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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167-2021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江苏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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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120.20 CCS P45 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41672021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unit-integrated type steel structures 2021-12-22 发布 2022-06-0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DB32/T 41672021 I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4 4 基本规定 .5 5 建筑设计 .5 6 集成设计 .8 7 单元生产 .16 8 运输与安装 .18 9 成品保护 .20

2、10 质量验收 .21 11 使用维护 .26 DB32/T 41672021 II 前言 本规程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南大学。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赵宏康,舒赣平,戴雅萍,宋峻,王春明,王笑颜,苏鹏,庄岳忠,陆金钰,李少锋,宋敏,蒋俊龙,徐剑锋,殷文荣。 DB32/T 41672021 3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的集成设计、单元生产、运输安装、成品保

3、护、质量验收和使用围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非抗震设防以及抗震设防烈度8 度及以下的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28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 GB/T 1229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 GB/T 1230 钢结构用高强垫圈 GB/T 123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 GB/T 1233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 GB/T 10433 电弧螺栓焊用圆柱头焊钉

4、GB 14967 钢结构防火涂料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19879 建筑结构用钢板 GB/T 3098.1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栓 GB/T 3632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GB/T 50002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8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68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53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2/T 41672021 4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

6、准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3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45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661 钢结构焊接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81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T 5123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51249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 unit integrated type ste

7、el structures 在符合标准化、 模数化的原则下, 将钢结构建筑拆分成特定尺寸的箱式单元, 每个单元主体钢结构、机电管线、内外装饰的绝大部分均在工厂内完成生产,然后将单元整体运输到工地现场,在现场进行单元拼装构成完整的钢结构建筑。箱式单元构件可以兼作抗侧力结构,也可另外设置抗侧力结构。 图3.1 单元拼装示意 3.2 DB32/T 41672021 5 箱式单元 box-type unit 由杆式或板式构件组成的具有稳定空间体系和特定模数尺寸的箱式钢结构体, 其内外装修大部分在工厂内完成的标准化的建筑组成部分。 3.3 建筑系统集成 building system integrati

8、on 以装配化建造方式为基础,统筹策划、设计、生产和施工等,实现建筑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的工程。 3.4 集成设计 integrated design 建筑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的设计。 3.5 预拼装 pre-assembly 为检验构件或单元形状及尺寸是否满足质量要求而先期进行的试拼装。 4 基本规定 4.1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应采用集成设计技术,协同、一体化的设计方法。 4.2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充分体现模数化、标准化的设计理念,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的相关规定。 4.3 单元整体式

9、钢结构建筑设计应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采用适宜的工业化建造技术。 4.4 室内外装修应与建筑、结构、机电等专业一体化设计,建筑模数与部品模数应协调,实现标准化构配件、部品和管线集成技术的应用。 4.5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的构造和性能应满足防水、防火、耐久性等要求。 4.6 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4.7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宜在设计、生产、安装和使用维护全过程中应用 BIM 等信息化技术。 4.8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的单元宜采用自动化程度高、工艺技术先进的生产装备制作,与装配化施工的工艺工法相统一并协调。 4.9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的单元生产企

10、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具有齐全的检测试验设备,负责原材料、 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的质量控制。 制作安装企业应实施钢结构原材料的进厂质量检验、单元装配和连接节点的质量控制,负责工厂制作的质量验收和自检工作。 5 建筑设计 5.1 基本设计要求 5.1.1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在设计阶段之前,应先进行技术策划,对项目定位、成本控制、效率目标DB32/T 41672021 6 等作出明确要求,确定总体技术方案。 5.1.2 设计阶段包括方案设计、 初步设和施工图设计, 各阶段的设计深度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技术策划的要求,通过建筑标准化

11、设计,确定箱式单元尺寸及组合方式; b) 初步设计阶段应通过各专业协同设计,对单元进行集成设计,确定箱式单元连接构造方式,并对节能、采光等进行初步计算; c) 施工图设计应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深化箱式单元集成设计,完善箱式单元连接节点,提供节能、采光等计算成果。 5.2 建筑性能 5.2.1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对建筑适用性能、安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耐久性能等的各项规定。 5.2.2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钢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和构造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 的有关规

