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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兴奋剂药品治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发[2008]61号文件的规定,对《***医院关于含兴奋剂药品的治理规定》做补充规定如下。
一.医师在开具含兴奋剂药品处方时,应当询征询患者是否为运发动身份。
二.为运发动开具处方应首选不含兴奋剂的药品,确实需要使用时,运发动应出示有关体育部门同意的证明后方可开具。
三.急诊使用情况时,必须签定知情同意书。
四.为运发动开具含兴奋剂药品处方时,用红色字体注明含兴奋剂药品“字样。
五.药品调剂人员应加强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的指导作用。
六.作好为运发动开具含兴奋剂药品处方的登记工作,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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