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事故责任追查方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制,有效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的发生,严肃责任追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公司及矿井按照本方法对各单位进展平安消费责任追查。
第三条 平安消费责任追查对象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副总工程师、班子其它成员以及其它有关责任人。
第四条 责任追查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留用观察、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同时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峻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消费公司发生平安事故,不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事故扩大的;运营单位有违犯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严峻损失和阻碍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藏匿、转移、篡改、消灭有关证据,阻止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消费平安事故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平安消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严峻平安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设备,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消费的;
(六)不执行上级责令停工、停产、停顿设备设备使用运转的命令,或擅自恢复工作、消费、使用运转的;
(七)有其它不履行平安消费职责行为,造成严峻后果的。
第六条 对事故单位和领导的责任追查按照消费平安事故责任追查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担任多个职务的,按照责任追查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那么处理。
第八条 发生重伤事故的,除执行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要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责任认定,对责任人进展以下处理:
1、对事故直截了当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1000-2000元罚款。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800-1000元罚款。
3、对事故重要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600-800元罚款。
4、对事故一般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400-600元罚款。
5、对事故负有直截了当领导责任的区、队、车间、职能部室领导,按情节轻重给予1000-2000元罚款。
6、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区、队、车间、职能部室领导,按情节轻重给予800-1000元罚款。
7、矿井领导因工作失误、违章指挥、平安消费责任制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按情节轻重给予矿井责任领导3000-5000元罚款。
在执行以上经济处分的同时,能够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九条 发生轻伤事故的,由事故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平安消费责任追查方法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十条 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的,除执行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要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责任认定,对责任人进展以下处理:
1、对事故直截了当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3000-5000元罚款。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1000-2000元罚款。
3、对事故重要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800-1000元罚款。
4、对事故一般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600-800元罚款。
5、对事故负有直截了当领导责任的区、队、车间、职能部室领导,按情节轻重给予3000-5000元罚款。
6、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区、队、车间、职能部室领导,按情节轻重给予2000-3000元罚款。
在执行以上经济处分的同时,能够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的,除执行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要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如出现本方法第五条所列行为及发生消费平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已经承担法律责任或遭到国家、地点有关部门处理并重于本方法处理标准的,不再重复处理;轻于本方法处理标准的,仍按本方法处理,其中罚款部分应扣除已经遭到的罚款数额。
第十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罚款数额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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