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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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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科平安治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获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获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效劳。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操纵剖官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标准孕产期保健效劳,全面加强产科质量治理。 四、严禁违犯医院感染预防与操纵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认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消费者、销售者为 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武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平安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平安防备才能建立,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治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犯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络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能够由医疗机构进展处置。假设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展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展处置。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治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 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治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治理条例》等进展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 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 新生儿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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