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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产权交易的风险规避及其监管体系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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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技术产权交易的风险规避及其监管体系研究我国产权市场经过10多年的摸索和实践,功能逐步得到完善,规模不断扩大,在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产权转让服务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而且逐步扩大到技术产权、知识产权等多品种产权交易。随着产权市场的快速发展,参与主体越来越多,市场越来越活跃,产权市场面临的潜在风险也越来越大,建立健全产权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和监管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合谋问题是由斯蒂格勒、布坎南等人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来的。合谋是指当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总契约不完全时,拥有信息优势的代理人之间,通过达成某种形式的支契约,提高自身效用水平的一种行为;它是以损害委托人利益为代价;破坏总契约的显示机制,使

2、得总契约无法在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下达到最优化。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的发展,为合谋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强大的方法论基础。Laffont & Mortimort(1997)通过引入不具有优势信息的第三方,发展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当代理人之间形成合谋时,对最优契约的分析方法。Tirole(1986,1992)不失一般性地指出,通过设计一个防止串谋的主契约,使代理人的收益不少于合谋的收益,可以使代理人没有进行合谋的积极性1。Laffont & Martimort(1998)分析了在合谋情况下,集权制和分权制这两种层级组织结构。他们认为:当委托人和代理人间的交流不受约束时,集权制是可以

3、选择的最优的组织模式,分权制可以达到与集权制同样的效果;当委托人和代理人间的交流受到限制时,分权制是最优的组织模式,并且严格强于集权制。Faure-Grimaud,Laffont&Matimort提出了重要的等价定理:存在一个分权机制,等价于最优的合谋防范集权机制。并指出,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那么在集权情况下,委托人分别与监督人和代理人签订合同,就会产生代理人和监督人间的合谋行为。如果他们之间存在合谋,通过分权机制可以实现最优合谋防范契约。这里的分权是指,委托人将部分权利分配给监督人,委托人先与监督人签订契约;然后监督人再与信息较多的代理人签订契约,并监督代理人的工作产出。陈志俊、邱敬渊(

4、2003)将隐性歧视的不对称机制引入锦标赛制度。隐性歧视的不对称机制增加了合谋者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得他们之间的合谋支契约成为不完全契约。而且证明,在防止合谋方面,隐性歧视的不对称机制优于Ishiguro(2001)提出的显性歧视的不对称机制。Laffont(1995)分析了多监督人和分权情况下组织中的合谋问题。赵文华(2000)从信息论角度比较了单信道系统和多信道系统在防范合谋中的作用,认为多信道系统将增加委托人获得信息的真实性,提高代理人一监督人合谋成本。1技术产权交易中的合谋风险技术产权交易中的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所涉及到的参与主体,包括产权交易的出让方、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

5、方以及最终的受让方、接受产权交易委托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所和产权交易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都有可能成为产权交易中实施合谋的行为主体。技术产权交易中合谋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利用身处委托人地位及交易中技术产权实际控制权的拥有,向受让方寻租,在表面正常化交易的外衣下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与处于产权交易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合谋,如与中介机构达成某种私下交易,低估技术产权价值,与受让方手牵手入场等等,将暗箱操作合法化;委托人或代理人服从于某些行政命令或长官意志,缺乏真正的产权责任,无视产权市场规则,导致技术产权流失;不当利益获取者与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合谋操纵交易进程,以形成合法的交易程序达到不合法的交

6、易目的。这些权钱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与获取不当利益的交易,是技术产权交易中合谋的根源。例如,技术产权出让方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合谋:产权出让人与第三方评估人经过秘密协商,通过第三方评估人向技术产权受让人传递扭曲的评估信息,从而使双方获得额外收益,同时损坏产权受让人利益的行为。我国产权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产权的出让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产权进行评估,产生产权评估信息;评估信息通过产权交易平台传递给产权受让方。产权受让人在市场中搜寻交易目标并进行交易谈判的交易信息,主要是来自于第三方评估人对产权所作的评估说明书。因此,第三方评估人提供的信息直接影响了产权受让人的判断能力和最后的交易价格。为了掩饰技术产

