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城乡规划
电力工程规划导则
(试行)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电力工程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 则;2 电力工程规划基本要求;3 用电负荷;4 供电电源;5 电 网;6 输配电设施;7 都市区电网;8、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 翔、刘 成、陈治刚、孙 黎
目 录
1 总 则 1
2 电力工程规划基本要求 2
3 用电负荷 3
3.1 用电负荷分类 3
3.2 用电负荷预测 3
3.3 规划用电指标 4
4 供电电源 6
4.1 供电电源种类与电源规划 6
4.2 发电厂规划 7
4.3 电源变电站规划 7
5 电 网 8
5.1 电压等级和层次 8
5.2 电网规划 8
6 输配电设施 10
6.1 一般规定 10
6.2 变电站 10
6.3 10kV开闭所 13
6.4 配电所(配电房) 13
6.5 电力线路 14
7 都市区电网 19
7.1 变电站规划的一般规定 19
7.2 电力线路规划的一般规定 20
8 名词解释 22
本导则用词说明 23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4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电力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重庆市城乡电力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城乡电力工程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电力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电力工程规划基本要求
2.0.1应根据规划城镇的性质和规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区动力资源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和“超前规划、适时建设”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编制城乡电力工程规划,并应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2.0.2 电力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乡规划期限相协调,近、远期相结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2.0.3 农村电网规划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市情、因地制宜”的原则。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应实行标准化设计。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有利于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符合城乡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的有关要求。
2.0.4 规划预留和控制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要求。
2.0.5 电源规划建设宜适当超前于城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电网规划应结构可靠、布局合理,适应用电负荷增长和电源发展的需要,并适当超前于电源建设;
2.0.6 开发和利用城镇地下空间建设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并与市政道路及其它管网工程同步实施。
2.0.7 电力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2.0.8 应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电力设施的运行噪声、电磁干扰的影响,并应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2.0.9 电力工程规划应与城镇用地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化规划以及给水、排水、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的影响和安全间距。
3 用电负荷
3.1 用电负荷分类
3.1.1 按全社会用电分类,用电负荷可分为:农、林、牧、副、渔、水利业用电,工业用电,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用电,建筑业用电,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用电,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金融业用电,其它事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也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3.1.2 按城镇不同性质的建设用地用电分类,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可分为:居住用地用电、公共设施用地用电、工业用地用电、仓储用地用电、对外交通用地用电、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用电、其它用地用电。
3.1.3 按不同类别的建筑用电分类,建筑用电负荷可分为:居住建筑用电、公共建筑用电、工业建筑用电、仓储建筑用电、对外交通设施用电、市政公用设施用电、其它建筑用电。
3.1.4 按用电负荷分布特点分类,可分为一般负荷(均布负荷)和点负荷两类。
3.2 用电负荷预测
3.2.1 用电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规划最大负荷、年用电量、负荷密度。
3.2.2 用电负荷预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电负荷预测是电力工程规划的基础,应经常性收集、积累预测所需的基础资料,深入调查研究,依据所在城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影响用电负荷增长的各种因素,选择有代表性的数据作为预测的基础;
2 应在现状用电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分期预测;负荷预测期限应与城乡规划期限相协调;
3 应选择和确定主要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并用其它预测方法进行补充、校核。其中,总体规划阶段用电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回归分析法、增长率法、人均用电指标法、横向比较法、负荷密度法、单耗法等;详细规划阶段用电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一般负荷宜选用单位建设用地、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等;点负荷宜选用单耗法,或由有关专业部门、设计单位提供负荷、电量资料;
4 预测所得的规划用电负荷,在向供电电源侧归算时,应逐级乘以负荷同时率;负荷同时率的大小,应根据各地区电网负荷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均应小于1。
3.3 规划用电指标
3.3.1 本导则规定的规划用电指标包括4类: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和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3.3.2 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对照表3.3.2选定。
表3.3.2 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
指标分级
城镇用电水平分类
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年)
现状
规划
Ⅰ
用电水平较高城镇
3500~2501
8000~6001
Ⅱ
用电水平中上城镇
2500~1501
6000~4001
Ⅲ
用电水平中等城镇
1500~701
4000~2501
