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电站防火规定 防火与蓄油设备 5.1条 原标准第4.4.1条第4.4.2条修正条文。 关于油断路器、油浸电压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等带油电气设备,按电压等级来划分设防标准,既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油量的多少,又比较直观,使用方便,能满足运转平安的要求。例如20kV及以下的少油断路器油量均在60kg以下,绝大部分只有5kg10kg,尽管火爆事故较多,爆炸时的破坏力也不小(能使房屋建筑遭到一定损伤,两侧间隔隔板炸碎或变形,门窗炸出,危及操作人员平安等),但爆炸时向上扩展的较多,事故损害根本上局限在间隔范围内。因此,只要将两侧的隔板采纳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隔板或墙,从构造上改良加强是可以防止出现这类事故的。
2、5.2条 原标准第4.4.3条保存条文。 原标准规定屋内断路器、电流互感器总油量在60kg以上及10kV以上的油浸式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储油或挡油设备。实际目前投运及设计的屋内35kV少油断路器及电压互感器其油量分别为100kg及95kg,均未设置储油或挡油设备,事故油外流的现象特别少。因此将储、挡油设备的界限提高到100kg以上(油断路器、互感器为三相总油量,变压器为单台含油量)。同时提出,设置挡油设备时,不管门是否开向建筑物内或外,都应将事故油排至平安处,以限制事故范围的扩大。为尽快将事故油排至平安处,排油管内径以150mm为宜。 5.3条 原标准第4.4.4条修正条文。 对总事故储油池的容
3、量,原变电站规程系按变电站内最大一个油箱的油量确定。在1985年修订本标准时,有单位调查提出,在大同曾发生一次31500kVA变压器事故,流入总事故储油池的油量超过50。因此,将总事故储油池容量按最大一个油箱的60油量确定。 本次修订,考虑到事故时油能平安的全部排走以及当装有水喷雾灭火装置时,水喷雾水量的要素,对总事故储油池的容量规定为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100确定。 储油池内铺设卵石层,可起隔火降温作用,防止绝缘油燃烧扩散。假设当地无卵石,也可采纳无孔碎石。 5.4条 原标准第4.4.5条修正条文。 参照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对厂内升压站与220kV及以上独
4、立变电站的变压器防火要求分别作了规定,即厂内容量为90000kVA及以上、独立变电站容量为125000k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考虑其重要性,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的传统方式是水喷雾灭火系统。近年来合成泡沫喷淋系统与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这两种灭火方式共同的特点是不需要复杂的消防给水系统,维护工作量小,投资也不大,较受业主的欢迎。因此,本标准将这两种灭火方式也列入可选范围。 5.5条 原标准第4.4.6条保存条文。 原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规定,油量均在2500kg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无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000mm。特别多单位建议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变
5、压器容量、油量、电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考虑到油浸变压器内部储有大量绝缘油,其闪点在130140之间,它与可燃液体储罐特别类似,因此可以把油浸变压器之间防火净距近似于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来考虑。按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标准(2001年版)第37条规定,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0.75D(D为两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可设想变压器的长度为可燃液体储罐的直径,通过对不同电压、不同容量(油量均在2500kg以上)的变压器之间防火净距按0.75D计算得出:电压等级为220kV,容量为90MVA300MVA的变压器间防火净距约在7800mm9350mm范围内;电压为110kV
6、,容量为31.5MVA150MVA的变压器之间防火净距约在6360mm6990mm范围内;电压为35kV及以下,容量为5.6MVA31.5MVA的变压器之间防火净距约在2880mm4210mm范围内。由于油浸变压器的火灾危险性比可燃液体储罐大,它又是变电设备中的核心设备,其重要性远远大于可燃液体储罐,因此变压器之间防火净距应大于0.75D计算数值。 按照变压器着火后,其四周对人的阻碍情况来看,当其着火后,对地面最大辐射强度是在与地面大致成45deg;的夹角范围内,要避开最大辐射温度,变压器之间的水平净距必须大于变压器的高度。 综上所述,将变压器之间防火净距按电压等级分为10000mm、8000
7、mm及5000mm是适宜的(66kV为6000mm)。 日本变电站防火措施导那么规定油浸设备间的防火间距标准如表2所示。表2防火间隔是指从受灾设备的中心到保护设备外侧的水平间隔,经计算净距与本条所规定的间隔是比较接近的。 至于单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净距,因目前一般只有500kV变压器采纳单相,尽管有些国家对单相及三相变压器之间防火净距采取不同数值,如加拿大某些水电局规定,单相之间的防火净距可较三相之间的防火净距减少1/3,但单相之间不得小于12100mm,考虑到变压器的重要性,防止事故蔓延,单相之间的防火净距仍宜与三相之间间隔一致。 高压并联电抗器亦属大型油浸设备,故也应采纳本条规定的防火净距。 5.6条 新增条文。 变压器之间当防火间距不够时,要设置防火墙。防火墙除有足够的高度及长度,还应有一定的耐燃功能,按照几次变压器火灾事故的情况及防火标准的规定,其耐火极限不宜低于4h。 5.7条 原标准第4.4.7条保存条文。 为了保证变压器的平安运转,对油量超过600kg的消弧线圈及其他充油电气设备的布置间隔,均应按本条文执行。 5.8条 新增条文。 随着电气设备制造工艺的提高,一些由油绝缘的设备如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已逐步被非油绝缘的材质所取代。因此,本标准规定了在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选用非油绝缘的电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