12、定;建筑内装修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 5.2.3 钢构件应根据环境条件、材质、部位、结构性能、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和维护管理等进行防腐蚀设计, 单元整装施工不得破坏钢构件的防腐蚀层,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的防腐蚀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251 的有关规定。 5.2.4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进行隔声、减振设计,在易形成声桥的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或间接连接等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的有关规定。 5.2.5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民用建筑

13、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 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 的有关规定。 5.2.6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的防水设计应根据建筑的类别、重要程度和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满足以下要求: a) 屋面防水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的规定。屋面宜设置整体防水层,单元连接处设置防水加强层,构造节点应满足单元之间允许范围之内的变形要求; b) 外墙防水应符合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 及本规程 6.3.1 条第 5 款的规

14、定; c) 室内防水应符合江苏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212 第 4.4 节要求及本规程 6.4.1条第 6 款和 6.4.3 条规定。 5.3 单元模数协调 5.3.1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 的有关规定。 5.3.2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的开间、 进深与跨度、 门窗洞口宽度等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 2nM、3nM(n 为自然数) 。 5.3.3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的层高和门窗洞口的高度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 nM。 5.3.4 梁、柱、墙、板等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 nM。 5.3.5 构造节点和部品构件的接口

15、尺寸宜采用分模数数列 nM/2、nM/5、nM/10。 5.3.6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的基本模数网格宜采用双线网格。 5.3.7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的开间、进深、层高、洞口等的尺寸应根据建筑类型、使用功能、部品构件生产、运输及装配要求等确定。 5.3.8 部品构件的尺寸应满足以下要求: DB32/T 41672021 7 a) 部品构件的标志尺寸应根据安装的互换性确定,并应采用优先尺寸系列; b) 部品构件的制作尺寸应由标志尺寸和安装公差决定; c) 部品构件的实际尺寸与制作尺寸之间应满足制作公差的要求。 5.4 标准化设计 5.4.1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标准化设计,包括建筑单体标

16、准化、单元标准化、部品构件和连接节点的标准化。 5.4.2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箱式单元组合的设计方法进行设计。 a) 公共建筑应采用楼电梯间、公共卫生间、公共管井、基本单元等箱式单元进行组合设计。 b) 居住建筑应采用楼电梯间、公共管井、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居室等箱式单元进行组合设计。 5.4.3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的部品构件应采用标准化接口,宜采用标准化部品。 5.5 建筑平面与立面设计 5.5.1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平面与空间的设计应满足建筑功能、结构构件布置、立面基本单元组合及可实施性等要求。 5.5.2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平面设计应在

17、满足平面功能基础上进行定型化设计, 建立建筑功能单元, 实现单元多组合应用,提高基本单元、构件和部品重复使用率。 b) 平面设计应重视其规则性对结构安全及经济合理性的影响, 宜择优选用规则的形体, 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平面布局。 c) 公共交通空间宜集约布置,竖向管线宜集中设置管井,满足使用空间的灵活性和可变性。 d) 厨房和卫生间的平面应满足集成式厨房和集成式卫生间的设备设施及装修要求, 宜采用整体式厨房和整体式卫生间。 e) 平面设计应考虑内部装修一体化。 图 5.5.2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平面示意 1基本单元;2楼梯间;3电梯井;4电梯厅;5设备管井;6卫生间 5.5.3 单元整体式钢

18、结构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DB32/T 41672021 8 a) 建筑立面的分格应与单元的接缝位置协调统一。 b) 门窗应采用标准化部件,外窗宜采用合理的遮阳一体化技术。 c) 门窗不得跨越相邻的箱式单元。 d) 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成列布置,其平面位置和尺寸应满足结构受力及单元拆分设计的要求。外墙、阳台板、空调板、外窗、遮阳设施及装饰等部品部件宜进行标准化设计。 e) 宜通过建筑体量、单元组合方式、材质机理、色彩等变化,形成丰富多样的立面效果。 图 5.5.3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立面示意 1门窗;2单元接缝 5.5.4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应根据建筑功能、主体结构、设备管线、装修

