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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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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信标准 定。   2、 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及时如数发给民工。   3、 我公司劳务班组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各班组按照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并负责催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   4、 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截了当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5、 我公司对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截了当责任,全面负责与之构成劳务关系的民工的用工治理。   6、 我公司在民工进场后10内建立进场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民工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材料,随册附进场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民工的数量。我公司工程负责人直截了当收理施工现场的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管。   7、 我公司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建立单位监视治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就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出商定,我公司按建立单位提供的标准文本签订保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承诺书。我公司假设有违犯合同商定中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按照合同商定的违约条款对建立单位负责。   8、 假设发生违犯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立、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分和决定。   9、 我公司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承包方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各项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按承包方要求送交各项材料。   承诺单位: 建筑工程   工程负责人:   201 年 月 日   农民工的根本权利   1.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再需要办理就业证卡   5.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等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以下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方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根底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商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违犯以上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纯熟、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劳动者本人缘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假设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么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假设干征询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详细能够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劳动法》以及《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分方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酬劳,并加发相当于工资酬劳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酬劳、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是:(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酬劳;(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酬劳;(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酬劳。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的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300%的工资。   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展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展折算。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立部结合公布的《建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暂行方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方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方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内部工资支付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工程、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别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商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商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详细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方法中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截了当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历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展监视,催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商定与建立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立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1.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拘留居民身份证   按照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治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违犯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4.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终止前这段时期内,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时,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或双方提出,而提早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能够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能够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   (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犯劳动合同的有关商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商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在试用期内的;   第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严峻违犯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第三,严峻渎职,营私作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严峻损害的;   第四,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按照的客观情况发生严峻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展法定整顿期间或者消费运营情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能够裁减人员。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与此同时,为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才能的;   第二,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即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8.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益   19.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承担用人主体责任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立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治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历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截了当签订,不得由别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工程部、工程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历,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运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历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历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   21。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缘故遭到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   22。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惹事故损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别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阻碍劳动才能的,应当进展劳动才能鉴定   劳动才能鉴定,是由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按照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才能鉴定医学专家,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才能,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才能,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才能。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4。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展治疗,依法能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26。经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能够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经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7。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能够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   2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0。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能够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才能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程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方法》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遭到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遭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职工或童工遭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才能鉴定之前进展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遭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才能鉴定后确定。劳动才能鉴定按属地原那么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才能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死亡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规定:(1)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企业因消费特点不能实行以上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能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别,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纳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详细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能够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根本一样。(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消费特点、工作特别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纳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纳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消费、工作任务的完成。   加班加点,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一般分为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和非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两种方式。   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由于消费运营需要;(2)必须与工会协商;(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别缘故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非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是指按照《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遇到以下情况,用人单位能够不受正常情况下的限制而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1)发生自然灾祸、事故或者因其他缘故,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需要紧急处理的;(2)消费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备发生缺点,阻碍消费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加班加点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加点或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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