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8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京财经一 2329号附件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本市高精尖经济结构,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推进高精尖产业发展,规范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制造2025(国发 28号)、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 204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金宗旨。旨在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优化本市高精尖产业资源配置,着力提高前沿、关键、核心技
2、术领域以及高端制造环节,吸收引进境内外先进技术,加快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集聚,引导社会资本及专业机构投资于高精尖产业,推动资本与产业融合发展。第三条 基金目标。基金按照“政策性、引导性、开放性、市场化”原则设立,专项用于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高精尖产业发展,优化投融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面向资本市场开展合作,协同高精尖产业发展相关配套政策,支撑构建高精尖产业发展体系。第四条 资金来源。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本市支持产业发展的各专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基金收益、社会捐赠和社会资金。第二章 基金使用第五条 基金结构。基金由母子基金构成,即“1+N”模式。母基金由市级财政
3、出资设立,以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根据高精尖产业发展特点,选择股权投资、并购投资、债权投资等基金类型,适时调整子基金及其投资方向和规模。子基金相关管理细则另行制定。第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择优选择社会投资管理机构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高精尖产业中处于成长期并具有产业基础的企业,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做优做强。并购投资基金。择优选择社会投资管理机构共同设立并购投资基金,以转移被并购企业股权为特征,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推进符合高精尖产业的企业并购整合。债权基金。择优选择社会投融资机构共同设立债权基金,为高精尖产业企业提供债权融资支持。第七条 基金存续期。母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为 ,其中
4、筹资期为3至4年,退出期为2年。子基金存续期另行约定。第八条 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投资,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以及本市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类行业。第三章 基金管理第九条 建立“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基金的决策、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方向和类型;(二)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实施方案;(三)审议批准母基金名义出资人、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子基金合作机构以及子基金设立和退出方案;(四)负责基金的日常监管和工作协调,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发展规
5、划;(五)评价考核基金使用的绩效情况;(六)审议批准基金收益处理方案;(七)审议批准基金续期、解散等重大事项。第十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作为母基金出资人,承担母基金资金筹集和履行出资的职责。市财政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程序确定母基金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名义出资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行使权利义务;(二)指导、监督和评价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母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三)与母基金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与入围子基金托管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对基金账户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四)建立基金专家库,为基金运营管理和联席会议决策等方面提供咨询建议;(五)负责拟定基金绩效评
6、价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基金绩效评价工作;(六)组织开展基金政策研究、投融资模式创新以及宣传推广等工作;(七)联席会议议定的其它工作。第十一条 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经过指定或公开征集等方式并由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承担母基金日常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母基金议事规则等制度制定,对母基金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基金推介和管理模式创新等工作;(二)负责子基金合作机构的公开征集、初审、评审、尽职调查和商务谈判等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的子基金实施方案;(三)动态管理和监督考核子基金投资进展情况,统计、分析、汇总和评价各子基金实施情况,出具基金定期及动态情况报告;(四)负责向联席会议、名义出资人报告子基金
7、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它对子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涉及以下情形的,须报联席会议审议:1、子基金提前终止;2、子基金合并或调整运作方式;3、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出资人调整;4、子基金合同协议重大修改;5、受托行使表决权的重大事项。(五)负责提出子基金退出方案,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基金退出工作;(六)联席会议、名义出资人议定或交办的其它事项。第十二条 统筹考虑基金管理任务、类型、规模、业绩等情况,按不超过母基金投资规模1%安排基金管理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第四章 子基金合作机构的选择程序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可采取指定或公开征集等方式确定子基金合作机构,
8、公开征集的评审程序如下:(一)公开征集。受名义出资人委托,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合作机构。(二)机构申报。申报机构向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合作方案。(三)评审尽调。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子基金合作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由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对评审经过的申报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四)决策公示。根据评审意见和尽职调查报告,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对拟合作机构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并已核实的申报机构,母基金不予合作。(五)基金设立。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的合作机构开展商务谈判,并具体组织子基金的设立工作。第五章 基
9、金收益和退出第十四条 母基金取得的出资收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弥补母基金损失;(二)扩大母基金规模。第十五条 母基金距退出期不足两年时不再循环投入。母基金到期清算后,本金及投资收益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六条 母基金出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份额退出时,经联席会议批准,按照协议约定,可经过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应体现市场化原则,退出回收的资金纳入母基金专户管理。第六章 基金监督考核第十七条 基金主管部门、名义出资人、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及子基金合作机构,应加强对基金运营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建立基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运作,控制风险,确保基金健康
10、发展。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子基金合作机构及其投资的项目定期开展绩效评价。第十九条 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子基金合作机构及子基金投资企业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合同协议约定使用、管理基金资金。对违规使用基金资金的行为,联席会议审议经过后,可撤销其母基金受托管理资格、更换子基金合作机构、终止子基金合作。对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基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