Ⅳ
用电水平较低城镇
700~250
2500~1000
注: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镇,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镇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3.3.3 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对照表3.3.3选定。
表3.3.3 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
指标分级
城镇用电水平分类
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年)
现状
规划
Ⅰ
用电水平较高城镇
400~201
2500~1501
Ⅱ
用电水平中上城镇
200~101
1500~801
Ⅲ
用电水平中等城镇
100~51
800~401
Ⅳ
用电水平较低城镇
50~20
400~250
注: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镇,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镇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3.3.4 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应对照表3.3.4选定。
表3.3.4 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
建设用地用电类别
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kW/ha)
居住用地用电
100~400
公共设施用地用电
300~1200
工业用地用电
200~800
注:表中三大类建设用地以外的其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可根据规划区的具体情况确定。集镇、村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负荷指标。
3.3.5 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应对照表3.3.5选定。
表3.3.5 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建筑用电类别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W/m2)
居住建筑用电
20~60W/m2 (或1.4~6kW/户)
公共建筑用电
30~120
工业建筑用电
20~80
注:表中三大类建筑以外的其它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可结合建筑的具体情况和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确定。集镇、村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负荷指标。一类居住用地用电负荷指标上限可取10 kW/户。
4 供电电源
4.1 供电电源种类与电源规划
4.1.1 供电电源可分为规划区内的发电厂和接受规划区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站两类。
4.1.2 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能源政策、能源布局,综合研究当地能源资源状况和可开发利用条件,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地统筹规划供电电源。
4.1.3 电源规划建设应充分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积极发展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采用大容量、高效能的火电工程,并推进核电站工程建设。
4.1.4 提倡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有序地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增加农村电力供应,促进农村电气化。
4.1.5 有足够稳定热负荷需要的,电源建设宜与热源建设相结合,贯彻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热电联产火电厂。
4.1.6 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电力行业规划),在科学预测用电负荷的基础上,考虑合理的备用容量进行电力平衡,确定不同规划期限内的电力余缺额度,确定在规划区内需要规划新建、扩建发电厂的规模及装机进度,或接受规划区外电力系统电能的容量;应根据国家或区域的跨区输电规划,加强电网间的电力电量交换。
4.1.7 应根据用电负荷分布状况、电网结构和电力系统稳定、经济、安全运行的需要,合理确定电源点的数量、布局和连接方式,组成多电源的电力供应系统。
4.1.8 应协调好电源布点与江河、港口、铁路、机场、国防设施和其它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和影响。
4.2 发电厂规划
4.2.1 发电厂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应符合发电厂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防洪、抗震、可靠燃煤资源和水源等建厂条件要求;
2 发电厂的厂址宜选用非耕地或少占耕地;
3 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大、中型火力发电厂应接近铁路、公路或港口等交通干线布置;
4 火力发电厂应布置在城镇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5 热电厂宜靠近热负荷中心;
6 应根据发电厂与电网的连接方式,考虑发电厂出线走廊条件;
7 发电厂与居民区之间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4.2.2 发电厂规模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能源政策。
4.2.3 重庆市都市区内原则上不规划建设新的发电厂。
4.2.4 燃煤电厂应考虑灰渣的综合利用,在规划厂址的同时,应规划贮灰场和水灰管线等。贮灰场宜利用荒地、滩地或山谷。
4.2.5 燃煤电厂排放的粉尘、废水、废气、灰渣等污染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
4.3 电源变电站规划
4.3.1 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布局、用电负荷分布及其与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交通运输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环境影响、防洪和抗震要求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电源变电站的数量、容量、位置和用地。
4.3.2 电源变电站的选址、结构型式、用地、容量,应符合本导则第6.2.1~6.2.7条的规定。
5 电 网
5.1 电压等级和层次
5.1.1 电网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标准化规定:500kV、220kV、110kV、35kV、10kV、380/220V。其中,电网中的最高一级电压,应根据远期规划的用电负荷量和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确定。500kV以上电压等级,应根据国家或区域的跨区输电规划确定。
5.1.2 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其中,都市区、中等及以上规模城市的城区,电网宜逐步取消35kV电压等级。
5.2 电网规划
5.2.1 电网规划应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并能相互支援,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对重要用户的供电安全。
5.2.2 电网规划建设应与电源规划配套,达到电网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要求,保证电能质量,满足用电需要;应按城镇规划布局、道路交通规划和管线综合的布置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电网中各级电压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所、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隧道等电力设施的位置、用地或建筑面积。
