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道采砂专治活动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经县政府同意,于2012年5月至8月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XX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遏止河流水域内非法采运砂石行为,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长江河道。
2、继续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长江段采砂通告(政发12号)的要求实施全面禁采。 (二)其它中小河流。一是暂停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活动期间,全县境内所有中小河流一律暂停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二是全面清理河道采砂场。全面调查河道砂场的采砂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情况,活动期间,对取得了采砂经营权、办理了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业主,要加强整改,规范开采,通过水利部门验收同意后进行开采作业,未经水利部门同意而从事采砂作业的,视为非法采砂。对采砂许可证已到期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业主的非法采砂行为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将采(运)砂机具设备清除采砂作业现场,对在活动期间查获的非法采(运)砂船只
3、、挖掘机、装载机、运输车等进行严肃处理。三是全面清理国家工作人员参股、控股采砂企业的情况,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参股、控股河道采砂企业。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摸底清查阶段(2012年5月28日-2012年5月31日)。及时向采砂业主宣传国家、省、市、县关于河道采砂的相关政策法规,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场、采砂机具、开采范围、开采期限等进行调查、登记。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6月1日-2012年8月10日)。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政府关于河道采砂的相关规定,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砂行为。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8月11日-2012年8月31日)。各
4、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于8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活动情况书面报送县政府办公室XX县区水务局。县水务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乡镇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合格后转入正规管理。 四、职责分工 专项整治活动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水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三峡海事局、长江海事局海事处、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监察局参加。具体职责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的规划、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三峡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庙河以下航道交通安全,依法吊销参与非法采砂营运船只的相关证件,查处“三无”船只;将未办理采砂许可的外籍采砂船只驱
5、逐出水域。 长江海事局海事处。负责长江干线庙河以上县境内航道交通安全,依法吊销参与非法采砂营运船只的相关证件,查处“三无”船只;将未办理采砂许可的外籍采砂船只驱逐出水域。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河道采砂治安秩序,配合水利部门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的涉黑、涉恶势力,并对非法采砂的组织者及非法采(运)砂逃逸者进行追查和处罚,并负责扣押在河道非法采(运)砂石的挖掘机、装载机、运输车等。 县工商局。负责对河道砂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砂石场,禁止非法交易活动。 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各地各部门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纪发2
6、01222号)的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本地河道采砂管理混乱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确保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实施。 (二)突出重点,细化方案。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是危及防洪、通航安全,影响水利工程、桥梁等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安全的非法采砂行为。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抓好落实。各乡镇要结合实际,迅速制定具体活动方案,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三)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部门分工协作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法查处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