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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发设字〔2013〕59号
关于印发《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现将《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4月9日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编号:Y-J-SB-021-2013-Ⅱ
发布日期:
2013年4月9日
生效日期:
2013年4月9日
编制人: 马 力
审核人: 韩 革
编制单位: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设备部
批准人: 张晓芳
页 数: 共 14 页
制度修订记录表
制度名称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编号
Y-J-SB-021-2013-Ⅱ
编制
时间
首次
编制
修订
编制
生效
时间
废止
时间
200601
200601
201302
201304
编制单位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设备部工程计划处
马 力
韩 革
张晓芳
主要内容说明: 对工程类合同签订、管理的各方面做出规定。
修订内容说明: 对合同办理时间、考核细则等做了相应修改。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本钢集团关于大力推进节约型经济,建立节约型企业,从严管理、强化管理,向管理要效益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发挥工程合同管理在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检修费用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细则,重点结合工程合同的自身特点,结合本钢集团在工程管理上的具体模式,结合各类工程的特性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重点细化合同管理的职责、时间要求、合同质量以及对工程合同管理的考核与奖罚。
第四条 本细则重点围绕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专项工程(措施类项目、矿山维简、研发等)投资控制和检修工程费用控制,结合具体发包方式(招标、竞争性谈判、议标、直接发包)进行实施。
第二章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
第五条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职责分工
(一) 在建厂(矿)作为合同的主体资格人,对工程施工合同负有最直接的责任。尤其涉及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工期、造价、违约等方面的约定条款,在建厂(矿)应该保证合同送审时,这些基本条款的正确性,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修改和出现合同条款的偏差。
(二) 在建厂(矿)作为合同的主体资格人,具有甲方拥有的全部权利,同时应该承担起业主的全部责任,包括合同中明示或隐含的,包括从合同文本起草开始到最终合同终止的全过程的管理。
(三) 本钢集团设备部计划处作为工程施工合同主管部门,对全集团的工程合同负有监督管理和审查责任。同时,对各在建厂(矿)的合同管理负有服务、指导、管理、考核的责任,负有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合同执行后的总结和评价工作。
(四) 本钢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及规范性审查,参与重大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和起草;负责本钢集团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示范条款的制定和修改;指导业务部门依法履行合同、处理合同纠纷、应对诉讼;负责内部合同纠纷的调解。
(五) 本钢集团审计部负责集团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审计,负责对合同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审查。
第六条 合同管理的侧重点
(一) 造价控制
造价控制是合同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从经济的观点来看合同管理,造价问题是核心问题。为了达到控制投资和费用的目的,所有工程必须经过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后才能签订合同。对于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发包的项目,经集团分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直接发包,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预估额(标的)、定额采项、现场签证和措施费用等方面要进行严格控制,能够包干的尽量一次包干使用,不能包干的一律进行上限控制,以节省投资,降低工程费用。
(二) 增强合同管理意识
合同管理的目的,就是在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费用)控制的同时,全面地、有秩序地完成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合同管理要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和全方位,在建厂(矿)及施工单位要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自觉执行合同条款的约定。尤其对于合同价款、工期、质量、安全保证等,要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凡是出现工程拖期、超期、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收尾缓慢等问题时,应该立即根据合同相关约定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发包约束],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该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总承包原则],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定应该进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实施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凡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应该实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实行议标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审批权限实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条,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或承接的工作转包或违法分包。这些法律法规都是我们工程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依据。
(四) 突出合同签订的实效性
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在工程开工前生效,否则,禁止一切材料供应、工程报量、资金拨付。
对于一些工程量不大,不受材料供应、工程报量、资金拨付的限制检维修工程,也必须彻底杜绝先施工后办理合同的现象。
不签订合同进行工程施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规范合同审查的时效性
(一) 对在建厂(矿)合同审查的时间规定
各个在建厂(矿)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必须保证在合同到达之后的三个有效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第四天报出。
