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工品治理及放炮治理制度为了实在加强爆破物品的治理,保证国家和人民财产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治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爆破物品必须由持爆破作业证人员到炸药库领取爆破物品,严禁其别人员领用爆破物品。 2.炸药库不得发放非专用容器领取爆破物品。 3.对同一工作面不准使用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炸药和雷管。 4.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有临时存放当班使用的爆破物品的容器,炸药、雷管分开锁放好,放在平安地点存放,由专职爆破工保管钥匙,下班后,容器内禁止存放爆破物品。 5.爆破工必须用专用容器领取、存放雷管,每次领取炸药量不得超过工作面爆破图表中当班用药量。 6.当班爆破作业完毕后,剩余炸药和雷管
2、必须在本班时间内退回爆破物品仓库,按照销帐单的内容填写销帐单,剩余退库的爆破物品经库工清点核实后填写退库登记表。销帐单上的内容必须和领料单、退库登记表上的数量相符,并由双方共同签名。 7.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通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安监局和公安部门颁发的操作资历证和爆破员证。 8.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雷管、炸药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箱内,并加锁。 9.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同意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10.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好、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展,不得坐在药箱上装配
3、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在引药外面。 11.装药时,首先必须掏清炮眼内的煤(岩)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悄悄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密接,用水炮泥、炮泥封实炮眼。严禁无水炮泥、封泥缺乏或不实放炮。 12.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放炮必须在一炮三检“手册上签字后,方准放炮。严禁瓦斯超限放炮,工作面出现异常情况严禁装药放炮。 13.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 14.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除尘制度。 15.放炮后觉察瞎炮时,必须按照煤矿平安规程中的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16.掘进工作面撤人戒备间隔,煤巷不得小于75m,半煤岩巷不得小于100m,岩巷不得小于150m,并有掩体,有拐弯巷道时总间隔不得小于70m,拐弯后不小于10m。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面人员撤至防突风门外不少于20m的平安地点。 17.放炮员严格执行火药的领取、耗费、清退三对口,严禁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存放在工作地点或移交给下一班使用。 18.坚持一个放炮员装备一部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一个工作面严禁使用多台放炮器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