5.2.3 各电压等级电网变电容量应按《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Q/GDW 156-2006)规定的变电容载比配置。根据经济增长速度和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对应的各电压等级电网的容载比选择,宜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各电压等级电网变电容载比
电网负荷增长情况
较慢增长
中等增长
较快增长
负荷年平均增长率
小于7%
7%~12%
大于12%
500kV及以上
1.5~1.8
1.6~1.9
1.7~2.0
220kV
1.6~1.9
1.7~2.0
1.8~2.1
35kV~110kV
1.8~2.0
1.9~2.1
2.0~2.2
6 输配电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规划新建、改建电力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型式,应与城镇建设整体水平和发展要求相适应,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
6.1.2 应充分考虑城镇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用地紧张的空间环境条件和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的特点以及电能质量、供电安全可靠性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预留电力设施的站址、用地和电力线路、电缆线路走廊。
6.1.3 应根据电力设施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和环境条件,选择与周围环境及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
6.2 变电站
6.2.1 变电站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土地管理等要求;
2 110kV及以下的变电站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对于用电量大、用电负荷高度集中的高负荷密度区,可采用110kV变电站深入负荷中心供电;
3 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4 应考虑并协调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如:军事设施、飞机场、通信设施、重点风景旅游区等;
5 应避开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和地震断裂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及设施、大气污染严重的地区;
6 应避开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
7 应符合防洪、抗震标准的要求。
6.2.2 变电站按其结构型式分类,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变电站结构型式分类
大类
结构型式
小类
结构型式
Ⅰ
户外式
1
全户外式
2
半户外式
Ⅱ
户内式
3
常规户内式
4
小型户内式
Ⅲ
地下式
5
全地下式
6
半地下式
Ⅳ
移动式
7
箱体式
8
成套式
6.2.3 变电站结构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庆市都市区以内规划新建变电站的结构型式,应符合本导则第7.1.4条的规定;
2 都市区以外,城市中心区和居住人口密集区规划新建的220kV及以下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结构。其中,中央商务区、高层建筑密集区及其它用地特别紧张的地区,规划新建的110kV及以下变电站宜采用小型户内式结构,也可与其它建(构)筑物结合建设,或结合地形建设地下、半地下变电站;
3 除上述规定外,城区内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结构;
4 城区边缘或郊区、镇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可采用布置紧凑、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
6.2.4 变电站的运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的有关规定。
6.2.5 变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用地。规划新建35~500kV变电站的用地面积(不含生活区用地、周围绿化带用地),应按变电站规划最终规模予以预留和控制,可根据表6.2.5-1和表6.2.5-2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用地条件,因地制宜地选定。其中,都市区规划新建变电站的用地面积,应符合本导则第7.1.2条的规定。
表6.2.5-1 35~110kV变电站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序号
变压等级(kV)
一次电压/
二次电压
主变压器
容量
[MVA/台(组)]
变电站结构型式及用地面积(m2)
全户外式
用地面积
半户外式
用地面积
户内式
用地面积
1
110/35/10
20~63/
2~3
6000~7000
5000~6000
/
2
110/10
20~63/
2~3
3500~5500
1500~3000
800~1500
3
35/10
5.6~31.5/
2~3
2000~3500
1000~2000
500~1000
表6.2.5-2 220~500kV变电站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序号
变压等级(kV)
一次电压/
二次电压
主变压器
容量
[MVA/台(组)]
变电站
结构型式
用地面积 (m2)
1
500/220
750/2
户外式
98000~110000
2
220/110(35)/10
90~180/2~3
户外式
12000~30000
3
220/110(35)
90~180/2~3
户外式
8000~20000
4
220/110(35)
90~180/2~3
半户外式
5000~8000
5
220/110(35)
90~180/2~3
户内式
2000~4500
6.2.6 变电站主变压器安装台(组)数应不少于2台(组),宜为3台(组);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应标准化、系列化。35~500kV变电站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选择,应符合表6.2.6的规定。其中,都市区规划新建变电站主变压器安装台(组)数、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应符合本导则第7.1.1条、第7.1.2条的规定。
表6.2.6 35~500kV变电站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表
变电站电压等级(kV)
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MVA)
500
500、750、1000、1500
220
90、120、150、180、240
110
20、31.5、40、50、63
35
5.6、7.5、10、15、20、31.5
6.2.7 变电站的建筑外形与风格,应与周围环境、景观、风貌相协调。
6.3 10kV开闭所
6.3.1 下列情况下,宜规划建设10kV开闭所:
1 变电站的二次侧(低压侧)10kV出线走廊受到限制的;
2 变电站10kV配电装置间隔不足且无扩建余地的;
3 城乡规划有规定的。
6.3.2 根据负荷分布,10kV开闭所宜布置在负荷中心。
6.3.3 开闭所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进出线规模一般宜为2进10出,最大转供容量不宜大于15000kVA。
6.4 配电所(配电房)
6.4.1 镇中心区以外的地区、村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定10kV配电所的结构型式,除此之外,规划新建、改造的配电所宜采用户内型结构。
6.4.2 配电所位置宜靠近负荷中心。
