖方承担。
9.5货到现场后,由卖方协同买方和监理单位、总包施工单位共同查验货物及货物相关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进场签收单上共同签字确认。然后由业主、项目管理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一起现场抽样,送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检测费由卖方承担。
9.6货物质保期:本合同货物质保期为货物投入运行后 2 年;在质保期内,如果货物因卖方的责任必须停止运行,质保期也应相应延长。
保修内容、范围为卖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货物,质保期间,卖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1小时内进行答复, 2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修理,否则买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卖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买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卖方支付。因卖方之外的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9.7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费用。在供货过程中,卖方负责交货前的保管等费用,相关责任由卖方承担;施工单位负责交货后的保管等费用,相关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9.8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9.9货物验收后并未解除卖方的质量责任,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与合同文件规定不符、货物有缺陷或损坏而非买方造成,卖方必须无偿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换货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完成。
10.保险
签订合同后,需要时,由卖方办理相关的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1.合同价款与支付
11.1合同价款
11.1.1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该单价为货物的综合单价,其中包括材料费(含光源费)、出厂价格、加工费、企业管理费、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保险费、装卸费(含工地卸车费)、检验(出厂检验和现场抽样检验)费、指导施工费、培训及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供货期内综合单价保持不变。本合同综合单价不因供货量的增减、供货期的长短等因素而变化。
11.1.2最终结算总价根据买方认定的实际发生的有效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清单范围外的产品,以成交时的相似型号产品进行供货与结算;没有相同或类似型号的,由卖方提报价格,买方审核通过后按审核批准的价格供货与结算;货物最终结算总额以审计部门审计后的金额为准。
11.2合同价款支付
11.2.1合同价款支付均以人民币结算。
11.2.2合同签订生效后,卖方将严格按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要求进行加工和制作,送至买方指定现场,经过买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共同验收达到合格标准。每价值30万元货物送达工程现场,由卖方向相应监理单位提出付款申请,买方审核确认定后,付给卖方完成总价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付款至结算总价款的 95% ,留取结算总价款的5% 的质量质保金(无息)。自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质保期满后30天内结清。
乙方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11.2.3供货数量是按照买方、项目管理方、施工方、监理、审计单位共同认可的数量。
11.2.4买方委托XX市城区工程建设指挥部支付本合同款项,付款单位名称为“XX市城区工程建设指挥部”。除另有规定外,可采用支票或银行汇票的方式之一付款。
12.质量保证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采用的是最佳设备、材料和一流的环境、界面,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因货物质量问题而出现工程事故,卖方应负全部责任。
13.检验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可申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证书条款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14.索赔
14.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和验收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4.1.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买方,卖方承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14.1.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如因质量问题引起工程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14.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并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处理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卖方应得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5.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从卖方应得的货款中扣除。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合同款的4‰计。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
16.不可抗力
16.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16.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税费
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8.仲裁
18.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18.2合同争端的仲裁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
18.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8.4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18.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9.违约、终止合同
19.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9.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19.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9.2买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0.破产终止合同
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21.变更指示
21.1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21.1.1交货时间,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21.1.2 卖方须提供的服务。
21.1.3 由于变更而影响的货物数量。
21.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示后7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22.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3.转让与分包
23.1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3.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4.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5.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报、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6.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7.其它
27.1 买方已委托授权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人”)进行全过程授权范围内的项目管理,项目管理人行使买方授予的权利,卖方应做好与项目管理人的配合工作。但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以及可能给买方增加合同义务的任何合同性质的文件,必须经买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具有法律效力。
27.2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买 方:(盖章) 卖 方:(盖章)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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