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掘进副总工程师平安消费责任制 掘进副总工程师是煤矿开辟、掘进过程中的技术治理的详细负责人,负责掘进工作的技术组织、治理。掘进副总工程师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治理工作,提高煤矿开辟、掘进技术治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开辟、掘进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标准、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技术治理工作。 第2条 加强对分工科室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对装备习惯工作需要的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提出意见。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对煤矿的消费规划、开辟方案及
2、接续打算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平安治理。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开辟、掘进年度、季度、月度打算。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展掘进严峻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7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平安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平安技术措施。 第8条 协助总工程师对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进展审批。 第9条 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的现场勘查,对存在的征询题要及时监视整改。 第10条 对掘进工作面的技术治理工作进展把关。经常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平安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 参加掘进巷道竣工验收。 第12条 必须尽
3、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查 第13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
4、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5条 未及时组织进展煤矿掘进系统严峻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严峻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严峻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 掘进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掘进方面的技术治理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7条 在掘进过程中由于技术缘故违犯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8条 煤矿的消费规划、开辟方案及接续打算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不正常,不利于煤矿的平安治理,掘进副
5、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平安技术措施,或编制的规程、平安技术措施不合理,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缺乏或缺陷,审查中没有觉察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平安技术措施,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未按规定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4条 觉察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成心故弄玄虚、隐瞒真相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6条 分管的掘进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7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