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测量技术人员平安消费责任制 测量技术人员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消费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坚持平安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平安规程和煤矿测量规程。 第2条 搞好井上、下各类导线及水准测量的指导、检查,对重点工程和大型贯穿工程进展设计,报领导批准后组织施测。 第3条 检查井上、下各类测量操纵点,做到合理可靠。 第4条 搞好三下“采煤及其他需保护的地表物体平安煤柱的计算、留设工作,做到平安可靠。 第5条 加强对测量仪器等工具的治理、维修工作,并经常检查使用、保养情况。到达各项测量工作按精度要求,标准使用相应等级的测量仪器。 第6条 按煤矿测量规程和地形图图式
2、要求组织对工业广场平面图及1:2000地形图中地貌、地物的补测工作,并将地形图缩成1:5000。 第7条 建立、健全严密的矿区操纵系统,对已破坏或不可靠的操纵点,应及时组织补测并到达煤矿测量规程要求。 第8条 按照本矿建立需要,组织各种建筑、管路、钻孔等专项工程测量,到达工程施工要求。 第9条 协助组长做好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有关测量方面的工作。 第10条 加强技术业务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第11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领导交办地各项工作任务。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查 第13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本人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另行处理。 (一)违章
3、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觉察严峻事故预兆或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本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后果严峻的,另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5条 对本人承担的测量工作负责。 第16条 因本人缘故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造成严峻后果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7条 因本人缘故造成井巷操纵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8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后果严峻的,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