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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石结构抗震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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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基,又称“台”,是建筑物的基础.即建在地面上的方座部分。台基的规模与建筑物体量规模有关。它的长、宽、高受房屋的出檐及高度限制,这是为了避免屋檐的水滴滴落到台基上,进而溅到木柱上或墙上,使木柱受潮糟朽,土坯墙或夯土墙受水侵蚀而采用的技术措施。121.构造与现代建筑相比,台基是中国古建木构架建筑的特有部分。台基包括建筑的基础、砖磉墩、柱础以及拦土墙等,外面砌筑台帮,见图1。台基的上平面就是室内地坪,四周边称为“台帮”,将柱础、磉墩、拦土墙全部包砌在台帮内。明清建筑在柱础石下砌砖墩,称为“磉墩”,上置础石。磉墩之间砌砖墙,与柱础下皮平,称“拦土”。2.功能台基基身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防潮隔湿,二是承重作用,其建造规模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即可,但另一方面,在封建社会制度下,有无台基和台基的高矮被视为身分地位的标志,统治阶级尽可能地发掘台基在建筑造型上的意义,故台基的高度又受到主人的身分地位的影响。四、柱础柱础,即柱下基础,也称作柱顶石f清称古镜),埋设于台基中磉墩之上,上置柱架,是每座建筑物在安装木柱时应有的平整牢固的底脚。柱与柱础的连接多为浮摆式平面接触,或带有管脚榫(小式木构)插入到柱顶石的“海眼”内,或将柱顶石做成“套顶”形式。各代柱础形式见图2。1.形式柱础式样多种,根据其具体做法,参考《中国建筑类型及结构》,又可将其细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古镜柱础:古镜柱础础底为方形,上部收成圆形,其地坪以上直径略大于柱径的隆起部分称为“古镜”。古镜中心留有柱窝。还有做成套柱础的,即将础中心掏空,柱子由础中心穿下去,以稳固柱脚。(2)铺底莲花柱础:铺底莲花柱础础底为方形,地面上部周围雕成莲花。(3)复盆式柱础:复盆式柱础础底也为方形,上部形似倒扣的盆。(4)素平柱础:素平柱础多用在砌筑于墙体内的柱子下边.是一不加雕饰的方整石块。柱础尺寸的确定是以木柱的柱径为依据的。宋《营造法式》卷三有“造柱础之制,其方倍柱之径(谓柱径二尺,即础石四尺之类),方一尺四寸以下者。每方一尺厚八寸、方三尺以上者,厚减方之半,方四寸以上者以厚三寸为率”。而清《工程做法》卷四十二中也规定:“凡柱顶(即柱础)以柱径加倍定尺寸,如柱径七寸,得柱顶石见方一尺四寸。以见方尺寸折半定厚,得厚七寸,上落古镜,按本身见方尺寸内每尺得六寸五分,为古镜圆的直径。古镜高按见方尺寸,每尺做高一寸五分”。看来础石宽厚比的确定有刚性基础抗冲切破坏的经验。础石以承受竖向压力为主,弯拉应力很小。可充分发挥石材的优点。2.功能柱础的主要作用是将柱身承受的力通过柱础传递到基础上去;另外,用础石隔潮,防止柱根受潮糟朽,所以要求选用质地密实、抗压性能好、透水性差的材料作柱础,这样才能保证柱础在建筑中应起的作用。建筑结构遇大风或大震时,柱根深埋嵌固与平搁简支相比,柱根会传递较大弯矩和剪力,造成整个柱架各节点都有较大内力,容易造成连接处破坏,这就需要结构节点有较强承载能力。从西汉时期开始,柱础大多变为平顶面明础,柱只是简单地搁置在础石顶平面上。这种断离平搁使水平荷载作用下结构内的总水平剪力不会超过柱底所受摩擦力的总和,这直接限制了结构中可能出现的最大内力。主体与基础自然断离一柱根简支在平面明础石面上。标志着古人用木构屋技术取得了巨大突破.成为中式建筑的最显著结构特征。古建筑的地基基础主要由基础、地基和台基组成。基础主要有夯土基础、碎砖粘土基础、天然石基础、灰土基础、砌筑基础、桩基础和筏形基础。地基的处理方法主要有换土法和密实加固法。台基主要起防潮隔湿和承重作用。柱础受力传至基础,础石隔潮;柱根平搁简支于础石之上,具有减震功效。13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10.1 木结构房屋 10.1.1 本节主要适用于屋盖、楼盖以及支承柱均由木材制作的中、小型木结构,包括: 1 6~8度时,不超过二层的穿斗木构架、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房屋和康房,单层的柁木檩架房屋。 2 9度时,不超过二层的穿斗木构架房屋、康房和单层的旧式木骨架房屋,不包括木柱木屋架和柁木檩架房屋。 注:1 旧式木骨架房屋指由檩、柁(梁)、柱组成承重木骨架和砖围护墙的房屋; 2 柁木檩架指农村中构件截面较小的木柁架; 3 木柱和砖墙柱混合承重的房屋,砖砌体部分可按照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要求鉴定; 4 康房系藏族地区的木构架房屋;一般为二层,底层为辅助用房,二层居住。 10.1.2 抗震鉴定时,承重木构架、楼盖和屋盖的质量(品质)和连接、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房屋所处场地条件的不利影响,应重点检查。 10.1.3 木结构房屋以抗震构造鉴定为主,可不做抗震承载力验算。8、9度时Ⅳ类场地的房屋应适当提高抗震构造要求。 10.1.4 房屋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或突出;同一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 10.1.5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3m。 