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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专职平安员的人数装备规定
为进一步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装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装备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lt;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装备方法和lt;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方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装备方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装备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装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平安消费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许可证治理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装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平安消费治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是指经建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获得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工程从事平安消费治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平安消费治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平安消费治理制度并监视施行;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平安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装备工程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平安消费检查打算并组织施行; (七)监视在建工程平安消费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工程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平安消费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平安消费业绩及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情况; (十三)参加消费平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平安消费治理职责。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工程平安消费有关材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视工程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视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的装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觉察的平安消费违章违规行为或平安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平安消费条件的设备、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严峻平安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截了当向建立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平安消费治理职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装备应满足以下要求,并应按照企业运营规模、设备治理和消费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按照实际消费情况装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立工程工程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委派制度。建立工程工程的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当定期将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情况报告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立工程工程组建平安消费领导小组。建立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平安消费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平安消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工程平安消费治理制度并监视施行; (三)编制工程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工程平安消费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工程平安教育培训; (七)组织施行工程平安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平安消费事故。 第十二条 工程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平安消费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视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施行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平安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关于觉察的严峻平安隐患,有权向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消费平安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装备工程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装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装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装备工程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按照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装备1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装备2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装备3名及以上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并按照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permil;。 第十五条 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要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工程,工程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按照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装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能够设置兼职平安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展平安监视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平安巡查员进展平安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平安消费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颁发平安消费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装备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工程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装备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主管部门应当监视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及其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lt;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装备方法和lt;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方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装备方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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