7、权的某些不良特征和某些潜在风险或者为了夸大技术产权的某方面的特质,从而在市场交易中获得更大收益,产权出让人有动机通过与第三方评估人进行秘密协商、转移部分合谋收益等方法,最终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评估报告。对合谋的当事人来说这种利益的转移,是违背了现行经济制度和职业道德的灰色甚至是黑色收入。技术产权出让人和第三方评估人通过合谋,向技术产权受让人提供扭曲信息,误导交易,既践踏了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对受让方带来欺骗性的风险;也违反了公示于众的交易规则,对市场平台的公信力造成蔑视性的破坏,严重损坏产权受让人的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2技术产权交易合谋风险的原因分析1 信息不对称是形成交易风险的根本原因不对称信息

8、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在交易中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向其他交易参与人寻租,从而获得额外利益;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会利用各种途径和方法获得信息,并利用获得的信息不断调整自己的交易策略,最终得到利益最大或损失最小的合理的决策。根据图1所示的交易流程,将交易产权的各种知识,包括技术背景、面临的风险、技术评估价格等,作为交易双方的信息;将产权交易中心看作一个信息零损失的信息通路或者平台。产权交易过程的信息传递与合谋行为如图2所示。1)技术产权出让人相对于产权受让人具有信息优势。在交易未达成以前,尽管产权受让人已经掌握了与产

9、权有关的某些信息,但是产权信息除了显性信息以外,更多的是产权背后不能被及时验证的隐形信息。这时,他所掌握的关于技术产权的自然状态、内部品质、与产权有关的知识和潜在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必然少于产权出让人,从而,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克服交易中的信息劣势,产权受让人希 望获得由第三方评估人提供的对技术产权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而修正其交易预期,规避某些风险。为了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在交易中获得更多利益,产权出让人希望第三方评估人可以帮助自己维持这种优势,所以表现出与第三方评估人合谋的愿望。2)技术产权受让人对于产权出让人和第三方评估人达成的支契约,即他们间的合谋契约,具有不对称信息。产权出让人和第三

10、方评估人达成的支契约往往没有正式的契约文本,契约的议价过程和利益转移都在暗中进行,所以产权受让人很难观察到这种交易或者需要的成本无法承受。这样,即使产权出让人和第三方评估人形成合谋关系,这种关系被产权受让人发现的概率也非常小。因此在合谋信息的获知方面,产权受让人处于信息弱势。由于合谋隐蔽性高,被发现的概率很低,所以第三方评估人和产权出让人的期望合谋风险相对较小,这使得产权出让人和第三方评估人更易达成合谋。合谋双方通过某种转移机制获得合谋收益。契约执行后,产生的利益转移和分享是产权出让人和第三方评估人进行合谋的动力。3)产权出让方(管理层)利用身处委托人地位及对交易中技术产权实际控制权的拥有,利

11、用与管理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向受让方寻租,或与受让方合谋,恶意串通,黑箱操作;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使违法行为得逞,与中介机构合谋制作虚假资料、低值评估、规避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如果产权交易双方,存在对产权交易载体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如果在交易过程中产权出让人和第三方评估人的合谋行为很难被发现或发现的成本很高,那么产权出让人和第三方评估人将倾向于合谋,并通过损坏技术产权受让人的利益获得合谋收益。2委托代理关系层级不清是导致合谋风险的直接原因委托代理关系隐含的假定是知情者的私人信息会影响不知情者的利益,或不知情者不得不为知情者的行为承担风险。在交易过程中,一旦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将利用信息优势或激

12、励措施的盲点,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同时,代理人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会损坏委托人的利益,将交易风险转嫁给委托人。根据图1所示的产权交易过程,可以得到目前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参见图3)。在产权交易中产权出让方相对于产权受让方具有信息优势,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产权出让方是代理人,产权受让方是委托人。在产权评估过程中,第三方评估人相对于产权出让人具有是否努力工作、是否愿意与产权出让人合作等私有信息,所以第三方评估人是代理人,产权出让人为委托人。根据交易流程,首先产权出让人与第三方评估人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然后产权出让方与产权受让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在委托代理层级关系中,独立评估人处于最下层,