19、及生产、运输和施工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层高及净高尺寸。 图 5.5.4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剖面示意 1吊顶;2净高;3层高 6 集成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各系统设计应统筹考虑单元总装前和总装后的受力性能、材料性能、安装工艺、运输限制等的要求。 DB32/T 41672021 9 6.1.2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的结构系统应按单元总装前、总装后分别传力可靠、构造简单、施工方便并保证耐久性的原则进行设计。 6.1.3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的外围护系统应采用轻质材料,便于单元总装前和总装时的安装。 6.1.4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的设备与管线系统应与主体结构分离,应便于安装、检查、维修和更换,维修

20、更换时不应影响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6.1.5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的内装系统应采用装配化装修,并宜选用模块化的、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的内装部品。 6.2 结构系统 6.2.1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建筑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 的规定。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 25 年或50 年时,其相应的结构重要性系数应分别不小于 0.95 和 1.0; b) 受力构件的钢材应根据结构及构件的重要性、荷载特征、连接构造、环境温度以及构件所在的部位,选择合适的牌号。宜采用 Q235、Q355 钢材

21、,其质量标准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和建筑结构用钢板GB/T 19879的规定,所用的结构钢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结构用冷弯空心型钢GB/T 6728 的规定; c) 荷载和效应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效应组合、组合值系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 d)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的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进行抗震设计,抗侧力构件的抗震等级依据所采用的结构体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

22、11 的相关规定取用; e)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的规定; f)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的竖向承重和抗侧力结构应结合单元的划分进行统一的整体设计, 单元宜兼作抗侧力结构,也可采用单元自身不抗侧力、设置单独的抗侧力结构的体系。结构竖向布置应连续、均匀,应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突变。应结合抗侧力结构的布置,在单元内设置必要的水平支撑体系; g) 单元内连接节点、单元间拼接节点应受力明确、构造简单、传力可靠,并应满足承载力、延性等要求。 单元间拼接节点应按不考虑楼板整体作用下的内力且抗震等级

23、提高一级 (对特一级抗震等级不再提高)进行设计; 图 6.2.1 单元间节点连接 h) 单元间拼接节点的构造应具有对连接件施拧的操作空间。 6.2.2 主体结构的钢材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单元间楼板不连续, 仅角部节点连接 DB32/T 41672021 10 规范GB 50018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规定。 6.2.3 主体结构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焊接材料应根据焊接构造与焊接质量要求分别选用手工焊条或自动焊焊丝及焊剂, 其牌号及性能应与构件主体金属性能相匹配。 当两种强度级别的钢材焊接时, 宜选用与强度较低钢材匹配

24、的焊接材料。焊缝质量与工艺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的要求; b) 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 或热强钢焊条GB/T 5118 的规定; c) 埋弧自动焊或 CO2 气体保护焊所用的焊丝与焊剂应配套选用,其牌号与性能应分别符合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 5293 及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0等规定; 6.2.4 主体结构螺栓连接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普通螺栓宜采用 4.6 或 4.8 级 C 级螺栓,其性能与尺寸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栓GB/T 3098

25、.1、 六角头螺栓 C 级GB/T 5780 及六角头螺栓GB/T 5782 的规定; b) 高强度螺栓可选用大六角高强螺栓或扭剪型高强螺栓, 其级别、 性能和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垫圈GB/T 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 1233 的规定; c) 组合结构构件所用的圆柱头焊钉(栓钉)连接件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弧螺栓焊用圆柱头焊钉 GB/

26、T 10433 的规定, 其屈服强度应不小于 320N/mm2, 抗拉强度不小于 400N/mm2; d) 锚栓可采用 Q235、 Q355 材质, 其质量和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碳素结构钢 GB/T 700与低碳合金结构钢 GB/T 1591 的规定。 6.2.5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的其他材料选用规定 a) 水泥加气发泡类板材中配置的钢筋(或钢丝网)应经有效的防腐处理,且钢筋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 1.0MPa; b) 楼板用水泥加气发泡类材料的立方体抗压强度不应低于 6.0MPa; c) 预制单元的吊环应采用未经冷加工的 HPB300 级钢筋制作; d) 灌浆料应具有高强、早强、无收缩和微