(二) 对合同主管部门合同审查的时间规定
设备部作为本钢集团工程施工合同的主管部门,要对工程的投资来源、工程计划、任务分配等进行控制,要对合同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要对合同标的、合同工期、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合同全部内容进行审核,对全公司的工程合同进行编号、录入、分类、整理、归档。为了保证高效的原则,原则上设备部在合同到达之后的七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的审核,按审批层级提交领导层审批。
第三章 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式
第八条 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式分为:直接发包(包括抢修)、招标、竞争性谈判、议标。
第九条 直接发包:执行先内后外,先全民后集体的原则,即先本钢全民施工单位,后本钢集体单位,先本钢集团内部,后本钢集团外部的原则。本钢集团内部施工单位能独立承担的施工任务,均由本钢集团内部施工单位完成,且本钢集团内部全民单位能独立承担的施工任务,均由本钢集团内部全民施工单位完成。
抢修:对于检修工程的突发事件,可以抢修的形式进行合同签订。这属于直接发包的特例。考虑工程的紧迫性,该种发包方式可以包工包料。
第十条 招标:为增加竞争力,降低工程投资,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必须以招标的形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第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对不具备招标条件,具备施工能力和资质的潜在施工单位2家以上,为降低工程投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形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第十二条 议标:不具备上述条件,且没有相应的定额,或总承包项目的工程,以议标的形式确定工程费用。
第四章 施工单位选择
第十三条 为了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同时考虑各施工单位施工能力、业绩以及资质情况,各在建厂(矿)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对拟选的施工单位须以书面方式报设备部计划处审批,设备部计划处统筹考虑后呈请集团分管副经理审批。详见以下流程图:
各单位上报
设备部计划处汇总、审核
设备部计划处处长
设备部部长
集团分管副经理
各业主单位、按照年初检修立项,将所有项目选定施工单位的情况列表报计划处。
计划处根据检修力量平衡,内部施工单位活源分配及公司发包原则等,对各单位所选施工单位的资质、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拿出初步意见。
对各单位施工单位选择情况及计划处审核情况进行审批。
第五章 其他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 在建厂(矿)要确定合同管理主管人员和合同主管科室,具体负责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质量和合同时效。
第十五条 合同办理前,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单位选择的申请,待设备部的施工单位选择请示批复后,方可办理合同。
检修工程严格控制工程临时外委。原则上每年2次集中审批,报经本钢集团分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其他临时发生的项目外委原则上一律不予办理。特殊情况必须在办理合同前申报。合同的外委审批手续应该在合同开始办理之前审批生效。
第十六条 对于经过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议标的工程,凭中标通知书和竞争性谈判、议标批复报告办理合同。要求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和竞争性谈判、议标批复报告后,原则上要保证10个工作日内电子档合同到达设备部,电子档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纸档合同生效。
第十七条 设备部要定期组织工程合同管理的相关培训,解决合同管理的共性问题,传达相关文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不断提高监管合同管理业务水平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在建厂(矿)的合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根据合同标的额度大小,实行分级审批。200万元以下,报设备部部长审批;200万元(含)-10000万元,报本钢集团分管副经理审批,并且每月汇总抄报本钢集团董事长(总经理);10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本钢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审批。流程图如下:
厂(矿)主管厂长
专业处区域工程师签字
专业处处长签字
设备部机动处处长签字
动迁补偿合同
矿山维简
设备部机动处处长签字
检修及专项工程合同
设备部计划处技改科项目管理负责人
技
改
合
同
设备部计划处合同科签字
设备部计划处处长签字
设备部主管部长签字
设备部部长签字
主管经理签字
总经理签字
生效
招、议标合同
< 200万元
< 10000万元≥200万元
第十九条 所有工程合同原则上必须在电子档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到本钢集团设备部计划处合同室盖章、登记备案。
第六章 合同管理的考核、处罚
第二十条 原则上杜绝先施工后办理合同及开工报告的现象(抢修除外),要求直接发包的工程在计划开工前一个月开始办理合同,确保在正式开工前半个月合同生效(满足备料、机具准备、生产安排等准备工作)。对于工程开工后补办的合同(抢修除外),每出现一次,对责任单位(部门)扣罚当月工资(综合奖)10000元。
对于招标、竞争性谈判、议标的工程,在收到相应批复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电子档合同到达设备部,电子档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纸档合同必须生效,否则每出现一次,对责任单位(部门)扣罚当月工资(综合奖)10000元
对于已经开工而又尚未办理合同的工程,在建厂(矿)和施工单位为逃避考核,故意在开、竣工时间上做文章的,每出现一次,设备部将对责任单位(部门)扣罚当月工资(综合奖)10000元。
第二十一条 严格合同的质量审查,对于送审的合同,由于责任心不强,合同出现错误的,设备部每月将按评价体系相关规定扣分,并对责任单位(部门)扣罚当月工资(综合奖)1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坚决杜绝为了规避招标而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要本着同类工程必须合并的原则,对于故意肢解发包的合同,每出现一次,对责任单位扣罚当月综合奖10000元。
第二十三条 每月设备部对合同的审查情况进行一次汇总考核,提出奖罚意见,并且在本钢集团通报。
第二十四条 严禁工程转包、挂靠。发现工程转包、挂靠除立即终止合同外,设备部将扣罚在建厂(矿)当月工资10000元,对施工单位除不予决算外,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将取消其在本钢集团承揽工程资格一年。
第七章 合同管理适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本钢集团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专项工程(措施类项目、矿山维简、研发等)投资控制和检修工程费用控制(含总承包、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建筑拆迁、动迁补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本钢集团设备部。
抄送: 审计部、法律事务部、板材公司。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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