13、产权受让人处于最上层。目前产权交易过程中委托代理层级关系可能从以下几个方面导致合谋风险。1)存在信息租金支付缺失而导致的合谋风险。信息租金缺失是指产权受让人无偿地从独立评估人处获得技术产权评估信息,而不向独立评估人支付信息租金。J Laffont指出,无论信息经济学还是机制设计理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在信息不对称下的激励问题。在交易过程中,第三方评估人的职责是对产权出让人的信息进行监督,并向产权受让人报告;但由于信息租金缺失,产权受让人对独立评估人之间没有委托代理契约,产权受让人无法对独立评估人的工作努力程度和提供信息真实程度提供激励。同时,产权出让人首先与独立评估人签订契约,独立评估人的所

14、有收益均来自产权出让人。因此,信息租金的缺失将导致第三方评估人缺少揭示产权隐性信息的正向激励,最终从自身利益出发,与产权出让人形成合谋。2)完全信赖假定和多契约网络导致合谋发生。如图3所示,在委托代理层级关系中,本应处于监督人地位的第三方评估人处于最下层,仅与产权出让人有委托代理关系。这暗示在目前的交易制度制定过程中存在以下前提假设:产权受让方(作为委托人)认为第三方评估人(监督者)值得信赖,第三方评估人对于委托人不存在私有信息。然而,现实中及理论上监督人和委托人都存在利益和目标效用不一致的可能性;也就是说,监督者对于委托人并不是完全信息的,他会保留私有信息。Demski&Sappington

15、(1987)研究了三层层级结构中监督人的道德风险问题;Bohn(1987)的研究中也指出监督者可能不会如实向委托人汇报代理人的行为信号。因此,当产权受让人认为第三方评估人完全值得信赖时,他往往只考虑对单个代理人,即产权出让人的激励问题,而忽略对产权出让人和第三方评估人签订支契约的制约,从而导致交易中合谋的发生。另外,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两个委托代理关系和一个信息传递关系。这些关系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委托代理网络。对于委托代理网络的治理较简单的二层委托代理关系治理更复杂。Tirole(1986)的研究认为,由简单的两层委托代理关系到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网,使合谋成为可能。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随着委托代理关系

16、的增加和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产权出让人和第三方评估人的合谋行为已经成为一种理性选择。因此,不合理的完全信赖假定和交易中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网络使得产权出让人和第三方评估人的合谋成为一种合理的选择。3治理成本过高是形成合谋的制度原因在技术产权交易过程中,监督、治理成本过高以及各方激励机制残缺加速了合谋的形成。目前,我国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时间还不长,与产权交易有关的法律还不完善,国内信用机制还没有建立,这些都为合谋的产生提供了条件。1)合谋监督成本过高。合谋双方采用在主契约外,另达成支契约的方式形成合谋,所以合谋双方的行为往往非常隐秘。产权受让人很难发现产权出让人和第三方评估人之间的合谋行为,或者

17、要揭露他们的合谋行为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目前我国法律建设还不完善,通过法律对合谋行为进行诉讼,不但会面临大量的时间成本而且还要面对巨大的诉讼费用。因此,当合谋监督和治理成本高于委托人收益时,委托人便没有动力去监督合谋的发生。2)第三方评估人合谋处罚成本过低。我国第三方评估机构一般都采用有限责任制。这种体制使得一旦合谋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第三方评估机构合伙人只会受到有限惩罚。此外,我国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对第三方评估人处罚不会引起其信用危机。因此,当第三方评估人合谋处罚成本低于合谋收益时,他们会倾向于合谋。综上所述,由于目前我国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参与各方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关系层级关系不