6.4.3 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台数宜为2台且容量相同或接近,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
6.4.4 配电所应有运输、安装、检修的场地条件和良好的通风、消防设施。
6.5 电力线路
6.5.1 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电力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
6.5.2 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电力线路应尽量少占城镇建设用地,应根据城镇地形、地貌特点和用地布局、道路网规划的要求,沿道路、河渠、绿化带布设;路径应短捷、顺直,同时应有利于土地的集约使用,减少同道路、铁路、河流以及其它架空线路的交叉跨越,避免跨越建筑物;
2 规划新建的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城镇中心区、重要风景旅游区和文物保护区等;与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供应场所及设施之间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
3 应考虑架空电力线路对邻近的各种通信设施的干扰和影响;
4 应符合防洪、抗震标准要求。
6.5.3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6.5.3-1的规定值。
表6.5.3-1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线路电压(kV)
垂直距离(m)
1~10
3.0
35
4.0
110
5.0
220
6.0
2 在导线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6.5.3-2的规定值。
表6.5.3-2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线路电压(kV)
< 1
1~10
35
110
220
水平距离(m)
1.0
1.5
3.0
4.0
5.0
6.5.4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型式,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10kV及以下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一杆多用。
6.5.5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5.5-1的规定。
表6.5.5-1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线路电压(kV)
线路经过地区
< 1
1~10
35~110
220
居民区
6.0
6.5
7.5
8.5
非居民区
5.0
5.0
6.0
6.5
交通困难地区
4.0
4.5
5.0
5.5
注: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的地区;
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
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2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并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5.5-2的规定。
表6.5.5-2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线路电压(kV)
< 1
1~10
35~110
220
最小垂直距离(m)
1.0
3
4
4.5
6.5.6 城镇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的规划控制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综合考虑城镇的气象条件、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结构型式、杆塔档距、导线排列方式、导线最大风偏和最大弧垂、边导线与建(构)筑物之间安全距离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预留、控制城镇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的规划控制宽度;
2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35~500kV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规划控制宽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表6.5.6的规定,合理选定。
其中,都市区内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的规划控制宽度,应符合本导则第7.2.3条的规定,在工程实施时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表6.5.6 城镇35~500kV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的规划控制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线路电压等级(kV)
电力线路走廊规划控制宽度(m)
500
60~75
220
30~40
110
20~30
35
20
注:500kV以上特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的规划控制宽度,应根据国家或区域的跨区输电规划的有关要求确定。
6.5.7 在下列地区,35~110kV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线路:
1 城镇中心区、繁华商业街区、高层建筑密集区、城市主干道、重要风景旅游景区等;
2 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
3 上述地区现有的架空电力线路,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
4 都市区内电力线路敷设形式应符合本导则第7.2.2条的规定。
6.5.8 在下列地区,10kV及以下的中、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线路:
1 都市区以外,镇的中心区、繁华商业街区和重要风景旅游景区;集镇、村庄中有供电安全要求或景观要求的地区;
2 都市区以外,城区中心区、繁华商业街区、高层建筑密集区、主次干道、居住区、重要风景旅游景区等;
3 都市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4 上述地区现有的架空配电线路,宜逐步改造,下地敷设。
6.5.9 敷设地下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除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9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应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之间的安全距离;
2 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力电缆线路,可同沟或同隧道敷设;
3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线路需要通过桥梁时,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94)中对电力电缆敷设的技术要求,并应符合有关桥梁设计、消防安全规范的规定。
6.5.10 地下电缆线路敷设方式,可分为直埋、浅槽、电缆沟、排管、电缆隧道等敷设方式。应根据地下电缆线路的电压等级、最终敷设电缆的根数、施工条件、投资来源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地下电缆线路敷设方案。
6.5.11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6.5.11的规定。
表6.5.11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理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
地下管沟、道路、建(构)筑物、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
