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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6874855 上传时间:2024-12-2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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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城镇供热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治理,保障消费企业、运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开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勘察、设计、建立、运营、设备治理维护及相关治理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热用户均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燃煤、燃汽、燃油)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消费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运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方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或本身消费的热能,按照合同有偿向热用户供应消费、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   本方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按照合同使用供热单位供应的消费、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治理,建立完善的供热治理机制和供热保障体系,优先开展集中供热,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的治理工作,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城镇供热特许运营的详细施行,同时履行以下责任:   (一)监视获得特许运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二)对获得特许运营权企业的运营打算施行情况、产品和效劳的质量以及平安消费情况进展监视;   (三)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运营权企业的投诉;   (四)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运营监视检查报告;   (五)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平安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收特许运营工程;   (六)城镇供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协调。   (七)城镇供热根底数据的搜集、治理及统一调度、集中指挥。   (八)协议商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市规划、建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质量技术监视、发改、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热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以及与供热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按自愿原那么组成地点性、非盈利性的供热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依章标准会员单位行为,坚持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培育和标准供热市场。   第八条鼓舞研究、开发、推行和有打算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提高供热效劳质量。   第二章 规划与建立   第九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规划、统筹安排的原那么编制。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旗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旗区的总体规划。供热规划一经纳入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城镇新区建立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备建立用地。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立等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供热开展规划确定的热源、供热管网、热力站等城镇供热设备用地。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镇供热规划,并按照本方法履行根本建立程序。   城镇供热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按照经济社会开展需要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专家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施行。   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组织技术论证后,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施行。   第十一条建立城镇供热工程应当按照招投标方法的规定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历,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的标准和标准。   涉及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审查合格的供热设备施工图和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等材料,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建立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备的,应当逐步推行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热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本钱,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由供热单位通过招标程序统一采购、安装,现有采暖房屋也要逐步进展分户操纵、节能改造,所需费用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单位和热用户按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新建小区庭院热网施工图由开发商组织设计,供热单位对施工图进展审核,庭院热网由供热企业组织施工,供热单位将庭院热网预留至用户单元门口阀门井处,热网碰接由建立单位组织施行,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第十四条涉及供热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供热分户操纵计量工程内容,并邀请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供热设备是否合格。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单位应对一次热网、庭院热网和室内热网及设备,从规划设计、建立要求方面提出标准合理的节能降耗意见,合理规划热能,到达合理供热效果。   建立单位在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治理机构移交完好的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新接暖用户按相关规定交纳建立资金。由建立单位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单位负责热源和外管网(包括小区庭院热网)建立。建立单位负责室内管网的建立。   新建用户热力站的建立用地及土建(包括前强电、弱电、给水、排水)由建立单位提供和施行,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负责设备采购及安装,费用由建立单位承担;热力站的日常治理、运转、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城镇供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所用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到供热治理部门登记备案,方可参加企业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供热设备治理   第十六条供热治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设备重点部位划定平安保护范围,热源或供热单位应当在平安保护范围内设置平安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平安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在重点供热设备平安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阻碍供热设备平安的行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阻碍供热管网正常运转的行为:   (一)擅自改装、撤除、挪动公共供热设备;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液体和其它有害物质;   (三)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它供热设备;   (四)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备使用性质和运转方式;   (五)损坏或者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其它损坏供热设备的行为。   第十九条建立工程开工前,建立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或热源单位等相关单位查询供热设备以及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建立工程可能阻碍供热设备平安的,建立单位应当按照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   第二十条供用热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养护和更新,确保平安运转。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应当按照以下原那么划分:   (一)从热源单位出口到各热力站的供热设备,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产权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二)热力站出口到采纳分户操纵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施行分户供热 (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备由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费用支出使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市、旗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更新的供热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采纳分户操纵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入户阀门到室内的供热设备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尚未施行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以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到室内入口处的共用供热设备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室内的供热设备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建立城镇供热保障资金制度,保障资金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治理,城镇供热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镇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二)供热管网历史遗留征询题的处理;   (三)全市供热应急煤炭的储藏;   (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其它供热应急保障事项。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1.每年由市、旗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2.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二条本市供热运营实行特许运营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供热特许运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新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供热特许运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运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备;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平安条件的运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平安、消费治理制度和效劳标准;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其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方法施行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特许运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单位综合信誉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综合信誉情况实行动态监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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