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消防平安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有效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一、因违犯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平安要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二、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三、对以下违犯消防平安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催促落实: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等违犯禁令的;3、将平安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阻碍疏散通道畅通的;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阻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阻碍使用的;6、消防设备治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7、违章关闭消防设备、切断消防电源的;8、其他能够当场改正的行为。违犯前款规定的情
2、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四、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平安治理部或专、兼职消防治理人员应当按照治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平安治理人或者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五、消防平安治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展认定。六、消防平安治理人或者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七、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平安治理部应当落实防备措施,保障消防平安。八、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平安治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九、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十、严峻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顿使用并整改。十一、关于涉及城市规划规划而不能本身处理的严峻火灾隐患,应提出处理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