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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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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我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降低至1.5万元――起付时间提前至今年1月1日 时间:2011-8-18       信息来源:   据悉,为使更多患有大病的困难群众得到救助,我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将从3万元大幅调低至1.5万元,救助覆盖的起算时间范围从今年5月1日提前至1月1日。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简称大病救助)作为现行医保制度的补充,是省委、省政府2011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内容之一,于今年5月1日启动实施以来,受到了城乡广大群众的欢迎和好评,解决了许多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和沉重负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该“大病救助基金”主要面向六大救助群体:我省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主要救助的病种为所有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考虑到大病患者特别是低保困难家庭面对高额医疗费用一般难以承受或望而却步,为了确保他们及时接受医疗并减轻其家庭实际负担,更好地把实事办好办实,进一步发挥爱心公益平台凝聚社会资源、保护生命健康的作用,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大病救助实施工作,并决定适当调整起付线和起付时间,原定3万元的大病救助起付线从即日起降低至1.5万元,起付时间由原定的2011年5月1日提前至2011年1月1日,原有的救助对象、救助病种、申请审批程序均保持不变。   附: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基金相关资料   一、“大病救助基金”来源 1、政府资助; 2、社会各界捐赠; 3、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4、救助资金利息与增值收益; 5、其他收入。 二、“大病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     2、城乡低保对象;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4、重度残疾人;     5、低收入家庭;     6、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人员。 三、“大病救助基金”的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     2、急性白血病;     3、尿毒症;     4、先天性心脏病;     5、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大病救助基金”的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尿毒症患者含门诊透析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和其他社会救助后,所余的个人负担费用(含目录内药品诊疗及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1.5万元,确实自付困难需要救助者,由“大病救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1、自付费用在1.5-5万元(含1.5万元)的,补偿50% ;     2、自付费用在5-10万元(含5万元)的,补偿60%;     3、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补偿70%。 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补偿比例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五、“大病救助基金”的申请发放 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并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证明、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与费用资料、城镇医保及新农合等报销情况;县(市、区)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报送设区市红十字会复核;设区市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后报送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对设区市上报的救助资料进行复核评审,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评审结果通过省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救助金直接汇入救助对象的银行账户,并告知设区市、县级红十字会。 六、“大病救助基金”申请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2、家庭困难情况证明。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由民政部门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提供由残联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并经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的证明。  3、疾病及费用证明。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的申请人,提供由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单、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及住院发票复印件、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等。 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等其他医疗保险的申请人,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及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并提供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等其他医疗保险的证明。 申请人接受社会救助的情况,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4、受助对象本人姓名的银行卡号或存折号(含账户名、开户行)。 以上资料中的证件原件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当场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加盖红十字会公章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收留作为附件与《申请表》一同报送。已接收的申请资料均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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