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饮业食品平安治理员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餐饮效劳行业食品平安治理员的治理,保证食品平安,保障人民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餐饮效劳行业。 第三条 餐饮效劳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平安治理制度,设立专(兼)职食品平安治理员。食品平安治理员的设置要求:大型及特大型餐馆、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运营餐饮效劳企业的总部必须装备专职的食品平安治理员,其他可为兼职,但不得由加工运营环节的人员担任。第四条 餐饮效劳单位设立的食品平安治理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从事食品平安治理工
2、作的经历; (二)参加食品平安治理员培训并获得食品平安治理员资历证; (三)身体健康并获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第五条 食品平安治理员应掌握以下知识: (一)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及其预防操纵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方法; (四)餐饮场所、环境、设备以及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造、销售等过程的食品平安要求; (五)个人卫生要求;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 食品平安治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从业人员的食品平安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二)制定食品平安治理制度,并对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展催促检查; (三)检查食品消费运营过程的卫生情况,每
3、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中觉察的不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食品检验工作进展治理; (五)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进展登记和治理,组织从业人员进展健康检查,催促相关部门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及时调离相关岗位; (六)对发生的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七)接受和配合卫生监视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平安进展监视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定期向卫生监视机构报告本单位食品平安工作情况; (八)建立食品平安治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九)与保证食品平安有关的其他治理工作。 第七条餐饮效劳单位应当为食品平安治理员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不得阻碍食品平
4、安治理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 餐饮效劳单位应向监管的卫生监视机构报送食品平安治理员设立情况。食品平安治理员发生变动时,餐饮效劳单位应向监管的卫生监视机构备案,并及时装备具备资质的食品平安治理员。 第九条 各级卫生监视机构应加强对餐饮效劳单位的监视检查,对未设立食品平安治理员或食品平安治理员无食品平安治理员资历证的餐饮效劳单位,不得发放(换发)餐饮效劳许可证。对食品平安治理员未履行职责,责成其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并取消其食品平安治理员资历。 第十条 市卫生监视所负责制定食品平安治理员培训教材和试题,负责食品平安治理员资历证书的发放,食品平安治理员实行网络培训或者是集中培训等方式进展。 第十一条 食品平安治理员资历证书有效期4年,每年应接受培训一次,资历证书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