【说明】 10.1.4、10.1.5是本修订新增加的条文。 10.1.4 木结构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柱、梁(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庇病。 2 木构件的节点无明显松动或拔榫。 3 7度时,木构架倾斜不应超过木柱直径的1/3,8、9度时不应有歪闪。 4 墙体无空臌、酥碱、歪闪和明显裂缝。 10.1.5 旧式木骨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时,无廓厦的木构架,柱高不应超过3m,超过时木柱与柁(梁)应有斜撑连接;9度时,木构架房屋应有前廓或兼有后厦(横向为三排柱或四排柱),檩下应有垫板和檩枋。 2 构造形式应合理,不应有悠悬柁架或无后檐檩(图10.1.5-1a),瓜柱高于0.7m的腊钎瓜柱柁架(图10.1.5-1b)、柁与柱为榫接的五檩柁架(图10.1.5-1c)和无连接措施的接柁(图10.1.5-1d); 3 木构件的常用截面尺寸宜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4 木柱的柱脚与砖墩连接时,墩的高度不宜大于300mm,且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8、9度无横墙处的柱脚为拍巴掌榫墩接时,榫头处应有竖向连接铁件(图10.1.5-2);9度时木柱与柱础(基石)应有可靠连接。 5 通天柱与大梁榫接处、被楼层大梁间断的柱与梁相交处,均应有铁件连接。 (a) (b) (c) (d) 图10.1.5-1 不合理的骨架构造示意图 图10.1.5-2 拍巴掌榫墩接图 6 檩与椽、柁(梁),龙骨与大梁、楼板应钉牢;对接檩下应有替木或爬木,并与瓜柱钉牢或为燕尾榫。 7 檩在瓜柱上的支承长度,6、7度时不应小于60mm,8、9度时不应小于80mm。 8 楼盖的木龙骨间应有剪刀撑,龙骨在大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 10.1.6 木柱木屋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柱布置不应零乱,并宜有排山架。 2 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 3 柱顶在两个方向均应有可靠连接;被木梁间断的木柱与梁应有铁件连接;8度时,木柱上部与屋架的端部宜有角撑,多跨房屋的边跨为单坡时,中柱与屋架下弦间应有角撑或铁件连接,角撑与木柱的夹角不宜小于30°,柱底与基础应有铁件锚固。 4 柱顶宜有通长水平系杆,房屋两端的屋架间应有竖向支撑;房屋长度大于30m时,在中段且间隔不大于20m的柱间和屋架间均应有支撑;跨度小于9m且有密铺木望板或房屋长度小于25m且呈四坡顶时,屋架间可无支撑。 5 檩与椽和屋架,龙骨与大梁和楼板应钉牢;对接檩下方应有替木或爬木;对接檩在屋架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60mm。 6 木构件在墙上的支承长度,对屋架和楼盖大梁不应小于250mm,对接檩和木龙骨不应小于120mm。 7 屋面坡度超过30°时,瓦与屋盖应有拉结;座泥挂瓦的坡屋面,座泥厚度不宜大于60mm。 10.1.7 柁木檩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檐口高度,6、7度时不宜超过2.9m,8度时不宜超过2.7m。 2 柁(梁)与柱之间应有斜撑;房屋宜有排山架,无排山架时山墙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3 瓜柱直径,6、7度时不宜小于120mm,8度时不宜小于140mm。 4 檩与椽和柁(梁)应钉牢;对接檩下方应有替木或爬木,并与瓜柱钉牢或为燕尾榫。 5 檩条支承在墙上时,檩下应有垫木或卧泥垫砖;檩在柁(梁)或墙上的最小支承长度应符合表10.1.7的规定: 表10.1.7 檩的最小支撑长度(mm) 连接方式 7度 8度 柁(梁)上 墙上 柁(梁)上 墙上 对  接 50 180 70 240且不小于墙厚 搭  接 100 240 120 240且不小于墙厚 6 房屋的屋顶草泥(包括焦碴等)厚度,6、7度时不宜大于150mm,8度时不宜大于100mm。 10.1.8 穿斗木构架在纵横两方向均应有穿枋,梁柱节点宜为银锭榫,木柱被榫槽减损的截面面积不宜大于全截面的1/3;9度时,纵向柱间在楼层内的穿枋不应少于两道且应有1~2道斜撑。 10.1.9 康房的底层立柱应有稳定措施;8、9度时,柱间应有斜撑或轻质抗震墙;木柱应有基础,上柱柱脚与楼盖间应有可靠连接。 注:轻质抗震墙指由承重木构架与斜撑、木隔墙等组成的抗侧力构架。 10.1.10 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厚度不小于240mm的砖抗震横墙,其间距不应大于三个开间;6、7度时,有前廊的单层木构架房屋,其间距可为五个开间。 2 8度时,砖实心墙可为白灰砂浆或M0.4砂浆砌筑,外整里碎砖墙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9度时,应为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的砖实心墙。 3 山墙与檩条、檐墙顶部与柱应有拉结。 4 7度时墙高超过3.5m和8、9度时,外墙沿柱高每隔1m与柱应有一道拉结;房屋的围护墙,应在楼盖附近和檐口下每隔1m与梁或木龙骨有一道拉结。 