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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6860240 上传时间:2024-12-22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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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及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 第二条 淮阴区建立工程平安监视站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治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淮阴区建立工程平安监视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违法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按有关法规进展处分。 第四条 监视部门受理登记时,应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以下相关材料复核:   1、《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   2、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方案;   3、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1份;   5、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租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平安功能进展检测的合格证明;   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平安消费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安装单位安装完毕后的自检合格证明;   7、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8、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合格证明;   9、使用、安装单位的平安消费责任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材料经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发放《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 登记编号按省的要求,采纳统一编码格式。登记编号由六组字母和数字构成:地区代号、起重机代号、机种代号、登记日期、登记序号、产权属性代号。 第七条 淮阴区建立工程平安监视站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送淮安市建立局平安监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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