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供中心平安消费责任制采供中心是保证矿正常平安消费、运营的重要渠道,必须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平安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平安消费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 第2条 负责物资采购打算、采购、综合流程治理,保质、保量、及时完成各项物资供应工作。 第3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及发放标准,确保劳动保护用品按时足量的发放给员工。 第4条 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平安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办公设备等处于平安状态。 第5条 抓好物资供应治理,随时掌握物资使用动态,合理储藏,不断提高物资科学治理水平。 二、责任追查 第6条 未按有关规定采
2、购物资,致使不合格物资投入消费,导致平安事故,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7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平安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平安工作的指令、规定,物资采购中心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8条 因采购打算编制失误或故弄玄虚,造成因采购物资不能及时到位,阻碍平安消费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9条 因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后果的,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0条 违犯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致使劳动保护用品不能及时、足量到位的,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物资储藏资金数量达不到上级有关要求,不能实现最正确储藏的,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的,除按规定追查责任人的责任外,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