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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医疗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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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订立医疗效劳合同   医院的开业、广告招牌为要约邀请,说明我是医院,我正在营业,如果需要诊疗效劳,我愿意提供效劳。患者的挂号行为为要约,说明患者向医院发出希望与医院订立医疗效劳合同的意思表示。医院承受患者交付的挂号费,向患者交付挂号单的行为是承诺,从这一时刻起,普通门诊医疗效劳合同即告成立。   门诊医师向患者提出住院治疗的建议并开具住院单的行为为要约,即希望与患者订立住院医疗效劳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说明已经患者的承诺,医院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并交付住院治疗费押金的行为是承诺,即患者愿意与医院订立住院医疗效劳合同,从办理住院手续时起,住院医疗效劳合同便告成立。   需要说明的是,医疗机构在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负的“防疫”义务时,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受到较大限制,缔约的方式、过程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8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120是公益 号码,通过120形成的急救合同仍属于医疗效劳合同。但它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关系的两个特点。其一,这类合同是患方在危难时刻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其二,患方对于合同的内容没有时机和能力讨价还价,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接到120呼叫的医疗机构负有强制救治义务,并不得以任何借口回绝出诊救治。   有人认为,拨打120 求救行为是要约,急救中心和医院接到 后出车急救是承诺。但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120急救合同不是一般的合同,它关系患者生命安危。如果将拨打120求救行为作为要约,急救中心或医院就有权利回绝出诊且无需通知求救者。这样的结果有悖于120的宗旨。医疗机构设置120急救 或者与120急救网络联网的行为是要约,说明该医疗机构有接诊急救患者的能力、技术及设施条件,并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愿意缔结急救医疗效劳合同的建议,该建议的内容详细、确定,即对急危患者进展紧急救治的医疗处置,至于救治的方法、费用等在所不问,该建议的性质是要约。患者或他人拨打该急救 的行为应属承诺,即患者或他人确信该医疗机构的急救能力和急救条件,愿意到该医疗机构承受急救效劳,向医疗机构作出承受其要约的承诺。   120急救合同的成立时间,应明确只要患者拨打120求救,急救合同就成立、生效,急救中心或医院须立即出诊。对于自行直接将急危患者送到医院、未经120接诊的情形下,急危患者被运送的医院的行为是承诺,从患者被送至医院的救治场所时起医疗合同即告成立,如值班医师脱岗,延误了紧急救治即属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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