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电线电缆检验治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确保进口电线电缆的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迸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施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列入商检机构施行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品种表的进口电线电缆,必须通过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推销售、使用。第三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由收用货部门所在地商检机构负责施行。商检机构可采取商检自验,与有关部门共同检验,委托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等方式,并由商检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第四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报验和签证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治理方法施行。第五条 签订进口电线电缆
2、合同检验条款时,应订明进口电线电缆的详细技术参数、检验标准、质量保证期、索赔期限以及提供出厂试验报告等有关内容。第六条 合同金额较高,检验难度较大以及某些重要工程到货后无法检验的进口电线电缆,应在合同中明确商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展顶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条款,并保存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第七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按照为:(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迫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i(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迫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商定的检验标准检验:(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迫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合同
3、商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合同商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四)合同中未商定检验标准或商定的不明确,依次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或消费国标准或国际标准或国家现行标准施行检验。第八条 关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商检机构按照需要能够派员和收用货部门共同进展装船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工作。预检验小组应提供预检情况报告。第九条 关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收用货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检验验收工作。以收用货部门为主,吸收安装敷设单位参加,成立验收机构,在商检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十条 收用货部门或货运代理部门如觉察残损短缺征询题,应向承运人索取残损短缺记录,并申请口岸商检机构鉴定出证;口岸检验确有困难,由口岸
4、商检机构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由当地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出证。第十一条 开箱检验商检机构在收用货部门报验后施行开箱检验。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查运输标志,核对电线电缆品名、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与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相符,检查电线电缆有元残损;所附带技术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等是否齐全。第十二条 功能检验(一)商检机构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抽取样品进展功能检验。(二)进口的电缆无法抽取样品时,在不阻碍索赔的前提下,同意检验工程结合安装敷设过程进展检验。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期检验在质量保证期内,收用货部门应对投入使用的进口电线电缆进展跟踪检验,并记录电线电缆的质量情况。如觉察属于发货人的责任征询题,应在质量保证期终止前一个月申请商检机构复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和其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对进口电线电缆进展检验时,收用货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