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根本规定根本规定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获得平安消费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平安消费第一责任人。3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施工消费特点和规模,施行平安消费体系治理。4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足额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5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平安消费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6 建筑施工企业各治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培训。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平安消费法律法规、标准标准要求、满足平安消费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8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9 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平安技术、工艺、设备、设备和材料。10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标准要求,定期对平安消费治理情况组织分析评估,施行改良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