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新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治理制度 1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的监视治理,使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操纵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要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职业病防护设备(以下称防护设备“),是指以操纵或者消除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素为目的,采纳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纳吸除、阻隔等设备以阻止职业病危害要素对劳动者健康阻碍的装置和设备。 3 平安治理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备的监视治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备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4 职业防护设备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以下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产品名称、型号; 4.2消费企业名称及地址; 4.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功能、习惯对象、使用方法及本卷须知; 5 对防护设备进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备正常运转。 6 各单位不得擅自撤除或停用防护设备。如因检修需要撤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