27、膨胀等基本特性。 6.2.6 主体结构的焊缝可按下述原则选用不同的质量等级: a) 凡要求与母材等强的对接焊缝应焊透,其质量等级受拉时不应低于二级,受压时宜为二级; b) 不要求焊透的 T 型接头宜采用角焊缝或部分焊透的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以及搭接连接采用的角焊缝,其外观质量标准可为三级。 6.2.7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抗侧力构件在平面上宜规则对称布置,结构各层的抗侧刚度中心与水平作用合力点之间的偏心不宜超过 15%。 6.2.8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竖向布置应连续、均匀,应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突变。 6.2.9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可采用钢框架结构体系、钢框架-支撑(约束屈曲钢支撑)

28、结构体系,也可采用钢框架-核心筒(钢板剪力墙)结构体系。 a) 梁、柱可采用矩形钢管或 H 型钢,也可采用冷弯薄壁型钢,柱与梁的连接宜采用双向刚接; b) 梁柱连接宜采用柱贯通型; c) 同一榀框架的柱、梁宜在同一平面内; DB32/T 41672021 11 d) 单元之间柱顶、柱底水平接缝应进行受剪承载力验算; e) 抗侧力结构宜结合建筑功能双向均匀、分散布置。 6.2.10 拼装单元之间可采用双梁双柱;也可采用工具式梁(柱) ,在多个单元组装完成、构成整体后拆除工具式梁(柱) 。 图 6.2.10 实现大空间示意 6.2.11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应建立空间整装模型进行整体分析, 各拼装单元

29、应在整体分析中准确构建计算模型。 对采用双梁双柱设计的单体, 在拼装形成整体结构后, 上下两个单元的相邻梁可单独受力,在统计计算指标时应视作同一层梁。对单元之间不连续的楼板,在计算模型中应分块建模。 图 6.2.11 合并构件统计层指标示意 6.2.12 在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计算时,阻尼比可取为 0.0350.04。 6.2.13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宜采用轻质楼板结构, 厨房间、 卫生间可采用局部整体浇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一个单元内,在楼屋面平面内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宜设置支撑构件。楼板与钢结构梁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板底宜采用轻质板材吊顶。 6.2.14 单元设计 a) 单元设计应充分考虑

30、单元制作、运输、安装各环节对单元的要求,主要包括: 1) 单元的形状应考虑工厂化生产的模数、加工难易等因素的要求; 2) 单元的尺寸和重量应满足运输车辆、道路、桥梁及吊装设备、存放场地等的要求; 3) 单元的连接构造应满足施工现场安装操作简便、快速和质量控制等要求。 b) 单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持久设计工况,应验算单元的承载力和变形,以及楼盖的舒适度; 2) 对地震设计工况,应验算单元的承载力和稳定性; 3) 对制作、运输、堆放、安装等短暂工况,应验算单元的承载力和变形,并在设计文件中对运输、堆放的支点位置等作出规定; 4) 应综合考虑结构整体性能与单元高重复率; 5) 建于强风地

31、区的轻质屋面应进行抗风揭验算,并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c) 单元在制作、运输、堆放、安装等短暂工况下的楼层内最大弹性层间位移不应超过楼层高度的1/400。 d)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中单元连接设计在满足设计规定的同时, 应充分考虑现场安装及操作的可行性和便捷性。 e)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中,单元之间节点的连接应根据使用要求、连接受力、施工工艺等要求选用螺栓连接、卡扣式连接以及其它可靠的连接方式,宜避免采用工地现场焊接的连接方式。 按整体设计拼接,完成后拆去工具式柱,得到大空间工具式柱DB32/T 41672021 12 图 6.2.14 一种上下单元间柱全螺栓连接节点示意 f) 单元连接节点处应考虑单

