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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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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健康危害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进一步标准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定本制度: 一、 伤亡事故分类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标准,目前应用比拟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损害程度分类。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一个以上(含一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损害;重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损害,重伤的 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2、按事故严峻程度分类。轻伤事故是指只有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严峻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二、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组织在进展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展报告和处理。 三、职业危害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危害报告的方法 职业危害报告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职业危害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危害部曾于1988年修订颁发了《职业危害报告方法》)进展报告。职业危害报告实行以地点为主,逐级上报的方法,即,企业上报当地危害监视部门,由危害监视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四、 职业危害处理 1、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危害后,本公司应按照职业危害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2、关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消费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3、患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变动单位时,其职业危害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诊断证明及职业危害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4、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危害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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