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治理奖惩制度为适应矿井平安治理需要,标准平安治理行为,减少各类平安消费事故,按照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平安奖惩按照平安治理、作业行为的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平安奖励资金的发放向平安消费现场人员和平安治理人员以及为平安施工做出奉献的有关科室倾斜;严禁平均分配。 第二条:凡上级部门对矿发生的各类平安罚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全额承担。劳资科和财务科负责将各项平安奖惩资金的发放与扣缴执行到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 第三条:矿设立平安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建立专户,每月按规定将资金划入。 平安奖励基金来源和使用: 1、按行业规定的标准提取的平安费用 2、
2、矿井的平安罚款作为平安奖励基金。 3、上级部门的各种奖励。 4、平安奖励由矿平安科提供、核实奖励的按照和奖励事项,经分管矿长和矿长签字后执行。 第四条:得奖条件 有以下成绩之一的,由矿安委会按照成绩给予一定奖励: 1、出现事故预兆或险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展处理,防止了事故的发生或降低了事故的损失程度的。 2、敢于抵抗或举报三违“人员;防止了事故的发生,积极主动抢险救灾,明显减少了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 3、为平安治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确有明显效果的。 4、在平安技术上有制造和革新,在实际应用中,确有明显成效的。 第五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由矿安委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3、 1、不及时处理平安消费中存在的征询题,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危害程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 3、对制止三违“的人员、对揭露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平安监察(检查)人员进展谩骂、殴打及借故进展打击报复的; 4、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汇报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的; 第六条:治理人员违章,除按上述处理外。同时,还将纳入年终的评比,实行一票否决“。 附 那么: 第一条: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违章行为,按类似条款进展处分,存在争议的,由安委会决定进展处分。 第二条:本制度有关条款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条:平安科每月对平安奖惩情况进展及时通报。 第四条:平安奖惩由矿平安科负责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矿安委会。 第六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全矿平安消费建立(包括基建期间施工单位的平安奖惩)。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