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掘连队平安消费责任制采掘连队要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在平安消费经理和平安消费职能部室的领导下,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一)、岗位职责第1条 在平安消费经理、总工程师和平安消费职能部室的领导下,按照下达的消费打算,认真组织施行,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第2条 在组织消费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平安消费方针,树立平安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消除不平安要素,保证平安消费。第3条加强现场治理,合理制订消费治理制度、劳动纪律治理制度、材料治理制度、工程质量治理制度,努力提高消费效率。第4条
2、 积极组织开展技术练兵活动,推行新工艺、新技术,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抓好煤炭回收率,做到优质、高产、低耗。第5条 开展好各项平安活动,认真分析事故,严反三违“,及时总结经历,抓好两个文明建立和双基“建立,搞好平安质量标准化建立。(二)、责任追查第6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处分,给予相关治理人员连带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同时,采掘连队队长作为本采掘连队平安消费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连队平安消费治理工作,对本连队范围内的以下行为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视详细情节轻重,给予连带处分、降职或撤职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一)不能及时按照消费打算及有关规定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二)存在严峻事故预兆或已觉察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存在三违“现象的;(四)在采掘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平安技术标准的;(五)为及时组织进展平安学习,开展连队平安教育,或未要求好班组平安教育的;(六)为及时觉察、整改采掘工作面的平安隐患的;(七)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不健全,或未按照规定进展考核的;(八)采掘连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九)分管的班组不能协调工作的;(十)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