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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残疾人救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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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郎残联〔2013〕6号 关于印发《郎溪县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茶厂: 现将《郎溪县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今年此项民生工程任务的圆满完成。 郎溪县残疾人联合会 郎溪县民生办 2013年3月5日 郎溪县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惠残民生工程,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着力提高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推进和谐郎溪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我县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且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制度,要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应助尽助,一个不漏;应退尽退,一个不假的目标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县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级以上的残疾人(含三级)均有权享受生活特别救助待遇。 第五条  城镇、农村二级以上的贫困残疾人(含二级)每人每月按60.5元的标准救助。城镇、农村三级的贫困残疾人每人每月按30元的标准救助。 第二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低保证明,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郎溪经济开发区、十字茶厂)提出申请。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郎溪经济开发区、十字茶厂)审核。对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  乡镇政府(郎溪经济开发区、十字茶厂)审核。乡镇政府(郎溪经济开发区、十字茶厂)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  县残联审批。县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张榜方式公示不低于3天。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郎溪经济开发区、十字茶厂),并告知原因。 第三章  救助对象管理 第十条 对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救助对象实行年度复核、适时调整。 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实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档案管理;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负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二条 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对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农村管理局和社会保障机构会同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通过“一卡通”将救助资金及时打入救助对象账户并注明“残补”。对于城镇未实现“一卡通”的,则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由县残联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实行在县政府领导下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乡镇(郎溪经济开发区、十字茶厂)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救助对象享受低保情况。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残联、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县、乡镇(郎溪经济开发区、十字茶厂)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切实提高知晓率和满意度。 第十七条  从事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四)套取财政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专项工作检查中发现有虚报补助人数套取补助资金的地区,依法追回套取的补助资金,并在下一年度拨付补助资金时再次扣减相应金额;对于未按时打卡发放救助资金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县残联备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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