18、合理,对合谋行为的治理成本过高;所以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出让方与第三方评估人会倾向于形成合谋,增加产权受让人的交易风险,破坏交易秩序,增加交易成本。3技术产权市场的风险规避对策针对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所存在的合谋风险,需要加强产权评估过程的防范措施,交易制度建设,规避产权交易风险。1减少产权评估过程中合谋风险的防范措施及建议通过分析,产仅出让方和第三方评估人合谋对市场构成的损坏是显而易见的。当合谋普遍存 在时,就会出现柠檬市场效应。一方面,好的项目逐渐被挤出市场,错过转让机会或延迟交易时间;另一方面,产权购买者在市场上无法获得项目的真实信息,错过购买机会,或者造成投资失误。合谋行为将大大增加产权购

19、买者的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因此,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中,针对产权出让方和第三方评估人的合谋行为,建立合谋防范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在市场中完全消除合谋是不可能的,所有的防范机制只能限制合谋发生的程度。引入能承担风险的有信誉的中介机构,建立合理的评估机构企业类型技术产仅转让需要发挥中介机构的职能,技术产权交易应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交易企业的具体情况出具审计结果,由资产评估事务所根据当时的市场供需情况来评估其价值,由律师事务所根据交易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出具法律意见等。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际惯例,承担信誉风险和经济上的连带无限责任。政府在各中介机

20、构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文书的基础上做出批复后,产权交易机构根据批复所组织的交易活动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对评估机构进行体制改革是指,独立评估机构由当前的有限合伙制或者有限股份制,改为合伙制,从而加大对违法独立评估机构合伙人的处罚力度,提高合谋预期成本,抑止合谋的发生。4产权交易监管体系研究为防范产权交易中的风险,有必要建立产权交易监管体系,这是产权交易市场“统一、规范、高效”的有力保证,产权交易的监管体系应该由产权交易法律监管、行政监管(政府监)、自律监管、媒体监管和再监管等构成一个结构化的整体,各组成部分既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共同形成产权交易的监管体系(参见图4)。1建

21、立产权交易的政策、法律平台法律监管处于产权交易监管体系的最高层面,通过产权交易法律的制定,明确产权交易市场参与者的法律地位,规范产权交易的多重权义关系,并对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的权限和方式做出规定。要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必须有法律作为保障。提高产权转让的法律层次,制定一部统一的产权交易法,就产权转让的管理、转让条件、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程序、转让收入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向外商出售技术产权等问题做出规定。规范政府行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发挥政府部门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保障的作用。对产权转让中不正当的甚至是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积极采取法律手段保障产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完善中介

22、机构相关法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技术转让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还要发展舆论监督,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曝光,造成舆论压力,使违规者有所顾忌,为技术产权交易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2善行政监管制度行政监管处于产权交易监管体系的第二个层面,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对产权交易的自律性组织和各种市场参与者实施直接的行政监管。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对产权交易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实施直接控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对产权交易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并对这些产权交易机构和相应选择这些机构的地方国资委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测。国资委专门牵头建设“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23、监测系统”,通过对全国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信息的自动采集和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集中再发布,促进国有产权场内交易竞价机制的形成。国务院国资委启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监测系统建设,目的是监督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运作。从管理科学来讲,监管方、批准方的流程都应该是信息化的。信息化手段能帮助产权交易在竞价中实现创新。在传统的竞价交易中存在较多交易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买卖双方的勾结容易发生,交易的竞价程度也不够激烈。信息化的网络交易过程中互联网形成了透明化,每个购买者都可以反复报价,转让交易机构竞价过程是完全透明的,有了这种监测网络,监管方对重要的交易环节可以进行实时的观察。3建立产权交易协会自律组织自律性监管

24、处于产权交易监管体系的第三个层面,自律性组织通过制定有关市场运行的基础性规则以及产权交易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任职资格要求,对市场参与者特别是专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管。自律性监管行为受产权交易法律的制约并接受行政监管的监督。自律组织来自市场、接近市场、了解市场。因此,产权交易所应实行自律性监管,形成政府依法监管和交易所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如果行业能够自律,政府监管者将给予其充分的活动空间;如果行业不能自律,政府监管将介入,由此带来的后果是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这必将限制市场主体的活动空间。所以,从长期博弈的角度看,一个行业的理性做法应当是选择通过自律,从而赢得更为宽松的监管环境和发展空间,