32、元安装误差引起的附加偏心距。 g) 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腐蚀措施。 6.2.15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框架体系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之比,在风荷载作用下不宜超过 1/400;在多遇地震作用下不应超过 1/300;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对于钢框架结构不应超过 1/40,对于钢框架-钢支撑结构(约束屈曲钢支撑)和钢框架-钢墙板结构,不应超过 1/50。 6.2.16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应满足楼盖结构舒适度的要求。 6.2.17 单元在运输、吊装过程中的竖向变形不应超过 L/400(L 为单元长度) 。 6.2.18 当单元墙板或楼板具有足够的平面内刚度且与单元受力构件有效连接时, 可在设计单元构件时考虑

33、其提供的侧向约束。 6.2.19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的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首层室内地坪宜高出室外地面。 6.3 外围护系统 6.3.1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的外围护墙体宜采用自保温或保温装饰一体化墙体。 当采用幕墙体系或预制外墙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幕墙体系时,应综合考虑龙骨、挂件、外墙板的固定安装。 b) 预制外墙板的板体与拼缝构造应满足保温、防水、防火、隔声的要求。 c) 预制外墙板饰面宜采用耐久、不易被污染的材料,宜采用反打一次成型的外墙饰面技术,其规格尺寸、材料类别、连接构造等应进行工艺试验验证。 d) 预制外墙板与梁、板、柱相

34、连处的填充材料应选用不燃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 的规定。 e) 预制外墙板的接缝及门窗洞口等防水薄弱部位宜采用材料防水和构造防水相结合的做法, 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墙板水平拼缝宜采用高低缝或企口缝构造; 2) 墙板竖缝宜采用槽口构造; 3) 当板缝空腔需设置导水管排水时,板缝内侧应增设气密条密封构造; 4) 缝内应采用聚乙烯等背衬材料填塞后用耐候性密封胶密封。 f) 外墙板采用预制夹心保温方式时,与相邻构件(梁、板、柱)连接处,应保持保温性能的连续性,满足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穿过保温层的连接件,应具有规定的承载力、变形和耐久性能,并应经过试验验证,同时满

35、足夹心外墙板的节能设计要求。 g) 单元接缝处的外墙板体应采用便于后封装的连接构造。 DB32/T 41672021 13 首层外围护与基座连接 单元之间外围护连接 1基座;2散水;3填缝胶填缝;4角铁固定;5楼地面;6内饰面;7保温层;8龙骨;9外墙;10可拆卸式吊顶;11防火岩棉封堵 图 6.3.1 外围护系统连接示意 6.3.2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的屋面应另设钢筋混凝土屋面或轻型屋面。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时,应对单元拼接缝隙采取防漏浆处理措施。 6.3.3 预制加气混凝土外挂墙板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可采用点连接的柔性连接支承方式或线连接的刚性支承方式。优先采用柔性连接支承方式,此时外挂墙板可按

36、附加荷载考虑。连接节点应具有在各种状况下足够的承载能力和可靠的防坠落构造。 6.3.4 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外挂墙板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根据外挂墙板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考虑其对主体结构的影响。 6.4 设备与管线系统集成 6.4.1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的设备与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采用集成化技术、标准化设计。 b) 各类设备与管线应协同设计、减少平面交叉,合理利用空间。 c) 设备与管线应合理选型、准确定位。 d) 设备与水平管线宜设在架空层、吊顶或专用设备层内。 e) 竖向管线宜敷设在管道井内。 f) 设备与管线穿越楼板或墙体时,应采取防水、防火、隔声、密

37、封等电位联结等措施,防火封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g) 设备与管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 的有关规定。 6.4.2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的设备管线设计应满足施工和维护的便捷性,且在安装及维修更换时不影响主体结构的使用寿命。 6.4.3 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给水排水设计应采用节水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阀门配件等产品。 b) 节水设计应因地制宜采取措施综合利用雨水、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当冲厕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对人体健康和室内卫生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c) 集成式厨

38、房、卫生间应预留相应的给水、热水、排水管道接口,给水系统中配水管道接口的形式和位置应便于检修。 d) 给水分水器与用水器具的管道应一对一连接;给水分水器位置应便于检修。 e) 敷设在吊顶或楼地面架空层内的给水排水设备、 管线应采取防腐蚀、 隔声减噪和防结露等措施。 DB32/T 41672021 14 f) 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集热器、储水罐等的布置应与主体结构、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相协调,做好预留预埋。 g) 排水管道宜采取同层排水技术。 h) 应选用耐腐蚀、使用寿命长、降噪性能好、便于安装更换、连接可靠、密封性能好的管材、管件及阀门设备。 6.4.4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燃气设计应符

