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平安消费责任制矿总工程师是煤矿平安消费技术治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治理工作。矿总工程师必须纯熟掌握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矿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实在搞好本单位的技术治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治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消费建立中恪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祸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祸的方案和平安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 组织
2、编制矿井长远开展规划、平安技术开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消费规划及接续打算,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平安治理。 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祸预防与处理打算,并按照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平安措施等进展严格审查。 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平安措施。 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平安措施进展会审。 第9条 积极在本单位推行平安消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3、,开展平安消费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平安技术水平。 第10条 定期组织进展煤矿严峻平安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展批阅、签字,觉察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 按时参加矿长、平安消费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平安消费会议,并提出平安技术治理工作意见。 第13条 催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治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展评比活动。 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 组织编制严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查 第18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
4、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20条 未按
5、时组织进展煤矿严峻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严峻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严峻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治理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祸预防与处理打算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3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严峻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4条 煤矿消费技术规定违犯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总工程师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
6、5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可以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6条 煤矿的消费规划及接续打算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平安隐患或发生严峻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7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 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平安措施进展采掘活动时,构成严峻平安隐患或发惹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9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
7、业规程违犯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觉察的,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人身受损害或企业财产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1条 觉察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2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尽管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3条 严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可以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成心故弄玄虚、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6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