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治理制度按照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损害保险是法定的强迫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加强企业预防和操纵事故才能,促进企业平安消费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立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损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标准建筑意外损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治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工程。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平安效
2、劳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治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工程。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损害保险。各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工程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早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各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可以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
3、建筑意外损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那么,按照各类风险要素商定建筑意外损害保险费率,倡导差异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异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工程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要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平安消费业绩、平安消费治理情况等要素挂钩。对注重平安消费治理、平安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纳下浮费率;对平安消费业绩差、平安治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纳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鼓舞投保企业平安消费的积极性。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工程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立工程施工工艺流程
4、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淌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工程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截了当发包的工程工程由承包企业直截了当办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视治理,把在建工程工程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损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平安消费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工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方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建筑意外损害保险应标准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效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制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可以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企业和工程工程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施工企业应中选择能提供建筑平安消费风险治理、事故防备等平安效劳和有保险才能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备。目前还不能提供平安风险治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平安效劳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相关的平安效劳。建筑平安效劳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平安知识和治理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