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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6876858 上传时间:2024-12-23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2.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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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立单位的平安责任  1.建立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材料,气象和水文观测材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精确、完好。   建立单位因建立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材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建立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强迫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商定的工期。   3.建立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立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立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平安防护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备和器材。   5.建立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立工程有关平安施工措施的材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平安施工的措施报送建立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建立单位应当将撤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立单位应当在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建立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撤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撤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去除废弃物的措施。   施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恪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治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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