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平安消费责任制 巷修工区支部书记是巷修工区平安消费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平安消费的根本专业知识,可以胜任本质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配合区长组织本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2条 抓好质量标准和平安规章制度的监视落实,保证平安消费。 第3条 抓好平安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标准职工的操作行为。 第4条 经常组织进展从业人员平安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平安认识。 第5条 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平安消费的规定、通知。 第6条 监视区长、副区
2、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平安消费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监视其对存在的征询题及时进展整改。 第7条 监视检查特别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8条 监视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查 第10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惹事
3、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2条 巷修工区在消费过程中未恪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不参加工区平安消费办公会议,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展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伤或损失的,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6条 巷修工区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在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的事件中,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