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外委工程及外雇工治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外委工程治理规那么。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以下简称桦南风电公司)外委工程治理。
2 援用文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平安消费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8〕28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消费发包工程平安治理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5〕7号
3 外委工程的治理
3.1 招用外委队伍时,必须由安监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平安资质和平安施工条件,符合要求后方可与承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平安施工协议,否那么不得开工。
3.2 外委承包单位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并经平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3.3 承包单位在平安方面必须接受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和风场的平安治理、监视和指导。
3.4 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平安施工负全部责任。
3.5 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应组织承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平安检查和平安工作例会。及时催促和监视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装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3.7 对承包单位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和风场有权按规定进展处分。对治理混乱、不服从治理的承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
4 甲(发包方)、乙(承包方)方承担的平安责任
4.1 桦南风电公司的平安责任
4.1.1 对承包方以下资质进展审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历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来平安施工记录;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养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满足平安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平安防护设备、平安器具;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平安治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平安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平安员。
4.1.2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展全面的平安技术交底,并有完好的记录或材料。
4.1.3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消费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损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损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事先进展平安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平安技术措施,经审查批准后监视施行。
4.2 乙方(承包方)的平安责任
4.2.1 必须接受桦南风电公司的监视、治理和指导,对承包工程的平安负主要责任,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消费运转的不平安情况,须立即报告风场负责人。
4.2.2 在开工前应制定平安技术组织措施,经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门审查批准后贯彻施行。
4.2.3 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展平安技术交底,全体作业人员均应掌握工作特点及平安技术措施。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平安工器具以及平安防护设备进展检查,确保不超过检验合格使用周期。
4.2.4 承包单位应组织人员学习《风电场平安工作规程)》、《电业平安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展工作。对特别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平安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2.5 承包方外雇临时工时,应负责对其进展平安教育,发放施工中必需的平安防护用品,并对其在施工中的人身平安负责。
4.2.6 承包单位对发包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展整改,否那么,发包方有权令其停工整改或取消其承包资历。
4.3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由桦南风电公司负平安责任:
--未经平安资质审查、未签定施工平安合同书,经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随意批准施工;
--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事先未进展平安技术交底,对承包方制定的平安技术措施审查不细,存在破绽,现场平安措施属于甲方负责布置的不当;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并按照合同对承包方进展处分,由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
4.4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由乙方(承包方)负平安责任:
--不按平安施工方案施工或不执行平安技术措施;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随意更换、冒名顶替经发包方资质审查过的施工人员;
--使用不合格的平安工器具或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擅自撤除或损害平安防护设备。
5 施工过程的监护
5.1 施工单位在消费场所进展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风场指派的工作监护人负责填写,危险点分析要考虑到工作人员的特别性,及其对平安产生的阻碍。
5.2 风场要及时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要选派工作负责人及以上同时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员应掌握施工队伍人员情况、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和施工单位所采取的平安措施等情况,在开工前要认真检查平安措施执行情况,施工所使用的平安工器具是否符合要求等。
5.3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消费现场,必须由风场指派的监护人带着,工作监护人要向施工单位详细交代本项工作所做的平安措施、工作范围、工作中哪些设备禁止靠近、易发生哪些危险、出现异常时如何样处理等平安工作本卷须知。
5.4 施工单位在工作中,按照《电业平安工作规程》做好平安防护措施如:平安网、防护遮栏、平安带(防坠器)、警示牌等,上述物品施工单位应自备,施工单位处理不了的由发包方协助处理,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5.5 在工作进展中,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风场指派的监护人必须在场,否那么不许进展工作。总部领导和风场负责人要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监视施工人员的平安工作情况;施工负责人和监护人是否认真履行职责,觉察征询题及时纠正,同时要记录在案,对造成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5.6 施工人员(外雇工)违章,监护人员负同等责任。
6 外雇工平安治理
6.1 消费部在组织外雇工时,要及时通知安监部,由安监部和风场及相应班组组织对外雇工进展三级平安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否那么禁止录用。
6.2 外雇工在风场、班组参加电力消费工作时,由所在的风场、班组负责人领导。
6.3 分配到各班组的临时工,按照正式职工的要求,参加班组的平安教育和培训。
6.4 外雇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历的职工带着和监护下进展,并做好平安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雇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6.5 外雇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雇工交代明晰并要求外雇工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同意其工作。
6.6 对外雇工应发放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外雇工在消费、施工中要严格执行监护制度。
6.7 外雇工在从事消费、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应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消费事故调查规程》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6.8 对外雇工平安考核与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7 附那么
7.1 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安监部负责解释。
7.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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