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电场自用道路使用和维护治理方法1总那么为了加强风电场自用道路的维护和治理,发挥风电场工程设备效能,保障风电场平安消费需要,制定本方法。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2治理范围道路,包括风电场站内人行道、车行道,站区到每个风机的道路。3一般规定3.1风电场要加强对道路的治理,保持其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3.2禁止以下行为:3.2.1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 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消费、加工活动;3.2.2在道路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燃烧物品;3.2.3变更或挪动道路的附属设备;3.2.4占用道路;3.3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
2、行驶机动车辆。3.4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须经风电场领导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风电场指定的时间和道路行驶。3.5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3.6场内自用道路检查责任主体为风电场,第一责任人为风电场场长。道路维护主体为工程部,工程经理为第一责任人。3.7路况出现不良情况时,首先汇报风电场场长,由风电场场长通知工程部进展处理。工程部尽快到达现场,恢复路况。3.8在道路上设置公用设备单位,须经风电场同意。3.9因工程建立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立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恢复路面保证金。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
3、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风电场验收合格后,领回恢复路面保证金。3.10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风电场批准,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3.11临时占用道路的,在风电场养护维修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迁移。3.12驶入风电场区域应限速行驶,站外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场区5公里/小时。4挖掘道路治理4.1新建、扩建、改建、翻修道路,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发布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备的,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风电场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别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风电场批准。4.2因工程建立挖掘道路,建立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掘路费和回
4、填保证金后,方可开挖。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风电场报告,并在七日内补办掘路手续,缴纳掘路费。4.3建立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平安防护设备及平安标志,严格按平安操作规程施工。挖掘道路遇地下设备时,建立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风电场处理,不得擅自挪动、损坏。4.4地下设备安装完工,建立单位应在风电场检查确认原有地下设备无损坏后,方可回填沟槽。4.5建立单位应在风电场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备安装、沟槽回填。在批准期限内完不成的,建立单位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实际占用道路面积和延期时间,缴纳二至三倍的占路费。确因地下设备情况不明导致工期延长的,免缴延期占路费。5道路养护维修治理5.1工程部养护维修道路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展,到达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坦坚实的质量要求。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好无缺,与路面持平。5.2在道路两侧进展建筑工程施工的建立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时,按要求将相邻的人行道铺装硬化。5.3养护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注销手续后的以下时间内修复路面:(一)横向沟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内;(二)纵向沟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内 .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顺延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