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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平安评估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实在保证建立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平安,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按照《建筑法》、《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消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建立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根底设备、轨道交通等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市政根底设备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基坑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四周环境复杂的新建、改建、扩建、撤除建立工程,均应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 建立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展平安评估,并按照平安评估报告书制定平安监测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周边环境的平安监测。未对建立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展平安评估和制订平安监测方案的,属于平安措施不到位,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开工前平安消费条件审查和建立工程工程平安消费评价。
第四条 平安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涉及周边环境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强迫性标准标准要求,是否阻碍周边环境平安;
(二)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阻碍;
(三)施工方法对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市政道路等公用设备的阻碍;
(四)桩基施工、深基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阻碍;
(五)施工现场的临时设备选址是否合理,且应符合城市环境要求;
(六)施工现场脚手架、高支模、塔吊、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等严峻危险源对周边建(构)筑物、电缆、通讯、居民、行人、道路、车辆等人员密集场所平安的阻碍;
(七)施工中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程度;
(八)其他可能造成严峻后果的危险源情况。
第五条 平安评估工作由建立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与建立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按照评估结果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平安监测、监控。
第六条 平安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平安评价资质,并经当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平安评估人员应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 平安评估人员必须按照现场周边环境情况、各种地下管线材料、勘察报告及有关设计文件和国家的有关标准、标准,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做出平安评估结论和提出相应的防备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八条 平安监测应由建立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展。工程开工前应对周边环境进展调查、拍照和记录。同时,应委托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批预备案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及监测方案要求作好基坑以及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提供及时、精确的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标准规定,为地下暗挖工程和深基坑支护设计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负责。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设计程序和规定提交支护设计文件,且须经专家评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并对方案的平安可靠性承担设计责任。
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特点,认真编写监理施行细那么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展全过程平安、质量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实在把好现场施工平安质量关。
第九条 平安评估报告书和平安监测方案应由建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经专家论证评审报建立平安监视机构备案后方可施行。
第十条 建立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平安作业条件,及时组织环境评价、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落实开发条件论证、规划会审、扩初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各项与施工现场环境相关的平安保障措施。通过平安评估以后提出的措施由建立单位委托有关施工单位或专业单位施行,费用按规定另行计算,严禁要求或暗示施工企业降低平安防护标准,严禁强令施工企业在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下冒险施工,严禁压缩合理造价、合理工期。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平安评估结论和平安监测方案的现场实际执行情况负监理责任。对建立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不按照平安评估结论和平安监测方案执行的,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顿施工,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立单位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对相关平安评估结论和平安监测方案的落实负责。开工前施工单位的工程部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现场的平安评估结论和平安监测方案进展全面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的工程经理及平安监管人员应对防护方案的施行进展全过程治理。因建立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缘故,使平安评估结论和平安监测方案得不到落实,施工单位有权回绝开工,应及时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立责任主体平安消费职责落实情况的监视治理,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部门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平安消费治理的责任单位,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建立平安监视机构应对建立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平安评估情况和平安监测方案以及施工现场平安事故隐患进展全过程动态监视治理,并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严峻危险源平安监视治理信息系统。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作平安评估、平安监测或平安评估、监测情况和制定相应措施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将视为施工现场存在严峻平安事故隐患,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判。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建立工程从业人员的专业平安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平安消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施工治理和平安技能培训,不断加强各级治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经理、专职平安员、特别工种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平安认识和自我保护才能。
平安评估机构、监测机构的平安评估和平安监测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平安评估方案执行情况进展检查、考核,对因未对建立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展平安评估和平安监测或因平安评估和平安监测措施不落实对周边环境造成阻碍、破坏或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展停工、罚款、停业整顿、降级、撤消平安消费许可证书和暂停、撤消个人从业资历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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