39、合下列规定: a) 室内供暖系统采用低温地板辐射供暖时,宜采用干式工法施工。 b) 当墙板或楼板上安装供暖与空调设备时, 安装设备的墙板、 楼板与设备连接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c) 采用集成式卫生间或同层排水架空地板时,不宜采用地板辐射供暖系统。 d) 冷热水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钢构件上时,应设置绝热支架。 e) 供暖、 通风、 空气调节及防排烟系统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宜结合建筑方案整体设计, 并预留接口;设备基础和构件应连接牢固。 f)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宜选用节能型产品。 g) 室内供暖、通风和空调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的有关规定。 h) 燃

40、气系统管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规定。 6.4.5 电气和智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不应跨越箱式单元隔墙直接连通安装。 b) 宜在各箱式单元内设置独立的强弱电终端箱, 单元内终端箱配出管线在工厂预制时, 不宜跨越相邻单元敷设。 确需跨越的电气线路, 应在各单元拼装完成后在现场安装, 跨越处应穿管保护,并在跨越处的两侧设固定的过渡(接线)盒(箱)。跨越箱式单元敷设的电气线路保护管及接线盒应为同材质。 c) 设置在预制墙板构件上的出线口、接线盒等的孔洞定位应准确。 d) 灯具及其他性能易受运输过程震动影响的电气设备、元件宜在现场安装。 e)

41、 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组装后的各钢结构单元之间应可靠电气连接, 并直接与总等电位联结箱联结,联结做法不应影响主体结构的使用寿命和强度。 2) 用电设备的保护性接地、功能性接地、防雷接地及弱电设备的接地等宜采用共用接地系统,并宜采用建筑自身钢构件和基础钢筋作为共用接地的自然接地体; 当接地电阻不满足要求时,应设人工接地体。 3) 应充分利用建筑物自身钢柱作为防雷引下线。 4) 作为防雷和接地装置的钢构件之间应可靠电气连接,连接部位应设明显标记。 6.5 内装系统集成 6.5.1 内装部品设计与选型应符

42、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并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要求。 6.5.2 内装部品应满足绿色环保及江苏省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环境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40的要求,室内污染物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 6.5.3 内装系统设计应满足内装部品的连接、检修更换、物权归属和设备及管线使用年限的要求,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 6.5.4 对钢构件表面的包覆应与防火防腐构造相结合,实现防火防腐包覆与内装系统一体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DB32/T 41672021 15 a) 内装部品安装应在保证防火构造完整的前

43、提下进行。 b) 宜采用防腐防火复合材料。 c) 使用膨胀型防火涂料应预留膨胀空间。 d) 设备与管线穿越防火保护层时,应按钢构件耐火极限要求进行有效封堵。 6.5.5 隔墙应采用装配式部品,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可选龙骨类、轻质水泥基板类或轻质复合板类隔墙。 b) 龙骨类隔墙宜在空腔内敷设管线及接线盒等。 c) 当隔墙上需固定电器、橱柜、洁具等较重设备或其他物品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其承载力应满足相应要求。 6.5.6 外墙内表面及分户墙表面宜采用满足干式工法施工要求的部品,墙面宜设置空腔层,并应与室内设备管线进行集成设计。 6.5.7 吊顶应采用装配式部品,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a) 当采

44、用开口型压型钢板组合楼板或带肋混凝土楼盖时, 宜利用楼板底部肋侧空间进行管线布置,并设置吊顶。 b) 厨房、卫生间的吊顶在管线集中部位应设检修口。 1可拆卸式吊顶;2模块分界处吊顶(现场施工安装) ;3模块分界处楼面(现场施工安装) ;4楼面 图 6.5.7 楼面、吊顶拼接示意 6.5.8 楼地面应采用装配式部品,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a) 给水排水和供暖等管道宜敷设在架空地板的架空层内。 b) 架空地板高度应根据管线的管径、 长度、 坡度以及管线交叉情况进行计算, 并宜采取减振措施。 c) 当楼地面系统架空层内敷设管线时,应设置检修口。 6.5.9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集成式厨房,并应符

