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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变更的原则.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6841718 上传时间:2024-12-2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4.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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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章程变更的原那么章程变更不得损害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因为公司章程变更而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股东诉讼制度和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制度等来救济。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并经全体公司股东一致或多数同意,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直接约束力并规定公司组织及运作标准、权利义务配置的成立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与组织的根本准那么,公司章程变更不仅涉及到公司根本制度的改变,而且关系到公司及其股东甚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公司章程的变更对于公司来说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作为独立法人,公司有权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的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同时也是经济开展以及历史演进的必然结果,但这

2、决不意味着公司章程的变更不受限制。由于公司章程的变更会给股东之间的利益安排带来巨大的影响,公司章程的变更也可能会成为大股东欺压中小股东的手段,因此公司章程的变更须遵守一定的原那么。公司章程是依据法律制定的,其变更不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这是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的原那么。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十章第一节规定,经过修正的公司章程只可包括那些修正之时能合法地纳入最初文本中的条款。英国1948年公司法第10条规定,在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有权通过特别决议变更其章程。在我国,公司章程变更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否那么无效。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如果章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股东是公司存在的根底,为股东创造利润是公司存在的最主要目的。当公司章程发生变更时,很可能影响到股东的权益,如公司资本增减、股份合并以及公司内部议事规那么的变更等。为了保护股东权益,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律中确认了章程变更不得损害股东权益的原那么。法国商事公司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按修改章程所要求的条件审议批准减少资本。在任何情况下,减少资本不得侵犯股东平等原那么。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发起人股东依照公司章程所享有的特别利益,在公司章程的后续修改中可

4、以修改,但是不得侵犯其既得利益。根据瑞士债法典规定,未经股东本人同意,不得剥夺股东的根本权利。股东的根本权利,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不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制约。股东的根本权利应当包括成员资格、投票权、竞选权、股利取得权和清算时的股份财产分配请求权。日本商法典第345条第1款规定,公司已发行数种股份的,如变更章程将对某类股东造成损害,那么章程的变更,除要有股东大会的决议外,还要有该类股东大会的决议。在我国,股东权益因为公司章程变更而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股东诉讼制度和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制度等来救济。根据现行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5、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75条规定,异议股东在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等情形时,异议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公司章程具有涉他性,其诸如资本、住所、合并以及分立等内容的变更直接关系到其对外偿债能力。因此,在公司章程变更时,不仅需要考虑到公司自身的利益,还要顾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都规定了章程变更不得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原那么。法国商事公司法第63条第3款规定,股东大会非以亏损为由批准减少资本方案的,在大会审议笔

6、录存放书记室之日前的债权的债权人,可在法令规定的期限内,对减少资本提出异议。法庭可裁定驳回异议,或命令对债权进行补偿,或如公司提供担保,而且所提供的担保被认定足够时,命令建立担保。在提出异议期间,不得开始进行减少资本的活动。我国澳门地区公司法第268条规定,在减资决议公布前已设立且不能要求清偿之债权之债权人,如果断议公布后日内要求担保,那么应对其提供担保公布决议时,应通知债权人本款所指之权利。、债权经已获得担保之债权人不得行使上款所赋予之权利。基于资本之减少而对股东所作之给付,仅自减资决议公布之日起日后且在偿付债权人或对要求担保之债权人提供担保前方得为之。我国现行公司法也对公司变更时债权人利益

7、保护作出了规定,公司在进行合并、分立或者减少资本时,应当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否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现行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176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178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应当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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