5 用砂浆强度等级为M1砌筑的厚度120mm高度大于2.5m且长度大于4.5m的后砌砖隔墙,7、8度时高度大于3m且长度大于5m的后砌砖隔墙和9度时的后砌砖隔墙,应沿墙高每隔1m与木构架有钢筋或铅丝拉结;8、9度时墙顶尚应与柁(梁)拉结。 6 空旷的木柱木屋架房屋,围护墙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7度时柱高大于4m和8、9度时,墙顶应有闭合圈梁一道。 10.1.11 柁木檩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6、7度时,抗震横墙间距不宜大于三个开间;8度时,不宜大于二个开间。 2 承重墙体内无烟道,防潮碱草不腐烂。 3 土坯墙不应干码斗砌,泥浆应饱满;土筑墙不应有竖向施工通缝;表砖墙的表砖不应斗砌。 4 尽端三花山墙与排山架宜有拉结。 10.1.12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6、7度时,抗震横墙间距不宜大于五个开间,轻质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四个开间;8、9度时,砖墙或轻质抗震墙的间距不宜大于三个开间。 2 抗震墙不应为干码斗砌的土坯墙或卵石、片石墙,土筑墙不应有竖向施工通缝;6、7度时,空斗砖墙和毛石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8、9度时,砖实心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分别不应低于M0.4、M2.5。 3 围护墙宜贴砌在木柱外侧或半包柱。 4 土坯墙、土筑墙的高度大于2.5m时,沿墙高每隔1m与柱应有一道拉结;砖墙在7度时高度大于3.5m和8、9度时,沿墙高每隔1m与柱应有一道拉结。 5 轻质的围护墙、抗震墙应与木构架钉牢。 10.1.13 康房的围护墙应与木构架钉牢。 10.1.14 木结构房屋易损部位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房的挑阳台、外走廊、木楼梯的柱和梁等承重构件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 2 梁上、柁(排山柁除外)上或屋架腹杆间不应有砌筑的土坯、砖山花等。 3 抹灰顶棚不应有明显的下垂;抹面层或墙面装饰不应松动、离臌;屋面瓦尤其是檐口瓦不应有下滑。 4 女儿墙、门脸等装饰和突出屋面小烟囱的构造,宜符合本标准5.2.5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 5 用砂浆强度等级为M0.4砌筑的卡口围墙,其高度不宜超过4m,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拉结。 10.1.15 木结构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木构件腐朽、严重开裂而可能丧失承载能力。 2 木构架的构造形式不合理。 3 木构架的构件连接不牢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 4 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或易损部位的构造不符合要求。 10.1.16 木结构房屋抗震鉴定时,尚应按有关规定检查其地震时的防火问题。 10.1.17 B类房屋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 2 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标准8.3节的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 3 柱顶须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铁连接;8度和9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与基础锚固。 4 空旷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穿斗木构架房屋可不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 5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纵向应在木柱的上、下端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斜撑。 6 斜撑和屋盖支撑构件,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 7 围护墙应与木结构可靠拉结;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宜贴砌在木柱外侧,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 【说明】 本条是对B类建筑抗震鉴定新增加的条文。 10.2 生土房屋 10.2.1 本节适用于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夯土墙承重的房屋及土窑洞、土拱房。其中A类房屋包括6、7度区的单层的土墙房屋和不超过二层的灰土墙房屋;B类房屋包括单层生土房屋和6、7度时的二层灰土墙房屋以及土窑洞、土拱房。 注:1 灰土墙指掺石灰等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砌筑的土坯墙; 2 土窑洞包括在未经扰动的原土中开挖而成的崖窖和由土坯砌筑拱顶的坑窑。 