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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工作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6868736 上传时间:2024-12-2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2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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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二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暂行办法 一、享受低保人员的范围: (一)持有山丹县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马场所属社区长期居住(遗属、贰级以上残疾人员、精神病患者除外); (二)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山丹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鳏寡孤独老人、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持有贰级以上残疾证的人员); (五)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开支在2.2万元以上的(以当年住院医疗费结算发票为准); (六)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子女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单亲家庭;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私家机动车的(残疾专用车除外); (三)凡购买或使用空调、钢琴等高档家用电器和非生活必需品、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超过当地居民平均住房面积的三年内不得享受低保; (四)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五)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的; (六)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七)有高价值收藏、购买有价证券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八)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九)外来就读的学生; (十)非政府征用土地农转非,在当地落户不满三年或落户后农村承包地尚未收回的; (十一)参与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十二)服刑、劳教期内及正在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 (十三)主动辞职、离岗(含停薪留职)、放弃生活田及草场的 ; (十四)非拆迁原因,长期在外居住,无法进行入户调查的人员(遗属、贰级以上残疾及精神病患者除外); (十五)承包场经营田或草场及租赁别人生活田、草场经营的; (十六)有劳动能力但出租本人生活田或草场,无法掌握其收入的(持有三级以上残疾证或患有绝症的人员可放宽条件); (十七)经营商业铺面的(持有三级以上残疾证或患有重大疾病无法治愈的人员可放宽条件); (十八)享受岗位工资待遇及家庭成员中一方有固定收入的; (十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十)因个人原因每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二十一)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 (二十二)不参加场、队组织的学习、公益性活动的; (二十三)不服从场、队管理且不按规定向单位上交应缴费用的; (二十四)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二十五)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十六)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 三、申请城市低保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低保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户主近期一寸免冠彩照四张; (三)学生在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住(租)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特殊情况的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重大疾病患者必须有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院人员要有住(出)院证明及住院费用结算单据复印件,残疾人员要有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人员要有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要有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有领取失业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刑满释放的人员要有刑满释放的证明等; (八)民政部门认定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四、家庭收入的核定、核算、计算办法: 家庭收入的核定、核算、计算必须遵照山政办发【2007】102号《山丹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文件中第四章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内容执行。 五、享受低保的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山丹县民政局有关政策的规定,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均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差额保障方式,差多少,补多少。 六、审批程序: (一) 城市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申请,本人所在单位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入户调查(必须2人以上,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上报场低保办,场低保办进行入户抽查,然后上报场低保评审委员会评审,再次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拟享受低保人员相关材料上报总场低保管理中心、山丹县民政局审批。 (二)入户调查要做好记录并填写《入户调查表》,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字,张榜公示材料必须存档一份,民主评议、评审要有详实的会议记录,记录中必须有表决结果,记录要妥善保存入档。 七、享受低保的人员要接受低保工作人员的复查,当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本人所在单位,不及时按规定如实向本人所在单位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的,取消低保资格。 八、享受低保的人员,首先要清楚自己领取低保金的数额和发放各类补贴的数额,其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领取低保金,否则停发低保金的后果由自己负责。 九、外出务工的低保人员,在外出务工时必须到场低保办说明情况并签订委托书,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低保金,委托期限为8个月以内,过期未回没有续签委托书的,取消其低保待遇。 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公益劳动,补助金额减半;累计四次不参加的取消低保待遇。 十一、因拆迁等原因到本县之外安置的家庭,无正当理由应在3个月内将户籍关系迁入新户籍地,否则取消低保待遇。 十二、因参与赌博、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服从管理等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的取消其低保待遇。 十三、低保对象所在单位拒绝配合对低保申请人收入情况调查,不出具真实有效证明的,可暂缓审批。 十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山丹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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