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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水质化验制度
1、为认真贯彻TSG G5001-2008《锅炉水处理监视治理规那么》和GB/T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锅炉房应装备专职或兼职的经当地质监部门考核发证的水质化验员。
2、锅炉构造,型号的不同选用相习惯的水处理方法。并及时进展化验和处理,以确保锅炉水质符合要求。
一般情况下,要求化验时间和工程如下。
1)每月进展一次原水硬度,碱度,PH值,浊度的化验。有条件的单位应做水质全分析。
2)当采纳炉外化学处理时,每班至少进展一次给水(软水)、汽质量的化验。关于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锅炉,在水处理设备运转工况稳定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化验时间。
3)采纳炉内加药处理时,给水和炉水的有关指标每天至少化验一次。
4)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给水应进展除氧,关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给水溶解氧应小于等于0.050mg/L;假设采纳化学除氧,那么应监测炉水的亚硫酸根含量。
3、锅炉水质应符合GB/T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各单位应按照各自的锅炉及水处理方法,把水质标准中的相应要求列出来。
4、及时、正确、明晰、完好做好水质化验记录,并将记录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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