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1、农产品收买、储存、运输、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保障农产质量量平安的条件设备,加强农产质量量平安自律治理,不得运营不合格农产品。
2、进销农产品时应当查看农产品消费记录,查验农产品产地来源、包装标识、认证标识和检测合格证明;无检测合格证明的,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运营。
3、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数量、检测结果、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4、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检查监视,配合施行农产质量量平安监视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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