45、合下列规定: a) 应预留厨房设备设施的接入点位。 b) 给水排水、燃气管道等应集中设置、合理定位,并应设置管道检修口。 DB32/T 41672021 16 c) 排油烟管道宜采用同层直排方式。 6.5.10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集成式卫生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采用同层排水。 b) 宜采用干湿区分离的布置方式,并应预留设备设施的接入点位。 c) 给水排水、通风和电气等管线的连接均应预留空间,并应设置检修口。 d) 当采用防水底盘时,防水底盘与墙板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 6.5.11 住宅建筑宜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整体收纳。 6.5.12 内装系统设计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

46、备与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预留洞口、预埋件、连接件、接口设计应准确到位。 6.5.13 部品接口设计应符合部品与管线之间、部品之间连接的通用性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接口应做到位置固定、连接合理、拆装方便及使用可靠。 b) 各类接口尺寸应符合公差协调要求。 6.5.14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的部品与钢构件的连接和接缝宜采用柔性设计, 其缝隙变形能力应与结构弹性阶段的层间位移角相适应。 7 单元生产 7.1 一般规定 7.1.1 单元结构制作前, 应根据设计文件、 制作详图的要求以及制作工厂的条件, 编制制作工艺书。制作工艺书包括:制作中所依据的标准,制作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成品的质量

47、保证和为保证成品达到规定要求所制订的措施,采用的加工、焊接设备和工艺装备,焊工和检查人员的资质证明,各类检查项目表格和生产进度计划表等。 7.1.2 单元生产前应对原材料、制作设备等进行检验。原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复验的材料,在抽样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7.1.3 单元生产前,应结合单元生产工艺以及单元的生产、堆放、运输、吊装、使用等工作状况对单元进行深化设计。 7.1.4 单元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生产,单元的外观质量、几何尺寸以及吊装点等应符合设计图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7.1.5 单元出厂前,应对构配件的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和尺寸精度

48、进行验收,形成验收记录,出具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检验报告。 7.2 单元结构制作 7.2.1 加工制作 DB32/T 41672021 17 图 7.2.1 单元钢框架示意 a) 制作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企业标准编制施工详图; b) 单元钢结构应根据施工详图进行放样。 放样下料时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缝收缩余量及切割端铣等加工余量; c) 放样和样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7.2.1-1 放样和样板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对角线 1.0 长度 0+0.5 孔距 0.5 组孔中心线距离 0.5 d) 组成单元钢框架的杆件和零件应优先采用数控切割,按设计

49、和工艺要求的尺寸、焊接收缩、加工余量及割缝宽度等,编制切割程序; e) 应采用钻模开孔,以保证制孔过程中的质量要求; f) 单元钢框架组装前,组装人员应熟悉施工详图、组装工艺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检查组装所用的零部件的材质、规格、外观、数量等符合设计要求,并作好记录; g) 钢框架组装应在专用的、 可以调整尺寸的模具上进行; 模具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以满足单元钢框架的精度要求,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h) 单元整体式钢框架宜在平面部件的组装、焊接、校正完成后进行单元整体结构的组装; i) 单元结构的整体组装,应重点控制单元立柱的垂直度和单元上下平面的水平度; j) 单元整体式钢框架组装时

50、应对各构件进行合理的焊接收缩量分配; k) 单元间相邻的连接部位应采取措施保证制作精度要求; l) 单元结构中的各种连接焊缝, 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的焊缝质量等级选择相应的焊接工艺进行施焊。施焊时按工艺确定的焊接顺序进行,并控制单元的变形量; m) 焊缝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内部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和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7.2.2 涂装 a) 组成单元结构的构件和零件,应在组装前进行除锈;达到设计要求的除锈等级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喷涂防锈底漆,焊口附近 50mm 区域和高强螺栓摩擦面等区域暂不涂装,结构框架单元组装完成、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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