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科副科长平安消费责任制 平安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平安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平安科副科长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平安科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消费、建立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2条 积极配合平安科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 在平安科长未在岗位时,平安科副科长应承担平安科长职责。 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平安消费的会议,并提出详细建议。 第5条经常深化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征询题,经常检查特别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
2、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6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良工作的详细建议。 二、责任追查 第7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平安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8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平安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
3、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9条 平安科副科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 觉察本煤矿或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不符,没有及时提示有关领导,平安科副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平安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2条 觉察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觉察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平安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3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