【说明】 本条对A、B类生土房屋进行了界定。 10.2.2 抗震鉴定对,对墙体的布置、质量(品质)和连接,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出屋面小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 10.2.3 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无明显裂缝和歪闪。 2 木梁(柁)、屋架、檩、椽等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等。 3 各类生土房屋的地基应夯实,墙脚宜设防潮层;土墙的防潮碱草不腐烂。 【说明】 增加了对地基、防潮层的鉴定要求。 10.2.4 生土房屋以抗震构造鉴定为主,可不做抗震承载力验算。 10.2.5 现有生土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檐口高度和横墙间距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表10.2.5 檐口高度和横墙间距 墙体类型 檐口最大高度(m) 厚度(mm) 横墙间距要求 卧砌土坯墙 夯 土 墙 灰 土 墙 2.9 2.9 6 ≥250 ≥400 ≥250 每开间宜有横墙 每开间宜有横墙 每开间宜有横墙,不应大于二开间 2 墙体布置宜均匀,多层房屋立面不宜有错层;大梁不应支承在门窗洞口的上方。 3 同一房屋不宜有不同材料的承重墙体。 4 硬山搁檩房屋宜呈双坡屋面或弧形屋面;房屋应采用轻屋面材料,平屋顶上的土层厚度不宜大于150mm;座泥挂瓦的坡屋面,其座泥厚度不宜大于60mm。 【说明】 下划线部分是本次修订新增内容。 10.2.6 现有房屋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土坯宜采用粘性土湿法成型并宜掺入草苇等拉结材料;土坯应卧砌并宜采用粘土浆或粘土石灰浆砌筑,泥浆要饱满;土筑墙不宜有竖向施工通缝。 2 内、外墙体应咬槎较好,土筑墙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 3 生土房屋的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墙体不应被烟道削弱,沿墙高每隔300mm左右宜有一层竹筋、木条、荆条等拉结材料;砖抱角的土墙,砖与土坯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4 灰土墙房屋,内、外山墙两侧的内纵墙顶面宜有踏步式墙垛。 5 多层生(灰)土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并在横墙上拉通;木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80mm,钢筋砖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皮砖。 【说明】 进行了文字修改,拉结措施由原鉴定标准中500mm改为300mm。 10.2.7 房屋的楼、屋盖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屋盖构件应有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 2 梁(柁)、檩下方应有木垫板,端檩应出檐;内墙上檩条应满搭,对接时应有夹板或燕尾榫。 3 木构件在墙上的支承长度,对屋架和楼盖大梁不应小于250mm或墙厚,对接檩和木龙骨不应小于120mm。 4 楼盖的木龙骨间应有剪刀撑,龙骨在大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 【说明】 进行了文字修改。 10.2.8 房屋出入口或临街处突出屋面的小烟囱应有拉结;其他易损部位的构造宜符合本标准5.2.5条第2款的规定。 10.2.9 B类房屋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生土房屋宜建单层,6度和7度的灰土墙房屋可建二层,但总高度不应超过6m;单层生土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宜大于2.5m,开间不宜大于3.2m;窑洞净跨不宜大于2.5m。 2 房屋每开间均应有横墙,不应采用土搁梁结构。 3 土拱房应多跨连续布置,各拱脚均应支承在稳固的崖体上或支承在人工土墙上;拱圈厚度宜为300~400mm,应支模砌筑,不应无模后倾贴砌;外侧支承墙和拱圈上不应布置门窗。 4 土窑洞应避开易产生滑坡、山崩的地段;开挖窑洞的崖体应土质密实、土体稳定、坡度较平缓、无明显的竖向节理;崖窑前不宜接砌土坯或其他材料的前脸;不宜开挖层窑,否则应保持足够的间距,且上、下不宜对齐。 【说明】 本条是对B类建筑抗震鉴定新增加的条文。 10.3 石结构房屋 10.3.1 本节适用于毛石、毛料石墙体承重的房屋,其中A类房屋包括6、7度区的单层的毛石墙房屋和不超过三层的毛料石墙房屋,B类房屋包括6~8度区砂浆砌筑的料石和毛料石砌体(包括有垫片或无垫片)承重的房屋。 注:砂浆砌筑的料石房屋,可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原则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说明】 本条对A、B类石结构房屋进行了界定。 