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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火灾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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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火灾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经营15公斤以下罐装民用液化石油气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投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火灾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由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质量问题导致发生意外爆炸或引起火灾造成以下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一)液化气钢瓶用户成员及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 (二)液化气钢瓶用户及其他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三)在发生上述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采取必要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施救、医疗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抢; (二)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 (三)地震、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液化石油气用户的故意行为; (五)打架、斗殴或暴力行为; (六)液化气炉具、输气管道或其他配件的缺陷以及用户违规操作造成的意外事故; (七)暴晒、烘烤、拆卸、倒转、充灌液化气钢瓶引起的火灾、爆炸; (八)不合格的或超年限使用的液化气钢瓶; (九)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古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通讯工具、家畜、花、鸟、鱼、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 (十)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所承诺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 (十一)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 (十二)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检测、技术咨询等其他间接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2、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3、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检索、或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4、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5、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十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 第四条每次事故总赔偿限额5万元,其中财产损失1万元,人身伤害4万元.保险有效期内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 保险期限 第五条本保险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被保险人应办理续保手续。 保险费 第六条被保险人供应用户的液化气钢瓶每个收取保险费5元。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如实根据保险有效期内销售的所有液化气钢瓶数量及约定缴费方式交付保险费。 第九条被保险人必须逐月对其液化气用户进行造册、登记,并按照保险人规定的时间将上月统计清单送交保险人. 第十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液化气销售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钢瓶档案、使用质量合格的液化气钢瓶,定期检验维修钢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险人对其管理状况的检查,并对其提出的隐患整改建议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如有涉及保险的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二条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的事故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应及时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项下列明的相应的赔偿限额。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或医疗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律师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这些费用合计不超过保单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要求赔偿。如果第三方无力赔偿,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保险人也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液化气用户名册、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协议的,如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如未达成仲裁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有特别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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