项 目
安全距离(m)
平 行
交 叉
建(构)筑物、构筑物基础
0.50
-
电杆基础
0.60
-
乔木树主干
1.50
-
灌木丛
0.50
-
10kV以上电力电缆之间,以及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
0.25(0.10)
0.50(0.25)
通信电缆
0.50(0.10)
0.50(0.25)
热力管沟
2.00
(0.50)
水管、压缩空气管
1.00(0.25)
0.50(0.25)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
1.00
0.50(0.25)
铁路(平行时与轨道,交叉时与轨底,
电气化铁路除外)
3.00
1.00
道路(平行时与侧石,交叉时与路面)
1.50
1.00
排水明沟(平行时与沟边,交叉时与沟底)
1.00
0.50
注:1 表中所列安全距离,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2 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3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安全距离;
4 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与管道标高差不大于0.5m时,平行安全距离可减小至0.5m。
7 都市区电网
7.1 变电站规划的一般规定
7.1.1 变电容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500kV变电站按每站安装2台75万kVA主变压器计算规划容量;
2 220kV变电站按每站安装2台18万kVA主变压器计算规划容量;
3 110kV变电站按每站安装2台5万kVA主变压器计算规划容量。
7.1.2 用地面积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变电站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应节约用地,占地净面积均按最终安装3台主变压器所需用地面积控制,并满足变电站内部设施布置的要求。不同电压等级的变电站规划用地面积按照下列指标控制:
1 500kV变电站净用地面积按100000~150000㎡控制;
2 220kV变电站净用地面积按7000~30000㎡控制;
3 110kV变电站净用地面积按2000~12000㎡控制。
7.1.3 供电半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按就近供电原则,220kV和110kV变电站建成后,有关的现状变电站应按电网专项规划要求逐步进行负荷转移。110kV变电站供电半径为0.5~3km。220kV变电站之间、110kV变电站之间应有电气联系。
7.1.4 变电站结构型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内环高速公路以内规划新建的220kV和110kV变电站,可采用户外式或户内式结构。其中,在中央商务区、组团中心区、高层建筑密集区及其它用地特别紧张地区,规划新建的110kV变电站应采用户内式结构,个别110kV变电站可与其它建(构)筑物或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结合建设,但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2 内环高速公路以外规划新建的220kV和110kV变电站,宜采用户外式结构,其中,在组团中心区、高层建筑密集区及其它用地特别紧张地区,规划新建的110kV变电站应采用户内式结构。
7.1.5 都市区内500kV变电站宜布置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地区。
7.2 电力线路规划的一般规定
7.2.1 变电站进出线规模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220kV变电站:220kV侧进出线按1~3个线路走廊控制,110kV侧出线按4~5个线路走廊控制。
2 110kV变电站:110kV侧进出线按1~3个线路走廊控制。
7.2.2 电力线路敷设形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架空电力线路应尽量少占城市建设用地,采用同塔多回路架设方式;
2 都市区内的中央商务区、商业中心区、居民稠密区、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kV的架空电力线路;
3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和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电力线路。
7.2.3 规划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都市区内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的规划控制宽度,应符合表7.2.3的规定;在工程实施时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规、规范要求。
表7.2.3 都市区内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的规划控制宽度
线路电压等级(kV)
电力线路走廊规划控制宽度(m)
500
70
220
40
110
30
10
两侧距边导线5m
2 规划新建的架空电力线路与现状、规划的建(构)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5.3-1的要求。
3 规划改造的架空电力线路在完成改造前,线路走廊应按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规定予以控制和保护
7.2.4 沿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规划的地下电缆线路,在道路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电力线路;道路实施时,临时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步下地敷设。
8 名词解释
8.0.1 用电负荷
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8.0.2 供电电源
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站的总称。
8.0.3 电网
为城镇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设施的总称。
8.0.4 变电站
电网中起变换电压作用和集中、分配电力作用的设施。
8.0.5 开关站(开闭所)
电网中起接受、分配电力作用的设施。
8.0.6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8.0.7 容载比
某一供电区域,变电设备总容量与对应的总负荷的比值。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补充说明
本导则主要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Q/GDW 156-200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94)、《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重庆市电网专项规划(2006-2020)》的有关要求进行制定。
参考文献
一、国家技术标准、规范
1)《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
2)《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Q/GDW 156-2006)
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94)
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7)《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三、相关资料
9)《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10)《重庆市“十一五”能源发展规划》
11)《重庆市“十一五”电网规划设计及2020年目标网架研究》
12)《重庆市电力公司城网改造技术原则》
13)《重庆市电网专项规划(20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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