25、而不是选择不自律、恶性竞争,从而招致更加严格的政府监管和更加狭小的发展空间。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业的发展,应尽快成立“中国产权交易协会”,与产权交易机构形成自律监管。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强化交流作用,建立会员间重大问题磋商机制,把大家的经验集合起来,统一规范交易规则、交易方式、交易程序,加强行业自律和业内监督,形成产权交易的报价系统;建立和执行产权交易市场从业机构、人员准入制度和职业操守的管理规则、审批产权交易机构的资质、协调各产权交易机构的关系、调节交易纠纷、为会员提供学习、培训、交流等服务,提高整个行业的风险防范能力。4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媒体监督不在产权交易监管的结构体系中,它游离在产权交易及其监

26、管组织之外,但它又对产权交易的监管发挥着积极和独特的作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争取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形成全社会监督的氛围,逐步构成产权交易的社会监督体系。媒体监督与其他监管组织的最大不同是它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不是由产权交易法律规定,而是由新闻法或新闻行政法规来定位。媒体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参与者以及各种监管者只拥有监督的权力而没有管理的权力和处罚的权力。在高诚信社会状态下,只能是监管体系的一个补充,舆论监督有一个其他监管手段无法做到的优点,因为更为接近交易第一线,所以反应出来的问题往往更实际,并且出现问题后反应的速度会比其他监管手段迅速得多。媒体对产权交易的监督由两个层面构成:

27、第一个层面是媒体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参与者进行直接的监督,揭露其中的重大损害行为;第二个层面是媒体对法庭、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监管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构成对监管被“俘虏”和监管腐败的有力制约,同时可以促使其他监管主体提高它们的监管效率。5完备再监管体制,强化监管者责任产权交易市场监管面临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这里有两个层次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是与被监管者达成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监管者作为委托人,从社会利益出发履行监管职责。在这层关系 中,监管者处于信息劣势,即监管者即使主观愿望很好,也有可能无法全面得到有关信息,及时地行使监管职能。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是:监管者是代理人,而委托人是国家与社会公众,在这层

28、关系中,监管者处于信息优势。这意味着监管者有可能发生两种道德风险:一是偷懒(或不尽职)。二是监管者不惜以更大的社会成本实现本可以更小的代价实现的目标。为此,对产权交易监管部门实施一定的约束和再监管对于提高产权交易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是十分必要的。为增加产权市场监管有效性,有必要对监管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监管的透明度,并加强舆论监督;建立起对监管者的制衡机制。如监管立法的听证制度(在技术产权市场交易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允许相关利益主体参加)以及监管决定的复议和申诉制度等;也需要适当设计激励机制,或者说建立某种自动反应机制,保证监管部门的介入能够及时而有效。当然,在防止管制松懈的同时,又要防止管

29、制过度。因为加大对产权市场监管机构失职的处罚有可能使监管机构在“内部性”作用下,采取更加保守和过于严厉的监管措施。所以,应该建立一套评估监管工作业绩的考核体系,这也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保证。最好是能够成立非政府的产权监管机构业绩评价委员会,定期对产权监管机构进行评价,要将评价结果作为对产权监管机构进行奖励或者是监管机构人事罢免甚至是进行惩罚的重要依据。利用非政府机构对监管部门的再监管,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再监管机构的监管”问题。1陈志俊,邹恒甫防范串谋的激励机制设计理论研究J经济学动态,2002(10):5258。Faure-Grimaud J J,Laffont,delegation and supervision with soft information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2003,70:253-279.沈立群如何规范产权转让中的多重权义关系J上海国资,2005(12):62-62王京哲我国国有股份制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06(4):5658桑百川国有资产流失猛于虎加大社会贫富差距加剧腐败EB/OL.,200-01-30.何问陶,路志刚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者的再监管证券市场监管者与违规者的博弈J南方金融,2005(5):3031路云对监管部门进行再监管的博弈分析J商业研究,2002,1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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