10.3.2 抗震鉴定时,对墙体的布置、质量(品质)和连接,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出屋面小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 10.3.3 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无明显裂缝和歪闪; 2 木梁(柁)、屋架、檩、椽等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等; 10.3.4 石墙房屋以抗震构造鉴定为主,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0.3.5 现有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檐口高度和横墙间距应符合表10.3.5的规定: 表10.3.5 檐口高度和横墙间距 墙体类型 檐口最大高度(m) 厚度(mm) 横墙间距要求 浆砌毛石墙 毛料石墙 2.9 10 ≥400 ≥240 每开间宜有横墙 不宜大于二个开间 2 墙体布置宜均匀,多层房屋立面不宜有错层;大梁不应支承在门窗洞口的上方。 3 同一房屋不宜有不同材料的承重墙体。 4 硬山搁檩房屋宜呈双坡屋面或弧形屋面;平屋顶上的土层厚度不宜大于150mm;座泥挂瓦的坡屋面,其座泥厚度不宜大于60mm。 5 石墙房屋的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总截面面积的1/3。 10.3.6 房屋石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的毛石墙,其毛石的形状应较规整,可为1:3石灰砂浆砌筑;多层的毛料石墙,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干砌甩浆时砂浆的饱满度不应少于30%并应有砂浆面层。 2 内、外墙体应咬槎较好,多层石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 外墙四角和楼梯间四角。 2) 6度和7度隔开间及8度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 3 房屋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设拉结钢筋网片,每边每侧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4 砖抱角的石墙,砖与石块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5 多层石墙房屋墙体留马牙槎时,每隔600mm左右宜有2ф6拉结钢筋。 6 房屋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混凝土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Φ10,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木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80mm,钢筋砖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皮砖。 10.3.7 房屋的楼、屋盖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屋盖构件应有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 2 梁(柁)、檩下方应有木垫板,端檩宜出檐;内墙上檩条宜满搭,对接时宜有夹板或燕尾榫。 3 木构件在墙上的支承长度,对屋架和楼盖大梁不应小于250mm或墙厚,对接檩和木龙骨不应小于120mm; 4 楼盖的木龙骨间应有剪刀撑,龙骨在大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 5 多层石房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10.3.8 房屋出入口或临街处突出屋面的小烟囱应有拉结;其他易损部位的构造宜符合本标准5.2.5条第2款的规定。 10.3.9 B类石房屋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多层石房的层高不宜超过3m,总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10.3.9-1的规定。 表10.3.9-1 多层石房总高度(m)和层数限值 墙 体类 别 烈 度 6 7 8 高 度 层 数 高 度 层 数 高 度 层 数 细、半细料石砌体(无垫片) 16 五 13 四 10 三 粗料石及毛料石砌体(有垫片) 13 四 10 三 7 二 2 多层石房的抗震横墙间距,不宜超过表10.3.9-2的规定。 表10.3.9-2 多层石房的抗震横墙间距(m) 楼、屋盖类型 烈 度 6 7 8 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10 10 7 装 配 式 钢 筋 混 凝 土 7 7 4 3 石墙的截面抗震验算,可参照本标准5.3节的规定;其抗剪强度应根据试验数据确定。 4 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3。 5 其它有关构造要求,可参照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说明】 本条是对B类建筑抗震鉴定新增加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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