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平安经济运转,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给予国家质量技术监视局的职责,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的消费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水处理技术效劳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规那么。
第四条?进口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消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消费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那么的根本要求。
第五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平安监察机构)负责监视本规那么的施行。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七条 锅炉水处理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GB12145《火力发电机级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第八条 平安监察机构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监察工作。
第九条?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平安经济运转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的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第十条?消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单位,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平安监察机构的注册登记后,才能消费。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注册登记方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视局另行制定。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在注册登记时,应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认可的机构进展的功能测试。钢制水处理设备应符合JB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非钢制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树脂均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 未经注册登记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不得消费、销售、安装和使用。
第三章 设计制造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设计锅炉房时,应按照水质标准和本规那么的规定,应因炉、因水选择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包括水处理方法、主要设备及系统选型)。
第十三条 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在锅炉上设取样点。对额定蒸汽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应设锅水取样装置。关于蒸汽质量有要求时,还应有蒸汽取样装置。取样装置和取样点应保证取出的水汽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十四条 锅炉水处理设备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以下技术材料:
1.?水处理设备图样(总图、管道系统图等);
2.?设计计算书;
3.?产质量量证明书:
4.?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5.?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水处理药剂、树脂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产品合格证;
2.?使用说明书;
3.?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安装调试
第十六条 采纳水处理设备的锅炉,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完毕后,均应由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调式,或委托有才能的单位进展调试,并应将施工技术记录和调试报告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五章 使用治理
第十七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应包括水处理治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设备运转和维护保养制度等)。
第十八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锅炉的数量、参数、水源情况和水处理方式,装备专(兼)职水处理治理操作人员。
第十九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参数和汽水质量的要求,对锅炉的原水、给水、锅水、回水的水质及蒸汽质量定期进展分析。每次化验分析的时间、工程、数据及采取相应措施,均应详细填写在水质化验记录表上。
第二十条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必须做好保养工作,防止锅炉和水处理设备引起严峻腐蚀以及树脂中毒。
第六章 水质监测单位
第二十一条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平安监察机构的受权,才能从事锅炉水质监测工作,锅炉水质监测单位的条件应符合《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备条件》(见附录1)。
锅炉水质监测受权证书的级别分类如下表:
级别?水质监测的范围?
SA级?参数不限?
SB级?额定工作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第二十二条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须装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监测设备、并有完善的质保体系和治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至少每半年一次到受权范围内的锅炉使用单位抽样化验锅炉水质并出具监测报告。
2.?对水处理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平安监察机构。
3.?熟悉受权区域水源水质情况及所监测单位的锅炉水处理方法和水质合格率。
4.?每半年向所在地平安监察机构书面报告锅炉水质监测情况。
第七章 化学清洗单位
第二十四条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那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平安监察机构的资历认可,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锅炉清洗工作。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条件应符合《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必备条件》(见附录2)
锅炉化学清洗资历认可有效期为五年,资历的级别分类如下表:
级别?同意清洗的范围?
A级?参数不限?
B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C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D级?出口水温小于1200C且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第二十六条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对其清洗工作质量负责,并应接受清洗设备所在地平安监察机构的监视检查。
第八章 水处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是指以下人员:
1.?锅炉水处理检验人员;
2.?锅炉使用单位的水处理治理操作人员;
3.?锅炉化学清洗的清洗操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须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平安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资历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水处理工作。
水处理人员资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须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资历证书类别、同意工作范围及考核发证机构按下表实行:
类别?同意工作范围?考核发证机构?
I?额定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水处理设备治理操作?市、地级以上(含市、地级)平安监察机构?
II?额定工作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水处理设备治理操作?省级以上(含省级)平安监察机构?
III?锅炉化学清洗操作?同上?
IV?锅炉水处理检验?同上?
第三十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须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1.?身体健康,无色盲:
2.?从事第二十九条表中I至III类锅炉水处理工作的人员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IV类锅炉水处理工作的人员要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一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应符合《锅炉水处理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见附录3)。
第三十二条 持证锅炉水处理人员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应对其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九章 监视与检验
第三十三条 平安监察机构在审查锅炉房平面图和锅炉安装改造方案时,应同时审查水处理设计或改造方案。
第三十四条 锅炉水处理系统安装验收是锅炉总体验收的组成部分,平安监察机构派出人员在参加锅炉安装总体验收时,应同时审查水处理设备和系统的安装技术材料和调试报告,检验其安装质量和水质,水质验收不合格的不发锅炉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 平安监察机构对锅炉使用单位的水质治理制度等情况进展不定期抽查。对水质不合格严峻结垢或腐蚀的锅炉使用单位,市、地级平安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犯本规那么的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平安监察机构有权给予通报批判、限期改良,暂扣直至撤消资历(对持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1.?未经注册登记消费锅炉水处理的设备、药剂、树脂的;
2.?无证单位清洗锅炉的;
3.?与无证的单位或个人联营的;
4.?涂改、伪造和转让资历证书的;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