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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可**** 文档编号:686272 上传时间:2024-02-0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1KB 下载积分:11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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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孙家岔龙华矿业公司 环境保护奖惩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进矿区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建设和谐矿区,结合我矿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责任 为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党应强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例会,专门研究解决环保难点问题。 安全环保部是环保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全矿区的环保管理工作。 (1)环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协调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为矿区正常生产及战略目标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平台。 (2) 结合本矿区的实际,制定矿区内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标准;环保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3)积极开展环保技术和信息交流工作,学习同行业先进经验及治理技术,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科技动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4)做好环境统计工作,力求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报表及有关资料。 (5)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6)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情况的调查工作,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二、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第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对超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要制定治理规划,逐步实现达标排放。 第二条 加强环保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各类资料、档案、报表及各类记录,加强对污染物的计量监测管理,逐步做到量化管理。 第三条 加强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管理办法和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并认真填写,确保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运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 第四条 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将环保责任目标纳入本单位生产经营中,做到定期检查考核,年终统一兑现。 第七条 实行限期治理制度。及时按期完成县及集团公司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 三、环境污染防治 第一条 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综合防治,提高资源利用率,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条 积极推广使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可回收多次重复利用的原材料,逐步淘汰污染严重、能耗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严禁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名录》中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品,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条 水污染的防治: (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矿井水的重复利用率,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100%,节约利用水资源。 (二)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处理后的水质达标,并要不断完善排水管网,加大污水的收集和处理量,减少污水。 (三)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生活饮水源地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加强保护,防止污染。供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严禁使用渗坑、渗井、裂缝和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向河床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 (一)对工业广场等场地要采取防扬散、并在矿区所辖路面定时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 (二)禁止在矿区生活区内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制定矿区绿化规划,充分利用空隙地种植花卉、草坪、灌木、乔木、形成立体绿化网,美化环境,净化空气。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对在生产掘进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巷道掘进过程中产生的矸石以及锅炉炉渣、污泥等,必须堆放到指定回填地点,不得随意倾倒。 (二)积极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研究工作,使其资源化,变费为宝;在矸石山上种草种树,恢复生态。 (三)合理布置和改进生产工艺,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实际尽量多打煤巷,少打岩巷,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渣产生量。 (四)对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垃圾收集,分拣可回收利用物质后送当地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 第六条 噪声污染防治 (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要合理规划,统筹布局,对厂区噪声超标的敏感区要采取隔声、吸声等措施进行治理。 (二)厂区内压风机房、驱动机房等噪声污染严重,影响职工身心健康的作业点,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 第七条 生态污染防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第八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及新疆环保局关于放射性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在放射源的储存、使用、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对管理失误造成污染源泄漏或丢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加强环境管理和预防机制的建设,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须立即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四、环境事故应急 第一条 为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经矿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当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需要停止运行检修时,需向上级部门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县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任务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当环保治理设施突然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时,需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并向神新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在限定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条 当发生透水及淹井等特大事故,危机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时,以抢救人员和财产为主,同时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将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奖 罚 第一条公司每年年终要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条 随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发现一次对部门处以 0元的罚款,根据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第三条 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第四条 随意倾倒固体废物、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10000— 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不按规定定时(或定期)检查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作好运行记录,每次扣该单位绩效工资10%。 第六条 各单位应确保环保设施完好,运转率在95%以上,否则每月扣本单位绩效工资10%。 第七条 没有经过审批随意停运环保设施,每次扣单位绩效工资10%,对造成环境事故,由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生产现场随意排放污染物,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500元;确需临时排放,须经相关单位批准,不经过批准,不采取有效措施,每发现一次扣该单位5000元。 第九条 环保设施检修,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不能按时投入运行,必须报生产调度中心、安全环保部、公司主管领导,并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 第十条 设备更换的润滑油必须回收,按照油品回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油更换过程中防止抛洒、滴漏,禁止将废油倒入排水管道,设备更换或加入润滑油结束后,应将地面残油处理干净,否则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 第十一条 灰渣运输过程中,严禁沿路抛洒、滴漏,应按照规定路线运往渣场,禁止将灰渣随意乱倒;否则考核责任单位1000-3000元,并要求立即处理随意倾倒的灰渣,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其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同一问题连续两次被考核,从第三次开始,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 奖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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