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制度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易燃液体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拟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平安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要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展临时性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所在工地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平安技术措施方案,报队长审批后,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要素的场所进展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