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科平安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立程序,制定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措施,催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平安消费治理,保证建立工程平安消费。
(二) 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立业务时,应调查承包单位的平安消费情况,选择综合素养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工程建立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历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平安消费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治理人员的平安记录和平安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平安消费许可证原件、拟任工程负责人或专职平安治理人员平安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立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材料,气象和水文观测材料,拟建工程可能阻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材料,并保证有关材料的真实、精确、完好。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觉察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顿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立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平安消费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平安消费要求,包括平安消费制度要求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平安消费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平安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平安防护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备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立平安治理目的,建立健全工程建立平安保证体系和治理制度,检查催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平安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平安治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施行工、监理等单位反响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平安隐患,并采取防备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装备、物资预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质量平安监视机构核备。
(十)建立工程发生平安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按照国家、建立部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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