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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宣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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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政策简答 一、实行城乡低保的目的和原则 根据《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之规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符合条件“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应退尽退”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扶贫开发相结合,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衔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不能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和条件 城镇低保对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或必须取消享受资格: (一)自然减员人员(包括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县人员); (二)户口迁入不满3年的; (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村、组干部及其家属; (四)退休领取社保金的人员及其家属; (五)已经参加工作的大中院校毕业生; (六)重复享受人员和一户双证或多证家庭; (七)家庭经济明显好转人员,主要包括: 1、拥有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高档住房、门面、汽车、摩托车、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 2、家庭成员拥有工厂、公司、商店等经营实体的; 3、申请日前3个月内,有证券投资行为或者家庭存款及贵重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全额保障金总额的; 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八)其他应取消人员,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嫖娼、酗酒行为,并因此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仍不悔改的; 2、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按规定领取城市低保金、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实际收入和家庭实际支出、不接受低保核查人员入户核查或不按时参加复查登记; 4、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人员(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无就业要求,造成家庭困难的; 5、本人常年在其他地区务工或居住生活,回到本县县内生活不够6个月的; 6、子女具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导致老年人生活困难的; 7、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农村低保取消条件比照城市低保执行。 四、 新增城乡低保对象条件 新增城市低保对象必须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具体条件是: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城镇孤老、孤儿或孤残人员; (二)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癌症或严重残疾(持有省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二级以上残疾证),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花费医疗费数额巨大,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四)家庭成员患严重慢性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心脏病、慢性肾衰竭、精神病、高血压Ⅱ、Ⅲ型、糖尿病Ⅱ、Ⅲ型、重度肝炎及其并发症等),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花费大量医疗费,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五)因突发灾难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伤病或主要生产生活资料损失,短期内难以恢复,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六)年老多病(60周岁以上)、无收入来源,子女缺乏赡养能力的困难群众; (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困难群体。 低保申请中,反映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报告和医疗费票据。 新增农村低保对象必须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具体条件比照城市低保执行。 五、新增城乡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及应提交的审批材料。 (一)城乡低保申报审批主要程序:由户主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村(社区)入户调查、村民代表民主评议、乡镇审核、二榜公示无异议、提交相关材料县民政审批等原则办理。 (二)城乡低保申报和审批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请低保的对象应提供的材料 (1、本人申请;2、近期小照片;3、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二代)复印件;4、二级以上残疾证明;5、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及医疗费凭证;6、联系电话号码及本人(和家庭成员)详细住址)。 2、乡镇应提供的审批材料(1、低保对象审批表;2、低保对象信息录入表;3、村入户调查收入核定表;4、村三委评议会议记录;5、乡镇、村公示照片;6、乡镇党委会议记录;7、乡镇审核上报文件) 三、城乡低保动态管理 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采取定期复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县民政局要组织各乡镇、各村(居)委会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定期复查,整个工作按照宣传发动、个人申报及乡镇调查、评议复核、审批认定等四个阶进行。对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对象,发放下一月低保补助金;对有疑问或在外务工未登记复核的对象暂停发放,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核实清楚,如从暂停之日起60日内未申报复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对已不符合保障条件需取消的对象,填写《告知书》由乡镇发到个人手中。定期复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至二次。各乡镇、各村(居)委会还要结合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有反映的低保对象进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随时取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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